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195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lessmeok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 障礙未遂和既了未遂
之前到補習班上課時,老師有說明一題題目,但還是聽不懂,請大家幫幫我解決疑惑

題目:甲從美國寄一盒有毒的巧克力給住在台北的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0 21:18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以"行為階段"區分得分為既了未遂及未了未遂,前者乃指已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
,但未發生預期之結果;後者係指已著手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尚未實行終了構成要
件之行為。

又如以"條文規定",得分為障礙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
其中障礙未遂,乃指行為人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因意外障礙之發生,而未
發生犯罪之結果(§25)。

易言之,既了未遂及未了未遂,皆屬障礙未遂之一種,差別再行為階段有無實行
構成要件之行為。

如甲追殺仇人乙,惟警察經過,甲放棄逃走。本件,甲已著手但"尚未實行"殺人之行為,故屬未了未遂。

反之若甲追殺仇人乙,並往乙之頸部揮砍一刀,後逃逸。惟乙被路人送醫急救後,倖免
於難。此時,甲已著手"實行"殺人之行為,屬既了未遂。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0 21:37 |
yesgoyes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kad716 於 2010-06-20 21: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又如以"條文規定",得分為障礙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
其中障礙未遂,乃指行為人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因意外障礙之發生,而未
發生犯罪之結果(§25)。


表情刑法第25(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表情


良師益友們,請給我一點點微薄的力量,在我念書、寫題目的同時,請用力的指正我錯誤,不勝感激,謝謝大家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1 10:07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障礙未遂亦稱普通未遂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1 22:40 |
criminal-law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謂的既遂,指客觀構成要件的完全實現;終了,指行為完成的時間點。
由於既遂與終了的時間點兩者間未必會一致,由此衍生了既了未遂以及未了未遂的區別。
【既了未遂】以及【未了未遂】兩者間的區隔在於實行行為是否達於著手。
1.既了未遂:指行為人著手實行後,雖已完成實行行為,但尚未發生結果的未遂。
2.未了未遂:指行為人著手實行,而未完成實行行為的未遂。
3.區別既了以及未了實意在於,中止犯的適用問題上!

結論:甲如題,已將巧克力寄送於乙,亦即實行行為已完成,故成立既了未遂。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6-22 01:21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riminal-law 於 2010-06-22 01: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謂的既遂,指客觀構成要件的完全實現;終了,指行為完成的時間點。
由於既遂與終了的時間點兩者間未必會一致,由此衍生了既了未遂以及未了未遂的區別。
【既了未遂】以及【未了未遂】兩者間的區隔在於實行行為是否達於著手。
1.既了未遂:指行為人著手實行後,雖已完成實行行為,但尚未發生結果的未遂。
2.未了未遂:指行為人著手實行,而未完成實行行為的未遂。
3.區別既了以及未了實意在於,中止犯的適用問題上!

結論:甲如題,已將巧克力寄送於乙,亦即實行行為已完成,故成立既了未遂。
紅色這行字怪怪的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2 04:4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是說: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差異在於行為人使否已完成構成要件必
     要之行為,換言之,得起果條件做到了沒有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2 09:5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所謂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都是屬於未遂,既然是未遂,就不可能還沒有著手,因此未了未遂當然已經著手,所以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的差別不在有無實行著手。

2.未了未遂的定義係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而未完成該實行行為,又稱未完成的未遂。

3.所謂未完成該實行行為係指未完成該著手的行為而不是未完成該構成要件的行為,實行行為其實就是著手的一整個階段行為,當行為人已經著手了,但是還沒有著手完成,也就是沒有完全完成該著手行為,即屬未了未遂。

4.反之,行為人著手並完成該著手行為,但卻未實現客觀構成要件,此時才是既了未遂。

5.舉例言之,A想持刀殺B,本來想連砍數刀,或是砍中致命部位,或是砍到能使B大量流血不及送醫而亡,當砍了B第1刀(假設砍到屁股),但是知道這刀可能不完全符合她原先的想像與計畫,不過由於發現有警察,於是立即放棄其行為而逃走。
此時A之行為即為未了未遂。

6.另外一般而言著手=實行,所以不會出現著手而未實行的字眼。

7.此外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的區別會因持主客觀理論而有所不同,個人比較傾向德國學說的主觀理論(並以此作上述論述)。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2 23:13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說刑法未遂犯大致上都採主觀說,只有不能未遂等奇怪條件下才會強調客觀說。 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02:27 |
criminal-law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文字上有些錯誤!
所有的未遂犯處理階段 都須具備著手,刑法才方可介入。
區分既了與未了再於著手後的實行行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6-26 01:26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35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