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424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reeze1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继承问题
丙为乙之子,乙为甲之子,若甲死亡而无其他继承人,于下列何种情形,丙得继承甲之遗产?
(A)甲因乙之过失而死(B)乙抛弃继承(C)丙故意杀死乙(D)甲、乙同时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9 10:07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看法:
1.同意b大的看法,甲、乙同时死亡时,丙得为继承甲之财产。
2.但是要为出题者找解套的理由,
  (1)小的认为,因为此时丙系因代位继承而产生的继承权,代位继承有固有权说及代位权说
        所以,(D)不成立的理由,系因为题目的『继承』问的是本位的固有继承,而(D)的代位继承代位权说的代位继承
        在本质上略有出入,虽然结果一样,但推论过程不一样,所以不一样。
  (2)基于不自证己罪原则,因为这题时单选题,所以后面就算有对的答案,也不能承认是对的。不然就证明题目出错了。
        所以, (D) 不能对 ~~~~~~~~表情
以上还是小的胡说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19 11:29 |
pearl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多嘴 收回


[ 此文章被pearl在2010-01-21 15:0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0-01-20 19:36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第一顺位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孙子当然也是第一顺位所包含的范围
只是必须排在被继承人儿子、女儿的后顺位而已。
丙是甲的孙子、女、乙的儿子或女儿,所以当然有继承权啰。

又,题目问的是有无继承权,就算没有代位继承,自己也有本位继承权咩。

以上是小的自己想的~敬请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0 19:55 |
pearl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不起 恕我多嘴,收回


[ 此文章被pearl在2010-01-21 15:0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0-01-21 13:25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代位继承须有发生继承才有代位
甲乙既然同时死亡,互不继承,乙没有继承甲,丙何来代位?
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继承人要比较晚死
2.虽然法条文字只有提到「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二种情形,
而没有提及同时死亡时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不过法界一致看法都认为还是可以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爸爸的应继分,
民法修正草案也将此种同时死亡的情形,增列为代位继承的情形之一,以求明确。

请教大大:
从大大2楼的意见,好像是说丙对甲无继承权,所以(D)不对?
但是从大大4楼的意见,又好像是说丙对甲有继承权, 所以(D)又变成对的?
大大的意见到底为何?
当然啦,大大指导要多了解法理,答案乙项,小的会多读点书啦,不要再让大大看笑话啦~~~

我本来就只是路人甲咩~~~ 表情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1 14:24 |
pearl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1-21 14: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教大大:
从大大2楼的意见,好像是说丙对甲无继承权,所以(D)不对?
但是从大大4楼的意见,又好像是说丙对甲有继承权, 所以(D)又变成对的?
大大的意见到底为何?
当然啦,大大指导要多了解法理,答案乙项,小的会多读点书啦,不要再让大大看笑话啦~~~

我本来就只是路人甲咩~~~ 表情

我不是笑你呐,你不要误会
怎么这么敏感啊~

我是提醒你,选择题答案有争议是很正常的

我是建议你要知道[为什么]比较重要,因为换个方式考才会了解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0-01-21 15:03 |
pearl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多嘴 收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0-01-21 15:05 |
breeze1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气氛怎么怪怪的 表情
首先很谢谢大大们帮我解答
当然大大有什么想法也可以提出来,这里既然为「法律讨论区」,大家就"轻松"的提出意见吧
不过我也认同有时出题会有不够周详的问题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1 15:22 |
eva9202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求助] 民法继承问题
你这是97年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原住民族考试的第21题吧?
国考答案是D...
§1140→代位
§1176V→抛弃
感觉两个都可以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8 17:24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0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