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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ulullul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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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業務過失VS遺棄
甲係大貨車司機,某天駕駛大貨車不慎撞及路人乙,致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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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4 06:54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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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係大貨車司機,某天駕駛大貨車不慎撞及路人乙,致乙受傷昏迷倒地,成立刑法第284條之業務過失傷害。

甲將乙搬上貨車後欲送醫,不該當185-4肇事逃逸罪,因本罪所保護法益為公共安全,保護客體為其他用路人。

送醫途中卻又將乙搬至路邊,甲逃逸後,乙因傷重流血不止而亡。甲成立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意個別,依第50條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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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10-04-04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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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II業務過失重傷罪
2.185-4(已離開現場)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3.294II
4.競合:
185-4+294II+55=294II
294II+284II+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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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4-04 13:4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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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04 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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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於 2010-04-04 06:54 發表的 業務過失VS遺棄: 到引言文
甲係大貨車司機,某天駕駛大貨車不慎撞及路人乙,致乙受傷昏迷倒地,甲將乙搬上貨車後,本欲送醫,途中卻又將乙搬至路邊,甲逃逸後,乙因傷重流血不止而亡。試問甲應負何刑責?

1.甲開大貨車不小心撞傷乙成立過失致傷罪
2.甲是貨車司機,雖然駕駛大貨車不小心撞傷乙,但題意並為表示其在執行業務,罪疑唯輕,甲不成立業務過失致傷罪
3.甲本欲送乙就醫,途中卻又將乙般至路邊,至乙死亡,成立有義務者之疑棄致死罪
4.競合:過失致傷罪及有義務者之遺棄致死罪皆在保護被害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故論以有義務者之遺棄致死罪即可涵蓋過失致傷罪的不法及罪責內涵,故過失致傷罪屬於不罰之前行為
5.結論:甲成立有義務者之遺棄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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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4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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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認為是284第二項臨時起意犯294第一項與185-4肇事逃逸罪
及271不作為殺人罪(未必故意),最後再以284第二項與不作為殺人罪
及185-4肇事逃逸罪數罪併罰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4 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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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4-04 15: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甲是貨車司機,雖然駕駛大貨車不小心撞傷乙,但題意並為表示其在執行業務,罪疑唯輕,甲不成立業務過失致傷罪

其立法目的不就是處罰因業務而加重嗎?何以罪疑唯輕…

話說…硬要擠不一樣的東西出來…
一、276Ⅱ,因果歷程錯誤
二、293Ⅱ,不才以為較恰當
三、271Ⅰ,犯意變更後之作為…不作為…
                  他是故意棄置於路旁,似乎是作為吧!?

55→271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5 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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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於 2010-04-05 02: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立法目的不就是處罰因業務而加重嗎?何以罪疑唯輕…
話說…硬要擠不一樣的東西出來…
一、276Ⅱ,因果歷程錯誤
二、293Ⅱ,不才以為較恰當
三、271Ⅰ,犯意變更後之作為…不作為…
            他是故意棄置於路旁,似乎是作為吧!?

55→271Ⅰ

因為題目只說他在開大貨車,但並沒有說他在執行業務。
他可能是開大貨車接小孩子上班,有可能去加油,有可能去買晚餐......
總之.......並非開大貨車就是在執行業務。

危險前行為→義務→294

犯意之變更? 是指從犯XX之故意轉為犯OO知故意吧!
救人似乎不是犯XX。
至於作為不作為......,
若以「積極遺棄」來看,似乎是作為犯
若以「未救助」來看,似乎是不作為犯
SO......小弟也不知道是哪一個表情


另,用55怪怪的......
既認為對同一人犯276及271,怎麼會用55來處理......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5 05:29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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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係大貨車司機,直接論業務過失致傷,傳統"可能法"盡量避免
,誠如法官寫判決書,可能性僅係思維路程,在說明路程上,應
尋求最適當構成要件,避免含糊不清。題旨末段,"傷重流血不止"
係實害故意,朝實害犯寫會比較妥當。q8791042大所論不作為殺人
,與小弟看法相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5 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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