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643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民法總則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一、甲今年 16 歲,其所為下列行為,於民法究否有效?(30 分) 
       (一) 經其父母同意,與滿 20 歲之乙女訂定婚約並結婚,其訂婚與結婚。 
       (二) 受僱於 A 為店員,每天與 A 之客戶進行買賣行為,其買賣行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6-06 11:35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4 09:22 |
cmcarp9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1、16歲之甲得法代同意與20歲之女訂婚,其法效如何?有兩說
甲說(撤銷說):違反民973條,類推民989條不以之無效,而為得撤銷。
乙說(無效說):本條之立法目的在革除早婚之弊,攸關公益屬禁止規定,固依民71條,無效。
Q2、16歲之甲得法代同意與20歲之女結婚,其法效如何?
違反民980之效果為民989結婚得撤銷。

甲與A之客戶所為之買賣行為屬代理行為(無損益之中性行為),不以甲與A之僱傭契約有效為前提。
故有效。(代理行為無因性)

催告行為屬權限非權能,甲之法代既同意甲為買賣行為,甲自得行使催告權。
解除契約屬單獨行為,甲仍需再得法代同意方可為之。(貫徹未成年人之保護)。

國考逼近,時間有限,以上皆簡單回答!如有錯誤不吝指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4 14:13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6-04 09:22 發表的 民法總則: 到引言文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一、甲今 16 歲,其所為下列行為,於民法究否有效?30 分) 
       (一) 經其父母同意,與滿 20 歲之乙女訂定婚約並結婚,其訂婚與結婚。  
      
.......

訂定婚約部份同樓上說明
結婚部份,你只要記得989條與990條是兩個獨立的撤銷權,其撤銷權人及撤銷之要件各異,
所以撤銷權人原則上得分別行使,所以即使甲經其父母同意與乙結婚,於符合989條之要件時,
撤銷權人自得行使撤銷權。
 
22年上字第1083號判例要旨:
法定代理人所有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之結婚撤銷權,不因其事前同意結婚
而受影響
,此徵之同條認婚姻當事人有撤銷權之法意極為明瞭。

29年上字第555號判例要旨:
(一) 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除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
      或已懷胎者外,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撒銷,此在民
      法第九百八十九條規定甚明,是未達結婚年齡人之結婚,雖曾得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當事人亦得請求撤銷。
(二) 民法第九百九十條但書,所謂結婚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專
      指法定代理人,就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之結婚請求撤銷時
      而言,當事人就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之結婚請求撤銷時,自
      不適用。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04 21:3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04 21:18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於 2009-06-04 14: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催告行為屬權限非權能,甲之法代既同意甲為買賣行為,甲自得行使催告權。


其他大致上都沒有問題
謝謝兩位大大們的解答表情


不過
催告這邊可以再講詳細一點嗎?
因為...我們民總好像也沒有教過催告欸
所以...寫不出來表情
再次麻煩解答一下,謝謝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5 11:1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6-04 09:22 發表的 民法總則: 到引言文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一、甲今 16 歲,其所為下列行為,於民法究否有效?30 分)  
   (三) 經其父母同意向 B 機車行購買機車一輛,但因 B 給付遲延,甲未經其父母同意, B 催告
              給付後,逕向 B 解除買賣契約,其催告行為與解除契約。
 
.......


甲向B催告,係單方表示行為,屬意思通知,應類推適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因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縱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仍為有效。
甲逕向B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乃單獨行為,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應屬無效。


以上見解詳參王澤鑑民法總則2008年十月版,頁359。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5 16:30 |
blues004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三) 經其父母同意向 B 機車行購買機車一輛,但因 B 給付遲延,甲未經其父母同意,向 B 催告
        給付後,逕向 B 解除買賣契約,其催告行為與解除契約。

催告今天剛好有上到

民法第80條
前條契約之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民法第77條
限制行為能人力其意思表示或受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題示甲16,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甲之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1.甲所為之催告是準法律行為中的意思通知
依民法第77條推定,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2.甲主張解除契約是法律法為的意思表示
故依民法第77條規定,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1 23:5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一、甲今年 16 歲,其所為下列行為,於民法究否有效?(30 分)
    (一) 經其父母同意,與滿 20 歲之乙女訂定婚約並結婚,其訂婚與結婚。
    (二) 受僱於 A 為店員,每天與 A 之客戶進行買賣行為,其買賣行為。
    (三) 經其父母同意向 B 機車行購買機車一輛,但因 B 給付遲延,甲未經其父母同意,向 B 催告
        給付後,逕向 B 解除買賣契約,其催告行為與解除契約。
擬答:
本題涉及行為人16,未成年,是否有行為能力問題,回答如下:
(一)
1訂婚,甲男16,無結婚能力(民976),故其婚無效.
2,結婚:甲男16,知無結婚能力(民980),故其婚姻無效.
與其父母同意無關.
(二)
1甲受雇,為契約關係,題旨未明其是否另有103之授權代理權行為.故
  (1)出售K約:應為無權代理,其效力未定(民法170)
(2)交付物:物權行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民118)
2又代理行為與原因行為獨立性,故其未成年未經法代同意,僅契約行為效力未定.對代理行為是否成立無關.
(三)
1催告行為:民254,為準法律行為類推意思表示,甲未成年未受法代事前允許,無效.(民77)
2解約行為:為單獨行為之法律行為,形成權,無效.(民78)

(以上請大大們指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1 15:25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更正:
(一)訂婚無效,結婚得撤銷
1,訂婚:.......,此為法律行為成立生效一般判斷.唯民法未有規定其效果,是否類推適用989,990.管見以為,依一般法律行為判斷即可.因其並無重要性到結姻.
2,結婚:.......,此為一般法律行為成立生效之判斷.唯考量身分行為之社會重要性及當事人權益,民989規定其效果為得撤銷.又未得法代同意,亦得撤銷.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1 15:5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一、甲今年 16 歲,其所為下列行為,於民法究否有效?(30 分)
  (一) 經其父母同意,與滿 20 歲之乙女訂定婚約並結婚,其訂婚與結婚。
  (二) 受僱於 A 為店員,每天與 A 之客戶進行買賣行為,其買賣行為。
  (三) 經其父母同意向 B 機車行購買機車一輛,但因 B 給付遲延,甲未經其父母同意,向 B 催告
    給付後,逕向 B 解除買賣契約,其催告行為與解除契約。
擬答:
本題涉及行為人16,未成年,是否有行為能力問題,回答如下:
為保護未成人立場,民法特設有關保護規定,一來維護交易安全及身分安在,另外亦有保障當事人(未成人和相對人)目的.
(一)
1訂婚,甲男16,無結婚能力(民976),故其婚無效.此為法律行為成立生效一般判斷.唯民法未有規定其效果,是否類推適用989,990.管見以為,依一般法律行為判斷即可.因其並無重要性到結姻.

2,結婚:甲男16,知無結婚能力(民980),故其婚姻無效.此為一般法律行為成立生效之判斷.唯考量身分行為之社會重要性及當事人權益,民989規定其效果為得撤銷.又未得法代同意,亦得撤銷(990).本件已得法代同意,禁反言,則應認其無本條之撤銷權.


與其父母同意無關.
(二)
1甲受雇,為契約關係,題旨未明其是否另有103之授權代理權行為.故
(1)出售K約:應為無權代理,其效力未定(民法170)
(2)交付物:物權行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民118)
2又代理行為與原因行為獨立性,故其未成年未經法代同意,僅契約行為效力未定.對代理行為是否成立無關.
(三)
1催告行為:民254,為準法律行為類推意思表示,甲未成年未受法代事前允許,無效.(民77)因催告為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即有表示,但其效力依法律,非依其表示法效,同為保護未成人目的,類推適用意思表示之規定.
2解約行為:為單獨行為之法律行為,形成權,無效.(民78)

.........
再整理一下,請各位大大指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1 18:19 |
大豆子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 "樓上" 如果(一)之乙女.已懷孕.試問法律效力如何?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1 20:19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00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