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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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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不能安全驾驶之问题
不能安全驾驶一问
请问大家有 罚过失的不能安全驾驶基础吗?什么竟然有不小心喝酒又不小心开车的情形?????
我知道185-3没说过失犯的处罚 而刑12条又规定过失犯有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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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29 2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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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主,您要讨论的主体是甲还是乙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0 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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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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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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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的不太董大大要表达的意思?
假使采用客观处罚条件(所有行为不都是必须经过构成要件都是要经过客观构成要件检验吗?) 那就直接成立故意犯(所有行为不也是要经过主观的检验?)....好像违反刑法谦抑思想(前面两项检验跟谦抑思想看不出来有什么连结性?)
假使采过失犯 又违背罪刑法定(为什么检讨过失犯就有违背罪刑法定?)
.....两个都是刑法的核心基础思想.......

2.对其既然是讨论甲,甲喝下含安眠药的饮料时,没有认识他一的饮料是含有安眠药,
最多只能论以过失,不觉得哪里不妥啊。

3.甲喝下含安眠药的饮料时,小的认为该检讨的行为是『下药『,而不是『喝』,甲的行
为是『喝』,客观上来看应该不是制造风险的行为,所以应该连过失都不成立吧。

以上です,敬请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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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3-12-31 10: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小的不太董大大要表达的意思?
假使采用客观处罚条件(所有行为不都是必须经过构成要件都是要经过客观构成要件检验吗?) 那就直接成立故意犯(所有行为不也是要经过主观的检验?)....好像违反刑法谦抑思想(前面两项检验跟谦抑思想看不出来有什么连结性?)
假使采过失犯 又违背罪刑法定(为什么检讨过失犯就有违背罪刑法定?)
.....两个都是刑法的核心基础思想.......

2.对其既然是讨论甲,甲喝下含安眠药的饮料时,没有认识他一的饮料是含有安眠药,
最多只能论以过失,不觉得哪里不妥啊。

3.甲喝下含安眠药的饮料时,小的认为该检讨的行为是『下药『,而不是『喝』,甲的行
为是『喝』,客观上来看应该不是制造风险的行为,所以应该连过失都不成立吧。

以上です,敬请指教

第一
不能安全驾驶为亲手犯====>这是我想讨论的核心
第二
1.客观处罚条件===>成立故意  比如说肇事逃逸中的"致人死伤"
  我国实务采用客观处罚条件 只要有车祸没有留下来 不管是否知情均要处罚
  多数学者(许老师)说致人死伤是构成要件 而且还说 假使极其轻微之车祸发生 双方根本不知情就 就成立本罪 使其应负之刑责高于伤害罪 产生小罪大做的问题
2.假使依你所述要讨论主观想法 看不出来实务与学者有进行讨论
3.小罪大做不就是违反刑法谦抑思想怎会说没关系? 
第三你说上列情形采过失为何违反罪刑法定
刑法第一条: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
分,亦同。
第12条: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第185-3条: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
    零点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
    驶。
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条文 185-3没有处罚过失规定 12条说过失犯之处罚要有特别规定 假使采用过失犯检讨 不就违反第一条 而第一条不就是罪刑法定
怎么会没有违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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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安全驾驶为亲手犯:
  小的不懂,这句话的区别标准以及区别实益为何?
是驾驶(或者是安全驾驶)可以分为亲手犯跟非亲手犯?
又亲手在于判断共犯问题,不懂在大大的例子有什么检讨实益?

2.客观处罚条件===>成立故意
这我也不懂?
我所知的客观处罚条件是指:
有关犯罪条文中所规定的某个要件,其性质究竟是属于构成要件或客观处罚条件,有时
会引发争议。例如刑法第185条之4的肇事逃逸罪中的「致人死伤」此一要件。其实,要
判断罪名中的某个要件是否属于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审查的方法就是将该要件自条文
中抽掉,再看看剩下来的要件是否足以建构犯罪的不法内涵以及反映法益的侵害。
  从以上两说『不能安全驾驶』,小的都觉得无法直接得出故意的结论!!

3.而至于是否成了小罪大罚那不是犯罪论要检讨的内容。
小的认为刑法谦抑思想是用刑法之前的思考,不是决定用刑法之后再思考的问题。用刑
法之前,应该考量有没有其他法律可以解决问题,而当决定用了刑法,不管再怎么检
讨,刑法都是对人的生命、身体的、自由的限制怎么检讨谦抑思想都只能得出不合理的
答案。

4.185-3没有处罚过失规定,12条说过失犯之处罚要有特别规定 假使采用过失犯检讨 不
就违反第一条 而第一条不就是罪刑法定怎么会没有违反:
小的理解是:罪刑法定是依犯罪论所得出有犯罪的结论时,必须法律上也有行的规定国
家才可以处罚被告。所以小的理解罪刑法定是在说国家发动刑罚的限制,不是在检讨主
观构成要件可不可以检讨的问题。
所以,如果185-3条,没有处罚过失犯的规定时,如果检讨出行为人因过失犯本条规定
只是不罚而已,并非是无犯罪,小的不觉得有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
1
以上です,敬请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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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3-12-31 13: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不能安全驾驶为亲手犯:
  小的不懂,这句话的区别标准以及区别实益为何?
是驾驶(或者是安全驾驶)可以分为亲手犯跟非亲手犯?
又亲手在于判断共犯问题,不懂在大大的例子有什么检讨实益?
2.客观处罚条件===>成立故意
.......
1.我是想讨论亲手犯之犯罪类型中又出现过失之问题且无处罚过失之情形
    PS或许我举的例子不好 把下药行为 与 喝的行为分开了
    换个例子 甲开车途中吃药 药包上不无标嗜睡成分 不料30分钟后药效发作 导致车祸
2.客观处罚条件
   1考古题:下列何者非刑法上故意所需认识或预见之对象:
(A)行为客体
(B)构成要件行为
(C)客观处罚条件
(D)行为结果 
ANS给D
   2程怡老师的法学绪论P2-185有举例


  非一般犯罪成立要件之限制刑罚范围事由(非故意所需认识或预见)
  客观处罚条件(无须行为人之主观认知):
3.罪刑法定 应该是限制法官乱判吧 不然怎会引生出禁止援引适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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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想讨论亲手犯之犯罪类型中又出现过失之问题且无处罚过失之情形:
小的还是同样的问题?区别实益为何?

2.考古题:下列何者非刑法上故意所需认识或预见之对象:................
小的还是不懂问题在哪里?

3.罪刑法定 应该是限制法官乱判吧:
罪刑法定的内涵之一也是限制法官乱判。是的。这个结论跟犯罪事实可不可以检讨过失
犯有什么连结性?

以上です,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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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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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3-12-31 13: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我是想讨论亲手犯之犯罪类型中又出现过失之问题且无处罚过失之情形:
小的还是同样的问题?区别实益为何?

2.考古题:下列何者非刑法上故意所需认识或预见之对象:................
小的还是不懂问题在哪里?

3.罪刑法定 应该是限制法官乱判吧:
罪刑法定的内涵之一也是限制法官乱判。是的。这个结论跟犯罪事实可不可以检讨过失
犯有什么连结性?

以上です,敬请指教


1.我不太清楚你所谓的区分实意所谓?PS 对于不能安全驾驶是否为亲手犯 我没有想讨论 只是单纯想讨论亲手犯的犯罪本质遇到我说的问题
  会提问是因为看到其他老师的文章有写到类似案例
  甲说采过失犯
   乙说采客观处罚条件
但是我使用课本没写
2.客观处罚条件
 大大前几篇留言均在强调要主观要件检讨放进去检讨=====>(引用大大的话 1.小的不太董大大要表达的意思?
假使采用客观处罚条件(所有行为不都是必须经过构成要件都是要经过客观构成要件检验吗?) 那就直接成立故意犯(所有行为不也是要经过主观的检验?)....好像违反刑法谦抑思想(前面两项检验跟谦抑思想看不出来有什么连结性?))
  而我看课本 实务学说论文都说不用直接成立故意
  所以找考古题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所称故意所要求的遇见可能性
3.罪刑法定
我是真对国考不是针对论学问而发问的 就像你说的检讨过失与罪刑法定罪是两码回事
这样一来又回到了我问题的原点 一开始我问的意思是采乙说不是与罪刑法定冲突
我是想问洛采乙说不就是"成立"过失犯  不就是违反罪刑法定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3-12-31 14:2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1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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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想回归一楼楼主的问题简短做个小的总结:
1.刑法185-3,处罚故意犯,没有学者讨论成立过失犯的情形,所以应该没有过失犯论罪
  的问题。
2.假使采用客观处罚条件的学者,认为185-3的不能安全驾驶为客观处法条件。客观处法
  条件系由客观事实认定与构成要件故意、过失无关,所以不能直接推论『直接成立故意
  犯』,是否成立故意犯成需由构成要件检验。

以上です,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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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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