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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4 21:40 發表的 不能未遂的不罰: 我們都知道,不能未遂的「不罰」有兩套解釋。一是成罪,但不罰;二是不成罪。小弟想請問,不成罪是在三階的哪一階?問題完畢......好短
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06 19:55 發表的 : 實務上我國採成罪但免輕或免除其刑。我國未遂理論偏重於主觀未遂理論(偏重主觀意識),所以對於主觀上有犯意就以成立犯罪看待,但是因無實現可能性所以採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對於無犯意但是實際上卻構成犯罪條件的迷信犯,實務上則不認為犯罪。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6 20:25 發表的 : 舊法: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舊法是成罪,但新法立法理由已明文採客觀未遂論,認為其不構成刑事犯罪。二、關於未遂犯之規定,學理中有採客觀未遂論、主觀未遂論、或折衷之「印象理論」。參諸不能犯之前提係以法益未受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險,如仍對於不能發生法益侵害或危險之行為課處刑罰,無異對於行為人表露其主觀心態對法律敵對性之制裁,在現代刑法思潮下,似欠合理性。因此,基於刑法謙抑原則、法益保護之功能及未遂犯之整體理論,宜改採客觀未遂論,亦即行為如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構成刑事犯罪。這理由很爛大家都知道,不過立法都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