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7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不能未遂的不罚
我们都知道,不能未遂的「不罚」有两套解释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21:4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成罪是在三阶的哪一阶->三阶都有
至于不能未遂,比较偏向个人解除刑法事由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22:30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能未遂不成罪~小的认为是构成要件耶~~~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4 22:50 |
凡思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第26条之不罚:表情

1.客观未遂理论立场:
行为不法系以客观危险为前提,故不罚是指基于阻却不法而来,即指不成罪。

2.反客观未遂理论立场:
不能未遂所表现侵害法益之意志,使其在法律预防目的上,仍有评价不法的必要,
故不罚是指刑事政策考量,即成罪,但不罚;
有认为系广义阻却罪责事由(黄荣坚)、
有认为系事理上阻却刑罚事由(蔡圣伟)、
有认为应被理解为免除其刑,即法院应做有罪判决,不过这与法条文字相抵触(林山田)。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嘉宽频 | Posted:2010-06-04 22:56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4 21:40 发表的 不能未遂的不罚: 到引言文
我们都知道,不能未遂的「不罚」有两套解释。一是成罪,但不罚;二是不成罪。
小弟想请问,不成罪是在三阶的哪一阶?


问题完毕......好短表情

实务上我国采成罪但免轻或免除其刑。

我国未遂理论偏重于主观未遂理论(偏重主观意识),所以对于主观上有犯意就以成立犯罪看待,但是因无实现可能性所以采减轻或免除其刑。
因此对于无犯意但是实际上却构成犯罪条件的迷信犯,实务上则不认为犯罪。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6 19:5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6-06 19: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实务上我国采成罪但免轻或免除其刑。

我国未遂理论偏重于主观未遂理论(偏重主观意识),所以对于主观上有犯意就以成立犯罪看待,但是因无实现可能性所以采减轻或免除其刑。
因此对于无犯意但是实际上却构成犯罪条件的迷信犯,实务上则不认为犯罪。

旧法:
未遂犯之处罚,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但其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旧法是成罪,但新法立法理由已明文采客观未遂论,认为其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关于未遂犯之规定,学理中有采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或折衷之「印象理论」。参诸不能犯之前提系以法益未受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险,如仍对于不能发生法益侵害或危险之行为课处刑罚,无异对于行为人表露其主观心态对法律敌对性之制裁,在现代刑法思潮下,似欠合理性。因此,基于刑法谦抑原则、法益保护之功能及未遂犯之整体理论,宜改采客观未遂论,亦即行为如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构成刑事犯罪

这理由很烂大家都知道,不过立法都立了......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6 20:25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6 20:2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旧法:
未遂犯之处罚,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但其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旧法是成罪,但新法立法理由已明文采客观未遂论,认为其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关于未遂犯之规定,学理中有采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或折衷之「印象理论」。参诸不能犯之前提系以法益未受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险,如仍对于不能发生法益侵害或危险之行为课处刑罚,无异对于行为人表露其主观心态对法律敌对性之制裁,在现代刑法思潮下,似欠合理性。因此,基于刑法谦抑原则、法益保护之功能及未遂犯之整体理论,宜改采客观未遂论,亦即行为如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构成刑事犯罪

这理由很烂大家都知道,不过立法都立了......表情



那应该是我资讯严重LAG啰!!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6 21:5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假设不成罪而不罚的话,原则上应该是在构成要件性就不该当。

因为不成罪的理由应该是无危险,既然无危险那就代表的是没有法益被侵害,既然没有法益被侵害,就不该有构成要件该当性。

从而应该是在构成要件就被排除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19:5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2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