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fion888 于 2009-02-05 16:09 发表的 民法问题请教:
( A )甲欠乙新台币五百万元,为了逃避乙之查封拍卖,乃与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将甲自己之房子登记于丙名下,实际上丙并未出任何价金。结果,丙趁机将登记于其名下之该房子卖给不知情之丁。请问甲有何权利可以主张? (A) 甲只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 甲可向丁索取房价 (C) 甲可向丁要回房子 (D) 甲可叫乙直接查封丁之房子
请问卖给不知情之丁&卖给知情之丁答案是否不同???
( A )甲因心神丧失受禁治产宣告后,于回复常态时,向乙购买音响一套,该买卖契约之效力如何? (A) 无效 (B) 效力未定,须视甲之监护人是否同意 (C) 甲之监护人得撤销之 (D) 有效
请问是否有无回复常态时都是无效?????
( B )甲出售A书给乙,并已交付。其后发现该买卖契约无效,甲该如何? (A) 甲向乙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B) 甲向乙请求不当得利,返还A书 (C) 甲向乙请求所有物(A书)返还 (D) 甲不得向乙作任何请求
为何答案是B???
第一题是A 因为丁是不知情的 ,,不知情的话 如果向丁要回房子 那丁太可怜了 ;如果丁知情的话 当然要回房子啰
第二题是A 受禁治产宣告须法院说了才算,,虽然回复常态了 也要法院说了才算有行为能力
第三题是B 出售之前是合法的 出售之后发现不合法了,只能不当得利 不可能是侵权行为吧,,,,,,,,也不可能不作任何请求吧 至放C的答案,,,, 债权优先于物权 因为出售一事是债之变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