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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同意搜索疑問:是橫空出現還是孤陋寡聞?

昨天補習班講義中出現一題據說是台大期末(中?)考考題,節錄如下:
「警察A懷疑某B販毒,至B宅向B購毒,B見A一副江湖味遂讓A入宅,並自上衣口袋中掏出安非他命乙包,A問有無更好的,B遂返回臥房內取貨,A即趁機翻動客廳抽屜,發現手槍1支即放入自己口袋,B返回客廳拿出海洛因,A稱嫌貴故僅買安。返隊後即依程序取得搜索票,在B宅搜得安及海。請分析本案。」
老師解答節錄:
(一)A取得之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屬131-1之同意搜索,
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具證據能力。
(二)A雖取得安雖係合法搜索,
但抽屜依常情不在同意範圍內。
(三)要式搜索取得之海、安因A打開抽屜屬違法搜索,
依毒樹果實理論不據證據能力。
 
Q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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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7 0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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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A懷疑某B販毒,至B宅向B購毒,B見A一副江湖味遂讓A入宅,並自上衣口袋中掏出安非他命乙包
,A問有無更好的,B遂返回臥房內取貨,A即趁機翻動客廳抽屜,發現手槍1支即放入自己口袋,B返回
客廳拿出海洛因,A稱嫌貴故僅買安。返隊後即依程序取得搜索票,在B宅搜得安及海。請分析本案。」

一有先納悶的是,通常在此情形"誘捕偵查(釣魚辦案)",應該在毒犯是出毒品時即可依據刑訴88
 條逮捕,然而,警方卻是隔天拿拘票親門踏戶~~
二對於刑訴131-1同意搜索,完全沒有爭奪相對人之同意
三就我國刑訴而言,後搜索及為合法

四但是學校考試僅適用實務見解,分數可能應該不會理想到哪,因為既然是教授出的題目表示有他自己
 的適用方法及理論,例如本案提出:毒樹果原則一切都別完了,因為後核發收索票之佐證也就是相當
 性理由事出於違法搜索之前提,就本案而言,對於毒犯應將依據刑訴88條逮捕後向檢察官報告,再
 由檢座依據128或128-1抑或131第二項為之搜索~~復據!對於刑訴88條可為130條
 附帶搜索,美國刑訴附帶搜索之範圍身/攜帶之物/使用交通工具且可立即觸及之處->所謂可立即
 觸及之處係為被拘捕之相對人而為控制之範圍,次據巡衛性搜索及一目了然法則,以搜索為前提之下
 始能發動,但不的搜索眼睛無法直接見聞之處(EX:抽屜),必須有法院核發搜索票始能發動~
 (附帶: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五若是以上述判斷為搜索不合法,及不能採作為判斷犯罪事實及是用法律之基礎(87上4025決)
 ,但是回到實務上對於非供述證據有一種理論權衡法則啦(158-4),判斷適用立法旨意及93
 上664判例~~
----------->以上胡說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7 22:35 |
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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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釣魚或誘捕偵查乃是基於誘導性而使對方犯罪,倘若今之B曾有販毒行為,基於毒犯有再犯性之可能,進一步達到合理懷疑目的,並無所謂誘捕偵查可論。

2.B乃是請A進入,自不構成侵入住宅/土地範圍中之無故情形,所以並無侵入行為

2[.B見A一副江湖味遂讓A入宅,並自上衣口袋中掏出安非他命乙包],此為B露出犯罪跡象,由[合理懷疑]提升至[有理由足信為]ˋ之程度。

此時A故可選擇亮出警察身分實行逮捕權,或選擇以證人身分取得該犯罪物證,後項具有證據證明力,且A為親自見聞之人證,安非答命之證據有證據能力。

而前項之賦予,僅為臨檢勤務之釋字535解釋,並未擴及憲法第八條之人權,故證據端看法官是否採用之。

但A未表明身分便實施徑行搜索乃是違法取證,雖為可疑之犯罪場所,但其範圍以非目視可及之處,且扣押時並未交付押票載明,故獲得之槍枝不具證據證明力。

(除非該槍枝以涉及其他重大刑案並經過專家鑑識其個化特徵明顯,又得B之有效合法自白,方可成為例外證據)

事後持取之證物已有搜索票並有交付押票與持有人/保管人/所有人,完成法定程序後,海洛因與安非他命皆屬於毒品類證物,屬於查禁物,縱無搜索票之令,也可以違禁物沒收並以毒品管制條例之特別法適用之。

我認為本例應是要討論身分問題與行使權利之正當性,因題目上並無看見任何法條競合行為,且刑訟法討論的是行政程序合法與否的問題。故以證據證明力與警檢調查權實行是否合法論之即可

權衡法則則是過當或減輕時討論的,除非A對B施以暴行或使用利誘口頭允諾或威脅方法迫使自願交付,其後段證據證明力雖然有效,但便須衡量是否違反必要性原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8 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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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所謂的誘捕偵查包含兩種:
1創造犯意型:陷害教唆
2提供機會型:釣魚辦案
3至於員警辦案方式,是為陷害教縮抑或釣魚辦案,應不以有底案為必要!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8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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