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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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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請教法緒題目~~
A.下列何者必須登記才生效力?1、買賣房屋 2、設定抵押權3、結婚 4、租賃

B.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已之利益管理者,稱之為:1、誤信管理2、不法管理3、適法的無因管理4、不適法的無因管理
這題麻煩可以的話請解釋何謂誤信管理、不法管理、適法的無因管理、不適法的無因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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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20 02:38 |
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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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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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下列何者必須登記才生效力?1、買賣房屋 2、設定抵押權3、結婚 4、租賃
→答案是3

B.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已之利益管理者,稱之為:1、誤信管理2、不法管理3、適法的無因管理4、不適法的無因管理
這題麻煩可以的話請解釋何謂誤信管理、不法管理、適法的無因管理、不適法的無因管理
→答案是2

無因管理區分為四種:
(1)真正無因管理-甲、適法無因管理   乙、不適法無因管理
(2)不真正無因管理-甲、誤想無因管理 乙、不法無因管理

1.適法無因管理
民法第176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2.不適法無因管理
民法第177條第一項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3.誤想無因管理-善意占有

4.不法無因管理
民法第177條第二項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真正無因管理與不真正無因管理之區分:
以其主觀上有無管理意思而區分
具有該意思而管理他人事務者-真正的無因管理,
不具有該意思而為管理者-  不真正的無因管理。

不適法無因管理:主觀上為他人利益
不合法無因管理 :主觀上為自己利益

不適法,應指不符合法定要件之意
不合法,應指完全不是無因管理,但為某種考慮,才予以列入



C.甲發函予乙,表示願意以新台幣三千萬元出售其所有之別墅予乙。若在甲在發函後受禁治產宣告,則此意思表示效力為何?1、有效2、無效3、得撤銷4、效力未定
→答案是1(民法95條第二項: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D.甲出售電視機給17歲的乙,乙的母親丙於三天後承認乙的行為。甲與乙之契約何時生效?1、甲與乙訂約時2、丙承認時 3、丙承認十天後 4、甲與乙訂約一個月後
→答案是1(民法115條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E.甲於1999年921大地震之後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事後才發現a屋已於921大地?中滅失。則甲、乙之買賣契約系屬:1、自始主觀不能2、嗣後主觀不能3、自始客觀不能 4、嗣後客觀不能
這題應該不是1跟3吧?但何謂嗣後主觀不能以及嗣後客觀不能~麻煩請解釋
→答案是3

給付不能又分自始與嗣後,該二項又分別細分客觀與主觀。

1.自始不能 VS. 嗣後不能
自始跟嗣後的區分時點在締結契約之時,給付不能發生在在締約之前,自始不能 ; 給付不能發生在締約之後,嗣後不能。

2.客觀不能 VS. 主觀不能
主觀不能跟客觀不能,主要的區分標準是 :給付之人範圍來做區分,如果任何人都無法實現債的內容,如標的物毀損滅失,是為客觀不能 ; 若是其他人仍有可能實現該債,如出賣人一物二賣,且已交付,尚有第三人可以完成該債,是為主觀不能。

嗣後客觀不能者ex:剛簽訂買賣契約時候還OK﹐一個禮拜後921地震震倒房屋
嗣後主觀不能者ex:債務協商成立後﹐突然個人遇上失業


~資料來源:me,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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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8-20 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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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下列何者必須登記才生效力?1、買賣房屋 2、設定抵押權3、結婚 4、租賃
答案:應該是2、3,設定抵押權也要登記才生效力,以前婚婚是儀式婚,現在是一定要登記,題目是以前的,所以現在答案會變成複選

E.甲於1999年921大地震之後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事後才發現a屋已於921大地?中滅失。則甲、乙之買賣契約系屬:1、自始主觀不能2、嗣後主觀不能3、自始客觀不能 4、嗣後客觀不能
答案:應該是3,「……921大地震之後……訂立買賣契約……」給付不能發生在訂立契約前,嗣後「發現」給付不能,並非判斷自始或嗣後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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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22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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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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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兩位大大的解說....
另外A題:
A.下列何者必須登記才生效力?1、買賣房屋 2、設定抵押權3、結婚 4、租賃

答案已證實為:2、設定抵押權   3、結婚...............2個答案


設定抵押權:
為民法 860 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普通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

以及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結婚: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23 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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