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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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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時事問題2
 A為韓國人,一天在台北101大樓,以破英文向台灣人B搭訕,佯稱自己語言不通,但想買
婚戒給妹妹,向B說B很像自己媚妹,請B帶他到知名珠寶專櫃幫忙翻譯,抵達專櫃後,先請C店員拿出婚戒給A看,本來有另外一名店員D但正巧電話響了D離開專櫃,A趁機向C請求拿出另一枚戒指,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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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5 20:4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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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幫大大拆開吧!
A--> 1.刑s3:屬地主義所以A雖為外國人應亦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只是實務上,是否真的有外國人逃出國境後還要接受我國裁判情形?)
  ->行為之處罰已”行為時”A在台灣~~
  2.A以B為其犯罪工具應屬學理上的間接正犯
  ->利用他人不知
  3.A之行為:
    a.佯稱自己語言不通請A翻譯-->不構成犯罪
    b.趁C離開時取走鑽石戒-->可能構成刑s325搶奪罪 or s339 詐欺罪?
           ->這應該是搶奪VS竊盜(因為客戶本來就有權利審閱或觀察,且詐欺其一要件
       被需要被害人對財產上作”處分”)
B-->主觀上不具有故意客觀上成為他人犯罪工具仍不構成犯罪?!
  翻譯行為:幫助犯面欠缺雙重幫助故意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0 00:28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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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20 00: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來幫大大拆開吧!
A--> 1.刑s3:屬地主義所以A雖為外國人應亦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只是實務上,是否真的有外國人逃出國境後還要接受我國裁判情形?)
  ->行為之處罰已”行為時”A在台灣~~
  2.A以B為其犯罪工具應屬學理上的間接正犯
  ->利用他人不知
  3.A之行為:
    a.佯稱自己語言不通請A翻譯-->不構成犯罪
    b.趁C離開時取走鑽石戒-->可能構成刑s325搶奪罪 or s339 詐欺罪?
           ->這應該是搶奪VS竊盜(因為客戶本來就有權利審閱或觀察,且詐欺其一要件
       被需要被害人對財產上作”處分”)

              c破英文-->不構成犯罪,這不是他的錯
B-->主觀上不具有故意客觀上成為他人犯罪工具仍不構成犯罪?!
  翻譯行為:幫助犯面欠缺雙重幫助故意


感謝您的回答喔~~~
那請問表情
搶奪vs竊盜到可以同時存在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0 06:48 |
龍怡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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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vs竊盜到可以同時存在嗎?

應該沒有同時存在之可能

上述題問問題應該為以下解釋
實務上認為是搶奪:趁人不及抗拒而奪取
學說上認為是竊盜:若主張此觀點者,通常是因為行為人根本沒有傷害被害人之身體,
故沒有不法之腕力之搶奪,再者,因行為人所破壞的是鬆持的持有,故應論竊盜為妥

小小見解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0 09:0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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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竊盜跟搶奪都是同一種行為??蛤~沒錯,他們客觀上之行為
就是”易持有為持有”,只是手段上的暴力程度不同而已!! 表情 (熱~)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0 10:37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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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被害人來得及反應)和竊盜(被害人來不及反應)
都有手力(都用手腳或持工具去拿取物)
因此,趁店員不備取物,則為竊不為搶.
至於如何區分:
如拿放在牛仔蛼內的皮夾(搶或竊?)行走中不注意,則為竊.若有連線,馬上反應,則為搶奪.
則後者未有反應前為竊,有反應後為搶,但整體評價下應為搶(只能算一行為).
表情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0 17:55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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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 搶奪"(s325)好像有"公然為之"之意,
竊盜(s320)好像無此強調,
但兩者皆為易他人之
占有持有支配關係為自己之占有持有支配關係... 表情
所以...如果是在珠寶店謊稱要看珠寶但是趁人不備取走算是竊盜?表情
查看自己整理的筆記中,發現"搶奪"有被害人緊密持有自己之物,必須是"緊密持有關係",因此...似應論以竊盜較佳~~感謝您的討論回答!!!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0 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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