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559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练习(99年司法事务官营缮工程事务组、民法与刑法第3题)
甲男与乙女结婚后,一直沈溺于酒樂,家计仅赖乙女做回收工作之微薄收入。乙女怀孕后,家计更陷于困境。乙女警告甲男,再这样下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14 21:36 |
sa09850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甲可能成立§274母杀婴罪
Ⅰ客观,本案母于甫主产后杀其子女、主观→该当
 惟、因果错误,非重大偏离,属故意;

ⅡR无阻却
ⅢS可以援引§19阻却?
 本案乙女,遭常期压力,可能造成精神状态出现状况!依§19-2,显着降低,得减轻,成立本罪§274依19-2得减经其刑!!


我只看得出这个罪名…我的解法有错?请教一下!还有什么罪名啊…说说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4 22:3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讨论亲属间之保护者保证人,对于非婚生子女成立不作为杀人罪(未必故意)
乙:成立杀人罪不但不成立275加工自杀罪,惟,可依刑法57/59减免其刑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5 00:50 |
sa09850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寒窗问拾得 于 2010-03-14 21:36 发表的 刑法练习(99年司法事务官营缮工程事务组、民法与刑法第3题): 到引言文
甲男与乙女结婚后,一直沈溺于酒樂,家计仅赖乙女做回收工作之微薄收入。乙女怀孕后,家计更陷于困境。乙女警告甲男,再这样下去,将会带着小孩子一起走绝路,不料甲男竟完全不在乎。乙女正在医院生产时,甲男不知去向,乙女伤心之余,趁医护人员不注意时,抱着小孩子離开医院至偏远处投河。乙女虽经钓鱼客报警获救,但头部因擦撞石头产生撕裂伤,小孩子则不幸溺毙。请检讨:甲、乙二人刑事责任如何?


寒窗大大,你自已觉得要如何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5 11:16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寒窗问拾得 于 2010-03-14 21:36 发表的 刑法练习(99年司法事务官营缮工程事务组、民法与刑法第3题): 到引言文
甲男与乙女结婚后,一直沈溺于酒樂,家计仅赖乙女做回收工作之微薄收入。乙女怀孕后,家计更陷于困境。乙女警告甲男,再这样下去,将会带着小孩子一起走绝路,不料甲男竟完全不在乎。乙女正在医院生产时,甲男不知去向,乙女伤心之余,趁医护人员不注意时,抱着小孩子離开医院至偏远处投河。乙女虽经钓鱼客报警获救,但头部因擦撞石头产生撕裂伤,小孩子则不幸溺毙。请检讨:甲、乙二人刑事责任如何?


1.乙女成立生母杀婴罪
2.甲无罪
依提示乙女只是警告甲男,有偕同小孩自杀之可能,而非告知其欲偕同小孩自杀。行为时,甲男对乙女之行为并不知情,并无不作为故意。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5 12:11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5 12:1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1.乙女成立生母杀婴罪
2.甲无罪
依提示乙女只是警告甲男,有偕同小孩自杀之可能,而非告知其欲偕同小孩自杀。行为时,甲男对乙女之行为并不知情,并无不作为故意。
个人赞同冰大的解答

表情 (会不会回答的太简短)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5 14:07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唉呀,被点名了......个人不负责任拟答如下,仅供参考:

1.乙的部分我会写271+274,再依法条竞合论以274。
2.甲
2.1.对乙的部分:是否具有未必故意?我觉得这里有讨论空间,另考场上时间够的话,我应该会接着写「退一步言,纵认本案具备未必故意......」,毕竟刑法的考试除了某位老师出的以外,基本上都是以有罪推定的角度在命题,况且本案可能欠缺的犯罪成立要件还蛮多的,多检讨几项也不会扣分
2.2.对小孩的部分
2.2.1.不作为杀人?大致同上
2.2.2.遗弃罪?(另有其他扶养义务人是否仍可成立本条?甲是否能合理信赖乙会善尽扶养义务?......)

以上,请多指教

这个版上,大家果然比较偏好刑法的问题阿,我同一天发的身分法考古题都没人要回XD
(这里没有人要考律师吗?)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15 20:02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可以写得其推测之承诺
所以275吗?
表情 
然后在第三项谋为同死免刑...
因为我觉得乙好可怜0.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6 03:56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16 03: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可以写得其推测之承诺
所以275吗?
表情 
然后在第三项谋为同死免刑...
因为我觉得乙好可怜0.0
大大觉得妈妈能跟刚出生的小婴儿为同死吗?表情
推测的承诺......大大似乎把推测二字无限扩张了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6 07:57 |
bryantwe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我瞎掰的拟答,
请问有没有谁哪里提供一下补习班老师的拟答,
我想对一下,
还有第四题的答案,
谢谢~~

=================================================

本题争点为甲是否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要件该当,及乙所触刑责究为
加工自杀罪亦或生母杀婴罪,试分析如下:
一.甲应成立刑法第15条不纯正不作为犯:
  1.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系指行为人以消极不作为之手段,完成刑
  法中明文之禁止规范,惟行为人本须具有保证人义务,始有不
  作为犯之成立。
  2.甲男与乙女结婚,依法律相关规定,互负抚养与救助之义务,
  故甲具有保证人责任,乙因甲未尽民法上扶养之义务,气愤之
  下告知甲若再不改善,将带着小孩走绝路,甲主观上能预见危
  险,仍放任其危险发生,成立不作为犯。
  3.惟,甲虽预见危险之发生,若其主观认知危险之发生,并不违
  其本意时,甲具有间接之故意,应成立刑法第271条杀人既遂
  罪与杀人未遂罪之不作为犯。
  4.若甲虽能预见危险之发生,但其确信危险不发生者,为有认识
  过失,应成立刑法第276条过失致人于死与刑法第284条过失伤
  害罪之不作为犯。
二.乙应成立刑法第274条生母杀婴罪
  1.乙女虽因甲男不务正业,并对乙女及其子置之不理,伤心之余
  抱着小孩投河自尽,似成立刑法第275条加工自杀罪。
  2.惟,生命乃系宪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权,实不容任何人及外力所
  侵害,题旨之乙女擅自决定与其子投河自尽,实已违背其子之
  生命自主权利,自不得谓乙女与其子以加工自杀罪论拟,而应
  该当刑法第274条生母杀婴罪。
三.总结:
  1.甲主观认知乙女带着其子自杀危险之发生,并不违背甲之本意
  时,甲成立刑法第271条杀人既遂罪与杀人未遂罪之不作为犯,
  依刑法第50条数罪并罚。
  2.甲主观认知乙女带着其子自杀之危险,确信其不发生者,成立
  刑法第276条过失致人于死与刑法第284条过失伤害罪之不作为
  犯,依刑法第50条数罪并罚。
  3.乙女抱着其子投河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74条生母杀婴既遂罪之
  作为犯。


[ 此文章被bryantwen在2010-03-30 19:1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03-30 19:10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76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