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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竣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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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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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行政法---诉愿之再审OR行政诉讼<观念厘清>
请问不服诉愿决定后:

第97条    于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诉愿人、参加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对于确定诉愿决定,向原诉愿决定机关申请再审。但诉愿人、参加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已依行政诉讼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
一、适用法规显有错误者。
二、决定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者。
三、决定机关之组织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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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9 12:21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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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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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再审,系针对确定的诉愿决定之特别救济途径,提起行政诉讼是针对尚未确定的诉愿决定或针对行政处分所为给付或确定诉讼的一般的救济途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9 22:35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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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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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见~补充

行政处分--不服--->诉愿(也有免诉愿滴,直接行政诉讼)----不服--->行政诉讼(2个月内为之提出),若未提出即告确定--而发现有诉愿再审事由,30日内提再审。(此再审与行诉之再审有别。受理机关就不同了)

绝不会是诉愿再审未决定,可再跑去行政诉讼。诉愿在未决定或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2个月为限,逾期即告确定。

忘了差不多~
若有错麻烦修补@@"~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9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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