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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ka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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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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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問題
1.下列何項行政行為屬行政處分? (A)立法院通過決議請行政院提供施政計畫相關資料 (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出國進修公務員約定須返國服務三年 (C)交通部公路總局通知汽車所有人繳納燃料稅 (D)行政機關催告受處分人如期繳納罰鍰

答案c
問題:c 和 d怎麼區分呢?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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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0 23:0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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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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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之所以不是行政處分是因為已經有1個罰鍰的處分,而機關只是根據這個處分催告人民,所以原則上並沒有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
C雖然用通知,可是實務上是把燃料稅繳款單直接寄給你(如你有車就明白),而該繳款單其實就是處分的繳款單(表示已經核定你該繳多少錢)而該核定就是行政處分,由於該核定是藉由通知請你繳款一併告知你,所以具體說來該通知其實就是同時告知你該核定,故也許這樣可以解釋為何係屬行政處分。

2.因為附解除條件係指條件一旦成就,該處分溯及的失去效力,而原則上所謂的條件成就不能繫於某個人的意思表示而必須是事實,所以命令解散係機關對外發布的意思表示,故應該屬於廢止處分的意思表示(該集會遊行的許可並非自始不生效力,而是自命令解散後被廢止而不再生效力)!

3.嚴格說起來更正跟補正倒沒有質上面的不同,本題的關鍵是訴願程序終結前得補正,BC根據101條第1項是可以"隨時"更正的,D也是隨時送達即可,只是送達後才起算法定期間,而A根據114條第2項只能在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以上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5-11 21:35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1 20:48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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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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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插花一下~   亂來一下~
2.集會遊行的違法情事,是行政機關認定之事實且用附款之解除條件,只是中止該行政行為(就合法言)
  若無警察舉牌告示,遊行人可否知其是否已違法??
  故在集遊法一般就會採"法規准許廢止" 因該法規本身即有明文(題目也引法條告知)~ 故命令解散之意思表示即為廢止原處分
其餘就如樓上L大所言~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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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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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1 22:18 |
kaoka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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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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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以上兩位版友,


我還有疑問....就是...


1.行程法116: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
他行政處分。(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2.所有的無效處分、得撤銷處分都可以轉換嗎??

3.第101條: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顯然錯誤究竟是要怎麼區別呢? 法條錯誤? 如果連法條都沒寫就是無效了吧?!所以會是轉換了嗎??

4.行政程序上合法的送達,指行政機關必須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67條以下的方式,將其所做的文書送達給當事人,此時,行政機關所作之行政處分才會對當事人發生效力。因此,若由反面解釋可知,若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第67條以下之合法方式送達給當事人,是不會發生效力的,即該行政處分尚未發生效力。==>所以連更正也不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1 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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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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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晚了~ 剛剛才看完布袋戲@@"


1轉換乃將瑕疵之行政處分在一定條件下,使其可做成合法之行政處分。
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就是相同目的及相同之發布程序要件。

2.所有的無效處分、得撤銷處分都可以轉換嗎??
-->不行,無效屬重大瑕疵,不得轉換。
基本上違法處分具備一定條件下都可轉換,但117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與原處分目的不同;對當事人正為不利,不可轉換及羈束不可轉換裁量處分。

3.顯然錯誤究竟是要怎麼區別呢? 法條錯誤?           如果連法條都沒寫就是無效了吧?!所以會是轉換了嗎??
-->如性別打錯                     -->更正後重新送達     --->當然屬重大瑕疵               -->不可轉換

4.未合法方式送達給當事人,是不會發生效力的,即該行政處分尚未發生效力。==>所以連更正也不行??
--->未合法送達,則當事人根本不知,如何發生效力。   行政行為重新在合法送達始發生效力~  
更正是對既已存在且顯然之錯誤。

樓主你先想想更正、補正、轉換對行政機關行為較符合經濟效率
有些東西要背的這是現實 呵呵~

昏迷中~~亂來滴@@   每周五都太晚睡~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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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2 01:49 |
kaoka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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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 謝謝你看完布袋戲還來解答


不過不過...我還是有問題...
因為看到很多老師的書寫 轉換的對象是無效、得撤銷的處分 ,所以我才以為無效、得撤銷都可以轉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2 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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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的對象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而違法的行政處分原則上可分為無效跟得撤銷與不能撤銷

無效的處分之所以不得轉換是因為無庸轉換,因為無效的處分是自始絕對的不生效力(110條第4項),所以直接另做出1個新的處分就可以了(至於要不要先113條規定確認無效,則是另1個問題)。

而違法的處分要轉換還要注意必須該當116條的規定。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3 0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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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謝謝你,我懂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5 00:08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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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處分就跟資源回收一樣
它回收的是原處分「已完成的程序」
在此基礎上 再行作成「新的效力內容」
所以 就算是原來的處分無效 只要程序完竣的條件健在
還是能轉換的
如此 它才有經濟性可言(若重新作成處分,則必須重為程序)

我記得無效處分是可以轉換的
難到有學說爭議?還是我記錯了?.....太久沒看書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5-15 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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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好像是不才先提出滴@@
說實在話,不才當初回答時,夜深人靜,一心只想往棉被鑽@@"
那時想法是,以一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其轉換之基石何再??
既然修大提出,認為有程序上經濟效益,認無效益可轉換~
但不才認為,任何一行政行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若有更異,其行政程序應即重新開始,方符合當事人參與原則及民主原則。
其次,補正與轉換皆未治療原瑕疵之行政處分。補正只是補齊程序上之瑕疵,仍為同一處份。
至於轉換則非僅限於原處分程序上之瑕疵,乃經轉換程序而成為另一個"新的"行政處分~ 既然屬新的合法處分,顯與原處分在程序上應無替代而減免之程序行為。

以上不才隨便說說~ 至於無效可不可轉換~~ 自由心證@@" 表情

PS.有書本的看一下,補正與轉換一節之前言@@ 看有無說明~~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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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5 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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