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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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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事訴訟-債權(代位)
1.甲對乙起訴,主張對乙有借款債權200萬元,經法院審理債權人為丙非甲,法院應如何處理?

   法院是否應判決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因為當事人不適格?法條依據為何?應該如何論法理?

2.甲對丙起訴,主張代位乙向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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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at14在2008-12-31 09:44重新編輯 ]


構成要件該當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12-29 1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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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訴訟通說應是認為它的訴訟標的是(代位權)
先決條件是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第3比較有爭議
如果以王大法官的理論(我的年代比較久)
物權有排他性
只有乙可以債權求取物權
甲,丙無該物之相關性債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30 08:41 |
cat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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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12191219於2008-12-30 08:41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代位訴訟通說應是認為它的訴訟標的是(代位權)
先決條件是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第3比較有爭議
如果以王大法官的理論(我的年代比較久)
物權有排他性
只有乙可以債權求取物權
甲,丙無該物之相關性債權

民法757條的規定..物權為法定主義
A畫似乎不歸屬物權編的範圍..
這裡應該只是視為債權會比較好解吧? 表情

為什麼只有乙可以呢?本案乙已經將債權轉給甲了阿?
所以丙代位向甲請求交付於乙..依民242應該可以啊


[ 此文章被cat14在2008-12-31 09:41重新編輯 ]


構成要件該當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12-30 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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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畫似乎不歸屬物權
那是什麼權?

2.本案乙已經將債權轉給丙了
題目沒看到~~

說實在這理論的東西已離我很遠
僅供參考(錯了別k我)
我如果沒記錯,王大法官是把民法看成:總則>物權>債權

以前準備司法官特考
對王,姚大法官的理論都要很小心(看就知道多久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31 08:52 |
cat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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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12191219於2008-12-31 08:52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A畫似乎不歸屬物權
那是什麼權?

2.本案乙已經將債權轉給丙了
題目沒看到~~

說實在這理論的東西已離我很遠
僅供參考(錯了別k我)
我如果沒記錯,王大法官是把民法看成:總則>物權>債權

以前準備司法官特考
對王,姚大法官的理論都要很小心(看就知道多久了)

1.這應該是屬所有權吧(債篇)..這是買賣行為..也就是契約裡的交付未完成所以應該不是以物權來解釋吧 表情

2.丙賣A畫給乙,乙再轉賣給甲(不好意思露打了一個字) 表情, 這樣代位請求權應該沒有問題吧..



前輩要多多指教...




構成要件該當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12-31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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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應該是屬所有權吧(債篇)..
好像看錯吧,物權從757開始,765你說~
1屋2賣結果是如何~~
我看法應該只能處理債權關係
乙手中沒畫,甲,乙買賣有效嗎?
存疑的買賣(債權)可以談代位嗎?

僅供參考(錯了別k我)
長江後浪推前浪
前浪死在沙灘上
(輕鬆一點會快樂一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31 10:37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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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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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應該是屬所有權吧(債篇)..這是買賣行為..也就是契約裡的交付未完成所以應該不是以物權來解釋吧
  本題應該只是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尚無牽涉到物權,因為「標的物」尚未交付!!
 

2.丙賣A畫給乙,乙再轉賣給甲(不好意思露打了一個字) , 這樣代位請求權應該沒有問題吧..
 
  民法修正後,這樣單純買賣的不交付「特定標的物」的問題,經民法修正後,
  也就是第244條第3項規定,明文規定甲不得請求。 表情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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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12191219) | 理由: 期待更充分的理由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31 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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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乙原先存有債務
而乙,丙買賣在後
而以代位處理
可能理由比較充分
現是乙,丙成立在先
乙無物而再與甲交易
甲以乙未交付而撤銷前交易(好像有點怪)
應只能撤銷雙方交易返還價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01 06:45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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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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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感謝12191219 大大伯樂般賞識,那吾人就提供一點法律上小小心得,誤人子弟一下下 表情

序言:在唸法學的東西,吾人常會先去理解一樣制度其存在的原理與目的,再來了解制度如何規範,
      這樣會更有助於各位在法學上的學習與理解。
  一、首先要先了解到,訴訟法上有所謂的「先程序,後實體」之法理,說明話一點,也就是,
      一個訴訟案件,先要審查其訴訟上的要件合不合程序,如果不合程序法上的規定,
      就駁回其訴即可,根本無須再看原告之訴之請求有沒有理由;如果程序合法後,
      法院才會再就原告所主張之請求有無實體法上的理由下一個判斷,有理由,
      就下一個原告勝訴的判決,原告請求若無理由,就駁回其訴。
      上述的法理是吾人在學習程序法,也就是訴訟法時一定要時時謹記的一個法理。
    二、再來,須了解民事訴訟有三種訴訟形式,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
        (下述僅是概念上初步的定義,涉及新、舊訴訟標的理論恕不多述 表情 )
        給付之訴:滿足原告實體法上之給付請求權。例如:甲請求乙給付價金。

        確認之訴:過去法律關係及法律基礎事實之確認。例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形成之訴:滿足原告形成權之主張。例如:離婚之訴。
    因此,要學好民訴,一定要先搞清楚何是請求權,何是形成權,最後才不會被搞的花霧霧 表情

    三、所謂的當事人適格,在訴訟案件是屬於程序要件的一環,如果當事不適格,
        實務上認為法院應以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判決駁回。
        而當事人適格,其實就是要讓最適切的法律關係當事自己來訴訟,
        在給付之訴,只要主張自己有請求的人,就具當事人適格,
        例如乙欠甲10萬元,則應甲向法院請求乙給付10萬,若路見不平的「丙」,
        仗義的以丙自已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乙應給付甲10萬元,此時就是「當事人不適格」,
        法院應程序上駁回之。
   
再來解說開版的一些些小疑問:

1.甲對乙起訴,主張對乙有借款債權200萬元,經法院審理債權人為丙非甲,法院應如何處理?

  法院是否應判決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沒錯,就是這樣。因為甲並無實體法上的理由。

  因為當事人不適格? ---->
  本題因為是甲起訴乙主張其有200萬元之請求權,所以有當事人適格,因為在給付之訴,
  只要主張有請求權之人,就具有當事人適格。


2.甲對丙起訴,主張代位乙向丙請求给付給已200萬元,經法院審理甲與乙並無債權關係,法院應如何處理?

  本案法院是否亦應判決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因為當事人不適格?
    ---> 因為在主張民法第242條代位權時,為判斷「當事人適格」,
        法院應先予審核「代位權」存否,也就是甲對乙確否有債權債務存在。


3.丙賣A畫給乙,乙再轉賣給甲,但均未交付,乙怠於對丙行使權利,甲欲訴訟應如何主張(當事人.聲明.法理依據)?

  本案甲是否應主張對乙有債權(A畫),乙對丙有債權,因乙怠為對甲行使債權,甲為保全甲乙之間之債權,
依民法242條以甲之名義代位向丙請求交付A畫於乙.應該如何論法理?---->您這樣主張是OK的。

  若本案丙再轉賣A畫給丁時,此時甲可否依244條撤銷丙買賣之法律行為?
    --->不行,因為民法第244條第3項之規定,不得僅為保全特定債權而行使撤銷權,
      因為撤銷權的行使,其法律關係會整個歸於消滅,法律關係變動過於劇烈,
      可能有害及交易安全,所以在民法修正後,明文禁止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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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1-04 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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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finalos2於2009-01-04 23:34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題因為是甲起訴乙主張其有200萬元之請求權,所以有當事人適格,因為在給付之訴,
  只要主張有請求權之人,就具有當事人適格。
.......

先謝謝大大的解惑

我還是有點小疑問
既然甲乙沒有債權關係
也就是原告之訴無理由
既然不是以當事人不適格的理由來駁回原告之訴,
那應該是什麼理由呢?? 表情


構成要件該當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05 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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