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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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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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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民法949條問題
14 甲之汽車遭乙竊取,乙將之賣與專門銷售同種類物品之商人丙,甲於2年之內得知其情,下列何權利不得由甲對丙行使?
A依民法第949條盜贓物回復請求權B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D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A
WHY?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28 14:01 |
pc66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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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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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將之賣與專門銷售同種類物品之商人丙

所以要用950條 949不適用

第 950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
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
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寵辱不驚,閒看庭前花開花落;
去留無意,漫隨天外雲卷雲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10-29 08:12 |
臺灣省長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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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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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題來說,要有ㄧ個『現占有人』(假設為丁)才能適用民法第950條;本條含意係ㄧ『善意』之『現占有人』自『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處即販賣汽車之丙所買得,且也要甲償還丁支出之價金,才具有回復請求權。


所以本條的解釋並非甲向商人丙請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10-30 2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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