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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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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流浪漢

【角色】
甲:犀力哥(流浪漢)
乙:老闆
丙:富正義感的路人
【劇情】
犀力哥甲因曝光後受不了陸媒緊追,偷渡到台灣來繼續流浪。一天漫無目的的亂逛,走到一家麵包店門口,由於多日未進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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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0 07:49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0 07:27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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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0 07:27 發表的 刑總-流浪漢: 到引言文
【角色】
表情 甲:犀力哥(流浪漢)
表情 乙:老闆
表情 丙:富正義感的路人
【劇情】
犀力哥甲因曝光後受不了陸媒緊追,偷渡到台灣來繼續流浪。一天漫無目的的亂逛,走到一家麵包店門口,由於多日未進食,於是進入店內用僅存的10塊錢買了一瓶逛泉水,並在大衣下藏了一條土司。老闆乙雖然從頭到尾看在眼裡,但是心憐其面容憔悴,且不想拆穿其行為而傷其自尊,於是裝做不知情讓其順利結帳。不料甲殘破不堪的大衣無法完全包裹住一條土司,被一旁排隊的路人丙看見,於是稱甲走出店外取出土司欲食用時,稱其不備從背後抓住並將其扭送警局。
【問題】
請問甲、丙該當何罪。(此不論甲的偷渡行為)

他被家屬領回去了...我有看到新聞,頭髮還剪很短

這個我會,留給別人解看看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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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0 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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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會犀力哥的題目.
我只會雪碧哥的,但我會試著解看看
1.重點在於現在不法的侵害.是否存在
2..乙的同意是否可阻卻構成要件

個人認為,同意需在行為前 ,
所以事後的同意.僅是乙放棄告訴權而已

1.甲仍成立320+57
2.丙304,但阻卻違法.

對了! 不要故意出雪碧哥的題目哦!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0 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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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0 14: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不會犀力哥的題目.
我只會雪碧哥的,但我會試著解看看
1.重點在於現在不法的侵害.是否存在
2..乙的同意是否可阻卻構成要件

個人認為,同意需在行為前 ,
所以事後的同意.僅是乙放棄告訴權而已

1.甲仍成立320+57
2.丙304,但阻卻違法.

對了! 不要故意出雪碧哥的題目哦!表情


「老闆乙雖然從頭到尾看在眼裡...裝做不知情讓其順利結帳
依題目來說,解為事中同意似乎會比較妥當。(又是出題的瑕疵表情)
(不過事中同意似乎也可以......)
1.避免爭議,若題目改為事前同意,即乙眼光犀利,一看見犀力哥進來時的表情就知道他要偷東西,此時有阻卻甲的竊盜罪嗎?
2.若阻卻了竊盜罪,甲即非現行犯,丙還能主張依法令之行為嗎?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0 15:27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0 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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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1.嚴格罪責說:此應為無法避免.所以可以免除責任
2.法律效果限制責任說:為過失責任.故強制罪也不罰過失

這些都是雪碧哥告訴我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0 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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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0 16: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1.嚴格罪責說:此應為無法避免.所以可以免除責任
2.法律效果限制責任說:為過失責任.故強制罪也不罰過失

這些都是雪碧哥告訴我的.表情


(這一條不知道能不能用)
刑訴第88條第3項-準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0 1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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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0 07:27 發表的 刑總-流浪漢: 到引言文
【角色】
表情 甲:犀力哥(流浪漢)
表情 乙:老闆
表情 丙:富正義感的路人
【劇情】
犀力哥甲因曝光後受不了陸媒緊追,偷渡到台灣來繼續流浪。一天漫無目的的亂逛,走到一家麵包店門口,由於多日未進食,於是進入店內用僅存的10塊錢買了一瓶逛泉水,並在大衣下藏了一條土司。老闆乙雖然從頭到尾看在眼裡,但是心憐其面容憔悴,且不想拆穿其行為而傷其自尊,於是裝做不知情讓其順利結帳。不料甲殘破不堪的大衣無法完全包裹住一條土司,被一旁排隊的路人丙看見,於是稱甲走出店外取出土司欲食用時,稱其不備從背後抓住並將其扭送警局。
【問題】
請問甲、丙該當何罪。(此不論甲的偷渡行為)


犀利哥甲:
一構成要件:竊盜罪該當
二違法性上:緊急避難可用,實質違法性也可以用
三責任上:期待可能性

所以大致以第二階就阻卻犯罪之成立

丙:
一構成要件:304強制罪該當
二違法性上:法令之行為刑訴88條現行犯之逮捕

所以丙也無罪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0 15:0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老闆乙雖然從頭到尾看在眼裡...裝做不知情讓其順利結帳
依題目來說,解為事中同意似乎會比較妥當。(又是出題的瑕疵)
(不過事中同意似乎也可以......)
1.避免爭議,若題目改為事前同意,即乙眼光犀利,一看見犀力哥進來時的表情就知道他要偷東西,此時有阻卻甲的竊盜罪嗎?
2.若阻卻了竊盜罪,甲即非現行犯,丙還能主張依法令之行為嗎?


一是先同意者,竊盜罪不成立
二丙可以用不知因為這是事實上之誤認
 附帶說明:用21條依另之行為阻卻違法,主要是因為阻卻違法之事由事實要件成立之下,
 具體事實可毋庸討論;舉例說明:準現行犯"被追呼為犯人者"一旦有此情態方生,則逕可
 發動逮捕不論事實上是否為準現行犯依不生錯誤逮捕
--------------->就這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0 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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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0 17:1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這一條不知道能不能用)
刑訴第88條第3項-準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這條是否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有所衝突呢?
例如
甲看到乙搶丙之物,(其實乙在拍戲),甲以為乙是搶奪犯
所以大喊搶劫呀!
路人丁(雪碧哥)看到及聽到.將其手上的雪碧丟中乙的頭.
請問丁是否可以主張這一條呢??
還是應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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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0 18: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條是否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有所衝突呢?
例如
甲看到乙搶丙之物,(其實乙在拍戲),甲以為乙是搶奪犯
所以大喊搶劫呀!
路人丁(雪碧哥)看到及聽到.將其手上的雪碧丟中乙的頭.
請問丁是否可以主張這一條呢??
還是應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呢??表情


剛剛去翻了黑白書,十版上P.358有寫:
對客觀上無犯罪的情形,德國學說上有主張以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方式來處理,參照Wessels/Beulke,AT.Rn.354.


所以我想大大的方法應該是OK低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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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偷,但店主意思是要送(做善事不欲人知),侵害何法益?同意的效力,自取佔有(贈與默示合意?) 表情
(下手,但還在店中,店主掌握中?包不住?)
又按情形,回到日本戰後的那個甘理論.或鄭的刑法不罰行為?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0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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