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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r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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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继承编-三问
一、继承人之有无不明时,利害关系人得召集亲属会议选定遗产管理人。请问:下列何者不是利害关系人?
(A)债权人(B)受遗赠人(C)检察官(D)国库
答案C

我选「国库」,因为我无法理解 国库为何会是利害关系人???

二、民法第1177条
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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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4 17:16 |
ELISH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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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于 2009-03-14 17:16 发表的 民法--继承编-三问: 到引言文
一、继承人之有无不明时,利害关系人得召集亲属会议选定遗产管理人。请问:下列何者不是利害关系人?
(A)债权人(B)受遗赠人(C)检察官(D)国库
答案C

我选「国库」,因为我无法理解 国库为何会是利害关系人???



我觉得应该是因为民法1185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所定之期限届满,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其遗产于清
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

所以国库才会变利害关系人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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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4 1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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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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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民法第1178条第二项
无亲属会议或亲属会议未于前条所定期限内选定遗产管理人者,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C),得声请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并由法院依前项规定为公示催告。
民法第1185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所定之期限届满,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其遗产于清偿债权(A)并交付遗赠物(B)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D)。

Q2
“继承人有无不明者“,不清楚有没有继承人;“继承人有不明者“,有继承人,但不清楚是谁,在哪。

Q3
民法第1153条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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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4 18:49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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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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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Q3:
民法第1153条第二项谓,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其毋需呈报法院即有限定继承之效力。但对于有行为能力之继承人,除非在法定期限内主张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否则皆为概括继承(即民法1148条)。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14 23:48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4 19:20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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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于 2009-03-14 17:16 发表的 民法--继承编-三问: 到引言文
二、民法第1177条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之有无不明者,由亲属会议于一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
人,并将继承开始及选定遗产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报明。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1177

条文中文字叙述 「继承人之有无不明者」

我的疑问是 为何要写 『有无不明』,为何不直接写 有不明者,多一个无字,在思考上让人很容易陷入混乱之中!


三、继承人未为限定承认时,则于继承财产不足抵偿继承债务时,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可否对继承人之财产为强制执行?
(A)可以(B)不可以(C)视不足抵偿之金额多寡而定(D)视债权之性质而定
答案A

请问这题的法条依据是???

二、有无不明:不知道有没有继承人,所以才需要选任遗产管理人,才有后续继承人搜索的问题(1178条)。
  如果是有不明者:已经确定有继承人,但不清楚继承人为何人。既然确定有继承人,遗产自有归属,能不能找到
  人并不重要。如果有遗产债务,那也是遗产债权人的事情,就不需要民法特别规定搜寻的程序了。
  所以二者有差别。

三、比较精确的依据是民法1148条
  继承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例如第1148条第二项的限定责任,第1153条第二项的法定限定责任,
  第1154以下的限定继承,1174条以下的抛弃继承等。
  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债务就是义务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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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4 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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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个人认为第三题答案为A,恐怕有点问题......
因为新法增订了许多法定限定责任的规定.......
就算是在旧法时代,继承人也有可能因为1148条第一项但书的情形而毋须对遗产债务负清偿责任。

我认为这题如果是考在旧法时代,答案应该是(D)视债权之性质而定  比较正确。
如果是考在新法施行后,答案恐怕应该是:不一定,应视其是否有法定限定责任之事由而定。
不知各位大大意见如何?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4 22:38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4 2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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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3-14 22: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我个人认为第三题答案为A,恐怕有点问题......
就算是在旧法时代,继承人也有可能因为1148条第一项但书的情形而毋须对遗产债务负清偿责任。
我认为这题如果是考在旧法时代,答案应该是(D)视债权之性质而定  比较正确。
如果是考在新法施行后,答案恐怕应该是:不一定,应视其是否有法定限定责任之事由而定。

本题中“继承财产不足抵偿继承债务“一句,依题意即已排除民法1148条第一项但书之一身专属权利与义务。
是以,本题继承人未为限定继承时,即依1148条第一项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答案为(A)。
(既言“于继承财产不足抵偿继承债务时“,则文义上推其已继承,无认其是否抛弃继承之问题。)
惟本题之问题在于修法后,民法第1148条新增了第二项关于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的规定;
如本题之债务系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则答案应为(B)。
又本题债权人之债权并未明确指明,故于97年修法后答案应为(D)。
注:本题为95年考题。

以上纯属个人浅见。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5 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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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3-15 01: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题中“继承财产不足抵偿继承债务“一句,依题意即已排除民法1148条第一项但书之一身专属权利与义务。
是以,本题继承人未为限定继承时,即依1148条第一项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答案为(A)。
(既言“于继承财产不足抵偿继承债务时“,则文义上推其已继承,无认其是否抛弃继承之问题。)
惟本题之问题在于修法后,民法第1148条新增了第二项关于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的规定;
如本题之债务系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则答案应为(B)。
又本题债权人之债权并未明确指明,故于97年修法后答案应为(D)。
注:本题为95年考题。

以上纯属个人浅见。

但题目可没说继承债务一定是金钱债务唷.......表情

我总是觉得这题目实在有够粗糙的.......
撇开上面的争议不说
题目最后问的「债权人可否对继承人之财产为强制执行?」
就大大的有问题
混淆了请求权和执行名义(强制执行法第4条)的概念

有请求权不见得就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一定要有执行名义
所以如果因为有债权就可以对债务人财产为强制执行
基本上就太跳跃了
因为在取得执行名义过程中
债务人是有机会为其他抗辩
诸如抵销抗辩、时效抗辩等
债权人不一定能取得执行名义
否则民事诉讼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所以即便是继承编修正施行前考的
我的答案还是.................不一定
本题如果有考生异议
我觉得应该要送分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5 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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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3-15 09: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但题目可没说继承债务一定是金钱债务唷.......

请问发丽人大,
排除一身专属之义务后,债之标的有种类之债,或有通用货币之债,
然除了前述两者,又该如何解释“不足“二字呢?
(一身专属义务之债、选择之债应无不足之疑)

这题目的确出得很有瑕疵,“强制执行“四字实在太过流氓!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5 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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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   95年11月4日   身障五等   ㄧ般行政 第10题

考卷连结 http://wwwc.moex.gov.tw/examnew1/95/21/501300.pdf

谢谢各位大大的分析 表情 表情 表情

将题目不断的抽丝剥茧 表情

感恩 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5 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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