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8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uoow92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刑诉问题
撤回自诉之人.不得就同一办件在行告诉.若再行告诉.侦查中检察官应为不起诉处份.若检察官
起诉者.审判中法院应喻知不受理判决>
请问法院应喻知不受理判决是依据(1)(2)(3)
(1)303第2款
(2)343准用303第4款
(3)其它(想不出来><)
-----------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5-31 14:57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303第2款


自诉人撤回自诉后,按第325条第4项规定,不得再行"告诉"。
若撤回自诉之人再向检察官"告诉",检察官依第255条第1项
"因其他法定理由"为不起诉处分。
如果检察官"误为起诉",法院应依第303条第2款应谕知"不受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31 17:0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敝人会比较支持303第一款!!
303第一款面对325第四款,乃因为自诉案件之撤回,
而303第二款云:已经提起公诉或自诉之案件,在同一法
院重行起诉者。对于自诉343之准用咎其因为先自诉后自
诉之案件!而非撤回自诉后告诉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31 19:33 |
taipocat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弟觉得:
直接用325第四款即可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6-01 08:42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管采第303条第1款,或者第2款,最后法律效果皆以
不受理处理,重点放在论述过程。

(第303条第1款 可参林永谋大法官 刑事诉讼法释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1 11:01 |
suoow92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最近跟朋有讨论一下   认为是(1)

303第2款..已经提起公诉或自诉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诉者。......>重点是已经提起公诉或自诉喔..表示"已经进入法院了"
303第4款 曾为不起诉处分、撤回起诉或缓起诉期满未经撤销,而违背第二百六 十条之规定再行起诉者。..>这个是还没进入法院喔
(2)是错的 因为他后来提起的是告诉 不是自诉 所以不适用自诉的规定了
(3)303第4款错的 因为指的是前诉还没进入法院就被挡下来的 此题前诉以有进入法院了

大概大概 我也不是很清楚 所以303第1.2款应该都可   就看论述过程吧
谢谢各位大大宝贵的意见 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6-02 22:4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26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