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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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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案例題
甲妻欲毒殺乙夫,並致砒霜在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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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4 21:25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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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24 21:25 發表的 刑法案例題: 到引言文
甲妻欲毒殺乙夫,並致砒霜在乙之稀飯中,兩人之子丙知悉此事卻默不作聲,
致乙被毒死,請問丙的可罰性?


小弟沒寫過類似的題組,
所以就當作是練習法感了 :P 表情
猜測本題在考"不純正不作為犯"

丙與乙是父子關係,
親屬間本有相互扶助之義務(所以第一段要寫保証人地位及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態樣),
惟丙在知悉甲欲毒殺乙後本應以積極行為防止結果之發生(15),
但丙卻以消極不作為之行為實現乙之死亡結果,
且丙對甲下毒毒殺之行為亦有所認識,
其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丙之本意(13Ⅱ),
亦無阻卻違法及免責(假設18歲以上?)之事由
故丙成立272之未必故意不純正不作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好長哦!還能夠比這個更長嗎?表情 )

如果有錯,
請寫過該題組的大大們指正 表情





小弟文筆較差,表情

所以找了篇文章給樓主參考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t/cm075-1.shtml






Q 大又在考人了表情

話說...即便是支離破壞之家庭(不知其間之關係有多複雜表情 )...亦不能抵消其應負之義務吧?(親屬關係仍在)

至多僅係考量所犯之罪有無可憫之情形(我亂說的表情 )


--------------華麗的分隔線------------------------
小弟剛在查資料時正好看到q大之前的文章(6F: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856455),

這才明白q大所謂之"支離破碎之家庭"乃在誘使小弟思考"特別信賴關係"之問題(q大下次要提示明白些,小弟法學素養還不夠呢表情 ),

不過小弟拙見,

親屬關係與危險共同體所應負之保護義務應有程度上之差別~(拙見拙見...)

所以本案若欲以"特別信賴關係"來破解其應負之義務,

小弟覺得有違常倫(其實是小弟說不出其真正區別表情 ,或者說兩者信賴程度不同,長期且持續性又兼且血緣關係者其應具備較高之信賴)
 


[ 此文章被kevinlcc在2010-05-25 02:38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24 23:08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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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未滿14
不罰
丙滿14
構成294 第二項

剛剛去看法條,不知道是我以前沒注意還是又增修
有294-1耶
第 294 條-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結論:
看嚨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4 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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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知悉此事卻默「不作聲」有可能受到歸責,擔負不作為殺人的責任,以下即就是否構成不作為殺人罪進行討論:

(1)客觀構成要件上,乙是丙的父親,是刑法上保證人地位所謂密切生活關係的類型,具保證人地位;丙有不作為的不告知,丙也已經死亡,問題是不告知和死亡間有無因果關係,通說上對於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稱之為「假設的因果關係」,其判斷標準是以幾近確定之可能性來看,如果已為告知時,乙就可免於死亡時,丙的不告知就有因果關係。本題丙在當時,也有作為的可能性,能必免結果之發生,因此丙的不作為的行為手段與作為之方式是等價的,所以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丙本就是想要透過不告知而造成乙的死亡,因此有殺人故意,沒有其他阻卻違法和罪責事由(因本題未說明丙的歲數,丙以18歲論),丙構成本罪(當然如丙只有重傷的故意,則應該成立重傷致死罪)。

(3)乙的死亡,丙必須加以歸責,其罪名是不作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既遂罪272+15。

若丙未滿14歲,則在罪責中排除,以18條不罰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5 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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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5-24 23: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沒寫過類似的題組,
所以就當作是練習法感了 :P 表情
猜測本題在考"不純正不作為犯"
丙與乙是父子關係,
.......


除了特別信賴關係之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破脆的家庭若是家人之間
彼此敵視之下,已經動搖到親屬間建立密切關係而賦予保證人之依據!!

換言之,不作為犯的個案性較來的細!!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5-24 23:2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丙未滿14
不罰
丙滿14
構成294 第二項

剛剛去看法條,不知道是我以前沒注意還是又增修
有294-1耶
第 294 條-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結論:
看嚨無~



對於此立法不當之處,應該立在家暴法或相關法令,而非於刑法上之制定!!
從而,大多數人對於此立法係認為乃阻卻為法事由,判斷依據同與刑法310
誹謗罪隔壁的311條!!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乃為行為人,於行為之時期行為已無可罰性存在,打從一開
  始就是不罰或是減免,係針對特定人制定之,可能事刑事政策考量上或是正
  當防衛緊急避難都出於此!!

個人解除刑罰是由:係包含"減"或"免",乃於行為後判斷而回溯行為時所犯
  予以減免!!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0-05-25 08:0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丙知悉此事卻默「不作聲」有可能受到歸責,擔負不作為殺人的責任,以下即就是否構成不作為殺人罪進行討論:

(1)客觀構成要件上,乙是丙的父親,是刑法上保證人地位所謂密切生活關係的類型,具保證人地位;丙有不作為的不告知,丙也已經死亡,問題是不告知和死亡間有無因果關係,通說上對於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稱之為「假設的因果關係」,其判斷標準是以幾近確定之可能性來看,如果已為告知時,乙就可免於死亡時,丙的不告知就有因果關係。本題丙在當時,也有作為的可能性,能必免結果之發生,因此丙的不作為的行為手段與作為之方式是等價的,所以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丙本就是想要透過不告知而造成乙的死亡,因此有殺人故意,沒有其他阻卻違法和罪責事由(因本題未說明丙的歲數,丙以18歲論),丙構成本罪(當然如丙只有重傷的故意,則應該成立重傷致死罪)。

(3)乙的死亡,丙必須加以歸責,其罪名是不作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既遂罪272+15。

若丙未滿14歲,則在罪責中排除,以18條不罰



還要送他86條感化教育

---------->以上為胡說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5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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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24 21:2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妻欲毒殺乙夫,並致砒霜在乙之稀飯中,兩人之子丙知悉此事卻默不作聲,
致乙被毒死,請問丙的可罰性?

丙成立殺人罪之不作為幫助犯

表情 表情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5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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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5-25 15:2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丙成立殺人罪之不作為幫助犯

 
q8791042: ^^謂啥是幫助犯,而不是直接正犯??,

理由:等於您認為是直接正犯的理由一樣,
丙子事後向乙說.我有看到您下毒,
如果不是我沒有說出來,您的計畫也不會成功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亦屬之
幫助犯為使他人能順利完成犯罪

哈!癈話一堆!簡單的說是主觀要件,
如管理人員放任他人偷其監督之物,也是320+30

純屬虛構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3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5 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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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5-25 19: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q8791042: ^^謂啥是幫助犯,而不是直接正犯??,

理由:等於您認為是直接正犯的理由一樣,
丙子事後向乙說.我有看到您下毒,
如果不是我沒有說出來,您的計畫也不會成功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亦屬之
幫助犯為使他人能順利完成犯罪

哈!癈話一堆!簡單的說是主觀要件,
如管理人員放任他人偷其監督之物,也是320+30

純屬虛構表情


就小弟之前跟其他大大討論的心得,
管理人員多牽扯到「竊盜」問題,而竊盜問題又會牽扯到「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對於管理人員而言,放任竊賊竊盜只是想對於雇主的報復,並非為了竊賊不法之所有。當然,若跟竊賊有串通,那則另論共同正犯。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5 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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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應該說是幫助他人犯罪的故意!, 送您 5 雅幣

我是覺得,丙有作為之義務,該作為而不作為,導致乙死亡,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即使丙是出於幫助甲之故意,但此故意與不救助乙之故意並無二致,故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5 19:44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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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24 21:25 發表的 刑法案例題: 到引言文
甲妻欲毒殺乙夫,並致砒霜在乙之稀飯中,兩人之子丙知悉此事卻默不作聲,
致乙被毒死,請問丙的可罰性?



借樓主之帖(請樓主別見怪啊表情 )提個案外案(我同學的問題表情 )~

若是丁持搶侵入住宅將乙父殺害,而兒子丙因太害怕躲起來,那麼丙是否依然會成立刑法第272條呢?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26 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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