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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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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考題..
Q1:甲的房屋租給乙使用,乙以自己名義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於丙,甲可否想丙請求返還該屋???

(A)丙無意時,可以

(B)無論丙惡意或善意, 均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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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31 16:58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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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D錯在因房屋是不動產,而不動產的公示條件為登記,僅交付而未登記,

     是不符善意受讓要件之一:公示原則下的權利外觀,

     所以丙未取得所有權,甲得以民法767要求返還,答案是B。


民法第  759-1 條      (善意受讓)  
①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②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己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PS.己更正,這是那本參考書的解答,答案都是錯的,別告訴我是考選部的答案啊! 表情  

 
Q2:B應該沒錯,因為訂購K他命(毒品)違反民法71條,而使法律行為無效,而契約是法律行為,

      在法律行為無效的前提下,就算父母同意也沒用,除非此題背景是在K他命尚未列入毒品危害防法條例時?

     

民法
第   71   條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09-09-01 01:1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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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08-31 21:4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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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房屋
應該用土地法43(舊法)或759-1II(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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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31 22:27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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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ayvert 於 2009-08-31 16:58 發表的 民法考題..: 到引言文
Q1:甲的房屋租給乙使用,乙以自己名義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於丙,甲可否想丙請求返還該屋???
        (A)丙無意時,可以
        (B)無論丙惡意或善意, 均可以
        (C)無論丙惡意或善意,均不可以
        (D)依丙的意思決定
      ANS:A
Q2:16歲的甲 ,以父母同意其自由花用零用錢1000元,向乙訂購K他命,則該買賣契約的效力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ANS:C
Q1
本題中,乙以自己名義出售丙該房屋,係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須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惟民法第758條明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題示情形,並無言及房屋之登記與書面,而僅為交付,故原則上買賣契約成立,但對房屋的讓與處分行為,並不生效力。職是,丙並未取得該屋所有權,甲仍為該屋所有權人,無論丙為善意或惡意,皆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該屋,並無適用759-1之規定。答案為B。

Q2
按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此民法第84條有明文。故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該財產為交易,而訂立之買賣契約應為有效。然本法第246條復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是本題之契約標的物K他命,為法律所不能之給付,屬自始客觀不能,而以其為之買賣契約亦自始無效。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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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1 00:28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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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解答~說真的我買的那本參考書錯誤率超高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01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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