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3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rs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SOS,承租之土地上果树之果实属谁所有之规定,请问哪本学者或教授的书有提?
如题,不知道有没有前辈能够不吝告知,哪本学者或教授的书有提到承租之土地上果树之果实属谁所有之规定,
盼请前辈指引,感恩不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4-16 00:45 |
irs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抱歉,漏打了,是承租人于承租之土地种植果树,该树上结实累累之果实属谁所有之规定,请问哪本学者或教授的书有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4-16 00:49 |
yag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要不要回去补习班找老师比较快~我之前是上陈治宇老师的课
你可以先向老师请教,是不是自己哪边疏忽了,或是真的题目有值得讨论空间
我相信老师人都很好的~若他也觉得有问题,老师会帮忙的,至少之前陈老师都很热心的帮忙
毕竟大家都是考生,不是做学问的,所以你还是问老师,毕竟他们比较专业
要快点喔,2分可以说是上榜关键,尤其在这种考试,成也2分,败也2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6 10:09 |
yag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了,irse你在台中吗?若是,你可以去找赖农为老师,他一定可以帮忙的
你问的问题属于民法类,若你在台中,去看他哪时候上课,向老师请教!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6 10:12 |
amyhsiao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公路佐级的法学第11题目,我觉是答案错了
要不我就是要租地种农物,付了地租种的东西又是别人的
那我不就作白工了吗?
以上纯属个人拙见,
还是请有智慧的大大回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16 14:50 |
vante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参考民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果实如『尚未采收之前』仍为土地之成分,仍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所有;惟在租赁或地上权之情形,承租人或地上权人有采收权,自可取得『分离后』果实之所有权。另另附一实务上的判例:「48台上1086:土地所有人本于所有权之作用,就其所有土地固有使用收益之权,但如将所有土地出租于人而收取法定孳息,则承租人为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在租赁关系存续中,即为其权利之存续期间,取得与土地分离之孳息。」
要看题目是『尚未采收之前』还是『分离后』而异啰。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8-04-16 21:2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6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