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0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utcat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心得分享] 連署考績法抵制
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full_...d=2010031818084600
連署考績法抵制~不用寫真名~表達不滿即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3-23 10:14 |
monkey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終於有人說出基層公務員心聲了.....請大家支持他.....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032500126,00.html

對於公務員3%丙等考績政策,研考會主委朱景鵬(左)與人事行政局長吳泰成在立法院面對立委質疑時,都不願正面回應。(姚志平攝)

人事局長:為何要訂比例?
2010-03-25 中國時報 【陳文信/台北報導】      

考績法丙等三%引發爭議,行政院人事局局長吳泰成昨日表示,明確訂出丙等的「條件」,會比訂定一定的「比例」要來得有意義。吳泰成說,雖然支持改革,但改革的方法要有效,他更質疑考試院的版本:「為什麼要有一定的百分比?」並強調該打丙等就打丙等,這不是比例的問題。 

吳泰成曾擔任考試委員,後來出任人事行政局長,是公務員考績的執行機關;因此昨日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時,立委高度關切他對考績法修法的立場。吳泰成對此案的態度相當保留。 
  
吳泰成表示,行政院過去曾在八個機關試辦丙等一%,當時就有四個機關打不出來,因此建議用「條件制」會比「比例制」更能有效執行,畢竟只要條件訂清楚,丙等自然就打得出來。吳泰成說,人事行政局去年底就將試辦後的建議以公文轉送考試院參考,但不清楚考試院後來為何訂出丙等三%的規定。 

吳泰成說,考績法是提升公務員效能的[color=transparent]工具,改革則是為了要提振公務員士氣,他相信大部分公務員都很[color=transparent]優秀。立委陳杰追問他,有問題的公務員有到三%這麼多嗎?吳泰成則表示:「我認為沒有。」 

吳泰成表示,如果機關內所有的人績效都很好,也就不需要規定將某個比例的人打成丙等;他指出,規定比例雖然可讓主管有確實打考績的壓力,不再像以前一樣鄉愿,但也可能因此發生輪流被打丙等或藉此排除異己的狀況,因此他主張必須謹慎設計此制度。 

另外他也強調,目前公務員考績被打丁等(直接免職)的太少,十職等以上主管被打甲等的比例又「絕對偏高」,現行制度在執行面上確實並不合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5 10:35 |
ufo1552636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有注意到電視上這個人...

基本上改革行政效率
不是定趴數這麼單純就解決的

對國民黨真的有點寒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25 22:23 |
英式紅茶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比例制實施後,主管變得更加權威,部屬就得更加抱緊大腿,不能有異議喔。這就是日後的公務人生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26 15:3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41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