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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YESTINA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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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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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問題
丙為乙之子,乙為甲之子,若甲死亡而無其他繼承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丙得繼承甲之遺產?
(A)甲因乙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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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超舜電信 | Posted:2010-04-05 22:58 |
Love_song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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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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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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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哪年的考題?

顏台大的書如果是最新版本(去年修法過後出版)

那這題應屬舊題新解..


我PO的資料,只是義務分享。
除了檔案沒辦法下載以外,其他問題不要寫訊息來問我。


我 真 的 很 討 厭 求 檔 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 | Posted:2010-04-06 00:14 |
sweet_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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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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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97年原住民特考三等財稅行政之考題

此題最適合的選項是D~

1.因代位繼承之事由,係限於死亡喪失繼承權,故拋棄繼承此所述代位繼承之原因。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之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屬    
   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故B選項之拋棄繼承非代位繼承發生之原因。

2.關於同時死亡,依多數見解所採之固有權說認為,代位繼承人本於自己之"固有權利"而直接繼承  
   被繼承人之財產,並非承襲被代位繼承人之繼承權。故本題D選項,甲父、乙子同時死亡,依民法
   第11條規定,相互間不會發生繼承,但乙之子丙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故丙得以自己之固有權
   利而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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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6 01:00 |
OKYES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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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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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是顏台大的99年民法測驗題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超舜電信 | Posted:2010-04-06 07:06 |
jacksa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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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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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0 條 (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6 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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