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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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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调查局历届试题-刑总] 老师!!我有问题!!!!(举手

一、某地检署委托私立医院办理烟毒犯尿液检验工作,检验员某甲收受烟毒犯A之金钱后将A的尿液瓶换装自己的尿液,使检察官对A处分不起诉。是问甲有无触犯刑法渎职罪或贪污治罪条例?
(依刑法第10条对于公务员的界定,甲应该是本法所称公务员...可是我一直受到行政法『专家参与』的影响=_______= 感觉不是很确定...加上贪污治罪条例是刑法的特别法,依刑11条应该要先适用对吗?而且不知道怎么破题....||||)

二、连续犯,其中一部分发生在新修正的刑法施行前(950701),另一部分发生在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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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19 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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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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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甲是否为公务员
2.刑法第2条从旧从轻,所以修法前以加重1/2后.再和后面之罪数罪并罚
3.甲所犯之罪为"野生动物保育法第41条",应该不是刑法,
重点本题甲是不知事实,而非不知法律,所以不是刑法第16条,好像是主观构成要件错误,所以是过失犯
4,刑法第47条,我也不了
5.甲见状外出,此为不作为杀人罪着手,但甲为间接杀人罪之接续犯,所以甲为作为及不作犯杀人罪之竞合
而丙的死亡为延误救医,故甲应立杀人罪之不作犯
6.不知如何写

电脑怪怪的表情 ,由其他大大补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19 23:56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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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题目,我大概知道1.2题是哪个老师出的了表情
他的刑总,我学年成绩96.5,所以我稍微献丑一下.

第一题的部分要先把公务员的定义写出来
1.身分公务员 2.授权公务员 3.委托公务员
委托公务员的法理依据为贪污治罪条例第2条后段
委托公务员本身有3个要件
1.委任者必须为该机关权利范围内的事务
2.受任者因此而享有公务上的职权及权利主体的身分
3.同时在受任范围内可以行使公务主体的权力

如果可以,顺便把行政助手(行政辅助人)的定义顺便写上去
,加以区别2者之间的不同,应该会更高分.

第二题的部分就是法律变更的问题,也就是2条1的问题
发生在修法前的部分为连续犯,修法后的部分数罪并罚.

这部分你要就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做论诉
行为时法包括实质一罪.裁判一罪与数罪并罚.
连续犯为裁判一罪之类型,然后再把从旧从轻的相关法理
写上去,大概就这样,尽量写多点,分数会比较好看.

其他的部分,我就不献丑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8-20 01:41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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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何谓『拟制累犯』?今(94)年刑法修正有何新的规定?

(一)指47条第2项

(二)(94)年刑法修正的法条很多,所谓的新规定应该不是指修正的,而是指新增订的40-1、75-1条吧?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8-20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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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地检署委托私立医院办理烟毒犯尿液检验工作,检验员某甲收受烟毒犯A之金钱后将A的尿液瓶换装自己的尿液,使检察官对A处分不起诉。是问甲有无触犯刑法渎职罪或贪污治罪条例?

当然是刑法第十条及122条搭用,还有131条之事用;最好是懂特别法
也就是贪污治罪条例;11条好像是效力的问题,所以特别法用中标法16


二、连续犯,其中一部分发生在新修正的刑法施行前(950701),另一部分发生在新法施行后者,应如何处理?

先叙明何谓连续犯及处罚方式,在以修法后之处罚方式为何
大致有:接续犯/集合犯/数罪并罚

三、某甲捕杀台湾狝猴,先辩称不知有野生动物保育法第41条之处罚规定,又辩称不知所猎捕为台湾狝猴,误以为是一般猴子(非保育类野生动物),是问甲如何论处?

本题主要在探讨刑法16条禁止错误,随后有四种可以写,最后再以提议挑
不知法律的那一环作答,并依据刑法11条适用于野生定物保护法

四、何谓『拟制累犯』?今(94)年刑法修正有何新的规定?
(又是完全不懂的一题....|||)

拟制累犯是强制工作之教育刑替代徒刑之行为人,同累犯五年故意犯犯并受有徒刑之宣告
,所以一开始何谓累犯/成立要件可以先绕一下,再依题作答拟制累和为何

五、甲于夫亡故后携幼子乙改嫁老翁丙,丙亦收养乙为养子。乙成年后意图谋夺丙之财产而利用其母甲每日泡[color=]咖啡予丙饮用之习惯加入[color=]樟脑丸粉末,不知情的甲每日仍泡予丙饮用而使丙中毒渐深,某日终告昏迷,甲见状竟外出[color=]购物,丙因而延误就医不致死亡,问甲、乙行为如何处断?

(这题比较有问题的地方在于『甲见状竟外出购物』这句话!)但还是不明,因为有人昏迷未
必是客观可以判断的,且甲的表现好像有未必故意,但意欲的表现还是不明,所以以过失
为妥~~

六、刑法上之从刑,可否因行刑权时效完成而消灭?
(这题的困难点在于不晓得怎么把他写成一题申论题这么大....|||)

先叙明从刑有哪些,然后何谓刑法权之时效,在探讨入题:实务见解认为不会;学说上
应该要看从刑的种类,因为从刑有一种东西叫褫夺公权,认为褫夺公权会以时效消灭而
消灭,因为褫夺公权有赖徒刑之宣告!而没收追征追缴抵偿不受主刑之存在得单独宣告
~~
所以大致一二题比较难,要懂一些刑事特别法答案才会比较完整!以上仅为敝人然之胡说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20 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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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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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某甲捕杀台湾狝猴,先辩称不知有野生动物保育法第41条之处罚规定,又辩称不知所猎捕为台湾狝猴,误以为是一般猴子(非保育类野生动物),是问甲如何论处?

本题再讨论一下
甲可以分两段
1.先辩称不知有野生动物保育法第41条之处罚规定
此为不知法律,也是空白刑法,也是刑法第16条之规定
2.又辩称不知所猎捕为台湾狝猴,误以为是一般猴子
这属事实错误,而非法律错误,
也就是说甲如果知道这是台湾狝猴,他就不会射杀
所以甲在主张主观构成要件错误(大概是吧!)
盖甲应无罪

记得老周说过鲸鱼肉的事,还是狗肉的事
如果辩称不知这是鲸鱼肉或狗肉,
应为事实错误而非法律错误
故成立过失犯

以上应该没有记错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21 11:19 |
bobby65031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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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第三题
行为人构成要件错误该当
无阻却违法事由及具有责性
但行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
考虑减责

以上小弟胡说八道乱讲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21 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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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的部分『甲见状竟外出购物』
这部分或许可以就保证人责任  同居之亲属这部分做论述
唯依题意   甲并不知乙之犯行  故丙之昏迷之情形将有所差别
若丙昏迷于床上 而甲误认其正在睡觉  则甲无须负责
若丙昏迷于地上  则甲须负保证人责任

只不过依题意  还是建议您就保证人责任这部分做论述较佳

不知道各位今年考的如何  大家加油  希望大家都能上榜
                改天也换我上战场了  Q大改名了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8-23 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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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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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于夫亡故后携幼子乙改嫁老翁丙,丙亦收养乙为养子。乙成年后意图谋夺丙之财产而利用其母甲每日泡[color=transparent]咖啡予丙饮用之习惯加入[color=transparent]樟脑丸粉末,不知情的甲每日仍泡予丙饮用而使丙中毒渐深,某日终告昏迷,甲见状竟外出[color=transparent]购物,丙因而延误就医不致死亡,问甲、乙行为如何处断?
(这题比较有问题的地方在于『甲见状竟外出购物』这句话!)

抱歉!看错题目,把甲看成下毒的人表情 (害我写的那么有自信,双重作为犯)表情

一.乙的刑责
1.乙以杀丙之犯意,利用不知情的甲,接续以樟脑丸粉末毒杀丙
2.盖乙成立间接杀人罪之接续犯
二.甲之刑责

1.甲看见丙已昏迷,不但不救医,反而离开,
2.甲对丙,依法令有保证人地位,而甲有救助丙的作为义务,此为不作为犯之着手
3.丙因而延误就医致死亡,故甲如为作为义务,丙也不会死亡,
4.主观上,甲因不知其子乙有杀丙之故意,所以甲主观上应无杀丙的故意.
5.甲"见状"竟外出购物,个人认为重点在于甲对丙的昏迷状态,认知为何?
6.甲可能成立过失致死的不作为犯,
7.惟依题目来看,丙并非病人,因为他不是吃药而是喝咖啡
8.盖甲是否有时时刻刻检查丙是否有呼吸的义务,不无可议
9.甲无罪

应该没有搞错人了,表情
如再错,那就有人再搞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想不到调查局的刑法比司法特考的刑法还要难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8-23 11:19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23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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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甲有没有善尽注意义务或对结果之发生有遇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

这个问题,如依理论上,个人以为甲有客观上之注意义务且有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
所以本题重点在于甲"主观上"无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
盖甲可减免罪责

所以本题考点,可能是主观上之注意义务,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

这次应该比较合逻辑
不对!表情
那下次再猜看看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23 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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