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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刑法一问~~~
某甲与某乙因细故在马路旁互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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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04 12:50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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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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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09-09-04 13:4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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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04 13:40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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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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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过失犯之检验须具备主客观遇见可能性 及主客观注意义务

多数认为客观之注意义务与客观之遇见能性 可以完全被

因果关系及客观规则所取代

又甲应可预见其在马路旁与乙为互殴之危险行为容易致乙被车子撞的危险发生

又依题意甲应非具有杀乙之故意

且乙之死亡结果发生非甲对乙之伤害结果而生

乙之死亡结果乃外力之介入产生 故甲非成立伤害致死

故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又于马路上互殴为被注意义务

且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且风险于具体事件中实现

故应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过失致死罪

又互殴通说认为约定互殴不构成伤害罪

个人浅见供参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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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9-04 15:19 |
xfj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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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朝加重结果犯方向探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09 23:02 |
≡樱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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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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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浅见以为,应不能成立过失致人于死。
(一)因为过失致人于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是过失犯,依题意所示,
  甲主观上应是基于『故意』而打乙,乙亦同。所以甲应成立加重结果犯为适。
(二)加重结果犯的要件:
    1.轻罪的故意导致重罪的过失
    2.行为人能预见
    3.法有明文(平衡刑罚)
(三)刑法上之加重结果犯系以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之发生客观上有预见之可能,能预见
    而不预见者。(请参照94年台上1340号判决)
(四)依题所示,甲与乙于马路旁互欧,本可预见马路旁系一人车共行之危险环境,
    却因轻罪的故意殴打导致乙滚入马路中遭公车辗毙死亡,依刑277第二项前段应成立
    因伤致人于死之加重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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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10 00:37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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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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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有问题了?
1.甲主观上应是基于『故意』而打乙:有构成要件行为
2.『本』可预见马路旁系一人车共行之危险环境,却因轻罪的故意殴打导致乙滚入马路中遭公车辗毙死亡:
即行为时即存有导致乙死亡结果之预见,所以有杀人间接故意(刑13第2项)。
3.乙的死与甲打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还论什么伤害罪的加重结果犯,不是应直接论以杀人罪吗?

应朝过失致死罪方向探讨。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09-09-10 08:41重新编辑 ]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10 01:05 |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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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的想法和sierfa前段的看法一样,甲与乙互欧,在互欧的过程中,也认识到马路中央人车往来具有一定相当的危险性存在,此拳仍出于故意并朝向大马路对乙制造死亡结果,我的答案是某甲应成立不纯正不作为杀人罪,还是有其他大大还有更好的答案,此题非常有趣,疑点重重~~这种应该归类在三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10 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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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09-10 01: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又有问题了?
1.甲主观上应是基于『故意』而打乙:有构成要件行为
2.『本』可预见马路旁系一人车共行之危险环境,却因轻罪的故意殴打导致乙滚入马路中遭公车辗毙死亡:
即行为时即存有导致乙死亡结果之预见,所以有杀人间接故意(刑13第2项)。
3.乙的死与甲打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还论什么伤害罪的加重结果犯,不是应直接论以杀人罪吗?

应朝过失致死罪方向探讨。



1.因为题目仅在于互殴为前提.所以甲并无杀乙之未必故意
2.若过朝过失致死而言.主观上应该是过失.也不服未必"故意"之有知有欲
3.其实加重结果犯还要视情形而定.因为如果甲打以一拳结果乙喊一声:痾阿
翻滚吧男孩..一直滚了30公尺之后被车辗过去..甲在客观上能预见吗?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10 16:35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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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09-09-10 00: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某甲与某乙因细故在马路旁互欧,某甲最后一拳挥向乙的脸,乙滚到马路中央遭公车丙辗毙,某甲应负何种刑责?
小的浅见以为,应不能成立过失致人于死。
(一)因为过失致人于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是过失犯,依题意所示,
    甲主观上应是基于『故意』而打乙,乙亦同。所以甲应成立加重结果犯为适。
(二)加重结果犯的要件:
    1.轻罪的故意导致重罪的过失
    2.行为人能预见
    3.法有明文(平衡刑罚)
(三)刑法上之加重结果犯系以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之发生客观上有预见之可能,能预见
    而不预见者。(请参照94年台上1340号判决)
(四)依题所示,甲与乙于马路旁互欧,本可预见马路旁系一人车共行之危险环境,
    却因轻罪的故意殴打导致乙滚入马路中遭公车辗毙死亡,依刑277第二项前段应成立
    因伤致人于死之加重结果犯。
所谓加重结果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一)故意实行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二)加重结果须因过失行为所导致(三)刑法对加重结果设有加重构成要件的规定。又加重结果必须与基本构成要件的实现具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参照76年台上字192号判例),而属客观可归责者,始足构成结果加重犯。因此,加重结果与基本成要件的实现,虽具有因果关系,但却非属客观可归责者,责仍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林山田-刑法通论)。
由于加重结果要件的法定刑,远高于基本构成要件与过失构成要件的法定刑,故应有所限缩加重构成要件之适用。必加重结果是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直接结果,并且只有经由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特有危险所造成者,始可适用加重构成要件,而成立加重结果犯。
是本案例中,甲的伤害行为虽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欠缺客观可归责性,故甲只负伤害罪的刑责,而不构成伤害致死罪。惟本案中过失所造成之死亡结果,则系另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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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10 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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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目~~~困扰了樱桃我一个礼拜..... 表情
今天总算是拨云见日了!!!
虽然讨论好像已经告一段落了,但还是和大家分享:

小的浅见以为,甲应不能成立过失致人于死。
(一)因为过失致人于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是过失犯,意即,行为人必须至始至终皆为过失行为始足当之。
    依题意所示,甲主观上应是基于『故意』而打乙,故甲不适用过失犯。
    甲打乙的行为,客观上该当伤害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惟,依题目观之,甲并没有要致乙于死,
    所以不成立间接故意杀人。
(二)加重结果犯的要件:
  1.轻罪的故意导致重罪的过失
  2.行为人能预见
  3.法有明文(平衡刑罚)
(三)刑法上之加重结果犯系以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之发生客观上有预见之可能,能预见而不预见者。
     (请参照94年台上1340号判决、刑17)
(四)依题所示,行为人甲于马路旁殴打被害人乙,依社会一般通念,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ㄧ切事实为客观事后审查,
    均得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在马路旁殴打他人是极可能有车祸情形发生。
    故当甲故意对乙施予伤害时,却不慎将乙欧入车道遭公车辗毙。虽乙的死因是遭公车撞死,而非由甲直接给予的
    伤害而造成;但乙会被公车撞死的原因乃是因甲将乙欧入车道之伤害行为所导致。
    依『事实因果不中断理论』,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两者间具有相当之因果关系,依刑277第二项前段应成立
    因伤致人于死之加重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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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16 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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