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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dka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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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親屬繼承問題
1.關於婆婆是否可以收養 離婚後 的媳婦?
2.依新民法關於法院公證結婚是否為有效?還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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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14 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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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bdkatee 於 2009-03-14 22:14 發表的 親屬繼承問題: 到引言文
1.關於婆婆是否可以收養 離婚後 的媳婦?
2.依新民法關於法院公證結婚是否為有效?還是一定要到戶證事務所登記才算有效?
3.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的甲,由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那甲是否可以主張 特留分?
  還是一旦喪失繼承權就沒有任何權利了呢?

以上問題,麻煩各位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1可以。
理由:
婆媳間為直系姻親一親等。本來婆婆是不可以收養媳婦的(1073-1第一款)。
但因離婚-婆媳間的姻親關係消滅(971條),就不是姻親了。
那如果沒有1073-1條的各款事由,原來的婆婆就可以收養已離婚的媳婦了。

2一定要結婚登記才有效。
理由:988條第一款,982條。 

3甲不可以主張特留分。
理由:
特留分之主張,以有應繼分為前提。
甲既然喪失繼承權,就沒有應繼分的問題,沒有應繼分,當然也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5 11:0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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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5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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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答的是第二個問題~~

是一定要到戶政事務所去登記才會生效,之前媒體都有大篇的指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5 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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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只是法律於當事人未立遺囑之備位條款
如被繼承者另立遺囑是可被承認的
除非
有侵害到配偶之特留分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3-29 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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