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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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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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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教"下列何种情形可能侵害着作权?
请教大大,下列何种情形可能侵害着作权?
1.买到一本名作家小说之人未经作者同意将该书卖给同班同学
2.小说出租店老板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将买来的音乐光碟出租他人
3.购买正版软体之人未经着作权人同意为备份之需重制一份
4.经着作权人同意从国外带回原版cd一片
答案是2

我找的资料有大大解释
着作权法第60条规定 着作原件或其合法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该原件或重制物。但录音及电脑程式着作,不适用之。

为什么不适用91条勒?如果适用91条,那样范围好像就包括全部的东西了

另外请问录音和电脑程式着作指的有那些东西勒???
音乐光碟算是的话,那...........电影或有影像的音乐mv也算吗?

若不能出租。。。那借给别人有算违法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25 00:56 |
kilang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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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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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方面我没有深入研究过,
到是本题目我是用我的逻辑判断出,不见的对,但也分享供参考。

本题目我是用 有没有构成不正当的获利,以及有没有伤害到原着作权人的利益为判断方式 :

1选项,买到一本正版书,卖给他人,就好像我们卖二手书一样,处分自己的财产,实属合法。

2选项,小说出粗店,本就是以出租为营利,故其有授权之所有物皆可不断的重复出租以为获利,本题未得所有人的授权即出租,故构成不正当的获利。虽其出租物为买来,但因其为出租营利之性质,故应有特别之规定,否则买来之物未经授权皆可不断出租,对原创作人伤害过大,对出租店来说更是一本万利,洵属不合理。

3选项,因备份需要自行备份,非用为转售获利,非有任何获利之行为,故合理。

4选项,没有提到任何处分之获利行为,就算带回原版CD是个人获利行为,但原着作人同意,应可判断非有不正当之手段。



借给别人,我个人是认为他人若没有加以复制为己有,应都不构成侵害着作权。
否则给他人书阅读,就构成侵害着作权,感觉社会会有大乱之情形。

但因着作权之性质多样化,还需看个别性质而定,或许有其他特殊规定之情形会构成侵害。


以上纯我个人之想法,非正式之深入学习,听过就算了。


以艺术充实生活,以智慧涵养人生
生活的依据为何:
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25 07:45 |
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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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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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谢谢大大精辟的解释丫~我太死脑筋啰.....都没想过用有没有不当得利等情形去推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25 09:14 |
shyulih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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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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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笑话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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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项,买到一本书,那就是属于“私有财产”,只要是不翻印、抄袭,整本影印,合理引用并注明资料来源,那怎么处理,是各人家里的事。
3选项,备份是经常上演的戏码,只要不是营利的事情,自己备份自己用,是可以的。
4选项,俗称「水货」,采取“平行输入”,真品〈正品〉、公开贩售,不论自己买的、人家送的〈拐偷骗是另一回事〉,从国外带回,那是「我家的事」,和着作权人风马牛不相及。只要是少量〈自家用〉、非仿冒或违禁品〈该申报的就申报〉,那么就属于是合法的,没关系。关于“平行输入”,可参见: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8042901371
至于2选项,比较麻烦些,不要说小吃店,连开客运的司机先生,现在都不太敢:播放音乐!很简单,莫名其妙的着作权问题,有谁愿意吃官司?老板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将买来的音乐光碟出租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确是不妥当。音乐着作,能否出租,在下个人不了解。但公开播放,如果是经着作权人有授权〈其实,也就是说付费买版权播放〉,应该是可以的。
以上所说的,废话一堆,属于个人心得,没有详细翻阅法条。因为个人写过书,一直在注意法令!「我不犯人」,未必「他人不犯我」。区区一本考试用书,不知花费多少心血编写;后来者居上,「依样画葫芦」〈包括个人见解及错误在内〉,差点出版社就打算打官司,告对方!真正的是:“前人种树,后人砍树”。
表情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26 00:47 |
chiw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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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选项即俗称的平行输入,法有明文是违法的,答案居然是合法,本题答案应该可以申诉!真正答案应该是B、D,可惜正解却是「B」,所以当年度的典试委员本来是想害人,却是害到自己的专业使人质疑。
相关的文章可以参考:
http://www.mission.com.tw/...sp?idno=126

我认为考选部公布的正确解答仅供参考,有不少题目的正解都令人质疑,至少我做过两三题(包含此题)都有很大的毛病~
法律学太大意,不但考生大意,连典试委员也大意,因此称为「法学大意」。
我现在有一种满脑子法律的感觉,有朝一日考上公务员,接下来目标可以放在司法官,因为法学太大意,让我满脑子都是法学「大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7 14:06 |
kodak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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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版东西买来卖...没甚么好争议的。
2.请参考Kilang说法。
3.合法于51条,但请注意此条有强调合理范围内,合理范围之认定还需要参考着作权里面的规定。以及第60条有提到合法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应当指创作者本人或经授权合法拥有该着作权者而言,并非你拿着正本就可以任意"重制",我认为:非着作权人,本来就不可以进行重制,只是某些情况法律有规定情况下就可以重制,比如因绝版而重制永久保存。
4.从87条第三项就可以知道,可以带进来。


伴随着悠扬的旋律,
轻轻地诉说云的故事~
http://tw.user.bid.yahoo.c...Y00875373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10-09-12 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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