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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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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91 基特四等
一般而言,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之訴訟,具何種訴訟之補充性質?
1.撤銷訴訟
2.課予義務訴訟
3.一般給付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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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鳳信有線 | Posted:2010-04-13 22:49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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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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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6條
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第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第4項: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其實,確認訴訟對於撤銷訴訟的補充性,
1.要從行訴法第六條第4項的法條看起,即確認訴訟不得「先」於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2.再從行訴法第六條第1項,確認訴訟須符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而課予義務訴訟沒有法律上之利益存在!

由上述產生確認訴訟為撤銷訴訟具有補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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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10-04-14 1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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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詳盡,感激不盡!
:D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鳳信有線 | Posted:2010-04-15 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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