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255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肇事逃逸、緊急避難
【98警察特考三等試題】甲夜間開車在十字路口候停,被後方機車騎士乙撞上。甲下車,發現乙受傷,渾身刺青並有濃濃酒味,甲擔心乙鬧事,雖然車後燈被撞破,但仍隱忍而去。數日後,甲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9 20:20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4-29 20:20 發表的 肇事逃逸、緊急避難: 到引言文
【98警察特考三等試題】甲夜間開車在十字路口候停,被後方機車騎士乙撞上。甲下車,發現乙受傷,渾身刺青並有濃濃酒味,甲擔心乙鬧事,雖然車後燈被撞破,但仍隱忍而去。數日後,甲在加油站停車加油,碰巧乙也在加油,乙朝甲走來。甲以為乙有意問罪,急速倒車,結果撞上進入加油站的另一車輛,駕駛人受傷。甲只好下車認賠。事實上,乙並未認出甲,只是要告訴甲,甲的車子底盤粘著一個特大的塑膠袋。問:: 甲第一夜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 甲誤以為乙企圖問罪,倒車撞傷他人,能否主張緊急避難

這是在公職王的fb看到的,想看看大大們的見解

1.肇事逃逸,若行為人「無故意過失」時,是否須負責?
2.1.肯定說
2.2.否定說
2.3.採__說
個人採否定說。蓋因不救助受傷的人,屬於不作為犯。不作為犯以有作為義務者為限,換言之,甲對乙必須有保證人地位。本題中,甲遵守交通規矩在十字路口候停,並未違反任何義務。酒駕之機車騎士乙騎車從後面撞上甲,導致乙受傷,甲無須對其負責,也就是說,甲並無保證人地位。所以即使乙死亡也不甘甲的事(考試時可以寫漂亮一點,這邊只簡單論述想法。)
2.甲極速倒車撞到其他車子,導致駕駛受傷,故意或過失?
2.1.甲面對何種法益之緊急危難?以傷害他人之身體法益是否具必要性及衡平性?
2.2.誤想避難中,若避難過當,是否有影響?
(例如,甲誤以為乙要打他,結果故意開車撞傷路人而逃離。即使乙是真的要打甲,甲之避難行為亦不符合優越利益保護原則,此時應如何處理?)



我好像變成問問題的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9 21:13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也是答不成立肇事逃逸、緊急避難
可是我跟其他人的答案不一樣,就我一個人說甲不成立 表情
好孤單喔…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9 23:16 |
jacko71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夜間開車在十字路口候停,被後方機車騎士乙撞上。甲下車,發現乙受傷,渾身刺青並有濃濃酒味,甲擔心乙鬧事,雖然車後燈被撞破,但仍隱忍而去。數日後,甲在加油站停車加油,碰巧乙也在加油,乙朝甲走來。甲以為乙有意問罪,急速倒車,結果撞上進入加油站的另一車輛,駕駛人受傷。甲只好下車認賠。事實上,乙並未認出甲,只是要告訴甲,甲的車子底盤粘著一個特大的塑膠袋。問:: 甲第一夜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 甲誤以為乙企圖問罪,倒車撞傷他人,能否主張緊急避難
--------------------------------------------------------------------------------------------------------------------------------------------------------------------------
1、對於騎士的受傷,甲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毫無過失,對於自己的後車燈的損壞,則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無論從什麻角度看,駕駛人都沒有肇事,機車騎士的受傷不能歸責於駕駛人,只有車禍的發生可以歸責於駕駛人,駕駛人才有法律的義務去救助被害人,或去防止公共危險的蔓延。
2、不能主張緊急避難,甲論以過失損毀罪和過失傷害罪,惟損毀罪不罰過失,甲成立過失傷害罪
--------------------------------------------------------------------------------------------------------------------------------------------------------------------------
深度思考~~
肇事逃逸罪和違背義務遺棄罪的關係?
肇事逃逸罪保護之法益?
從而論刑法第185-4條文的有何不妥之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4-30 00:34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print1314 於 2010-04-29 22: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不成立肇事逃逸罪因甲可主張信賴原則因甲自己已守好交通規則此時可信賴乙也遵守交通規則
實屬合理僅是過失.但此罪無處罰過失因此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此題屬誤想的緊急避難,乙依事實來說並非危難.會再補充.


這句話有問題,
若大大的「過失」是指發生車禍,那甲就得負責;
若指的是逃逸,那就更奇怪了,甲一定是「故意」離開現場的,怎麼可能會「過失」離開現場!
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30 06:37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看到有人說:只要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不論是被撞或撞人的,如果沒當場處理(ex.報警)而離去的話,就算是肇事逃逸!!??
到目前為止,小女還沒聽說過這種講法,有大大聽過嗎?
這樣不是就把肇逃的解釋擴大了嗎? 這題如果要找問題的話,應該是甲對乙有沒有遺棄罪吧
啊~~不知道啦~~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30 09:48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4-30 09: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看到有人說:只要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不論是被撞或撞人的,如果沒當場處理(ex.報警)而離去的話,就算是肇事逃逸!!??
到目前為止,小女還沒聽說過這種講法,有大大聽過嗎?
這樣不是就把肇逃的解釋擴大了嗎? 這題如果要找問題的話,應該是甲對乙有沒有遺棄罪吧
啊~~不知道啦~~ 表情


有聽過這種講法嗎?
有。之前跟q大討論時聽q大講過,支持的老師印象中是黃榮堅老師。因為黃榮堅老師的保證人地位,只有危險前行為;而這個危險前行為並不止於違法的前行為。詳細妳可以請教q大。

不過黃榮堅老師是刑法界的孤鳥,
除非完全熟悉他的體系,還是建議乖乖跟著通說走。
(這點一直是小弟個人信念(代表也有可能是錯的) 。考試作答面對答案有數種學說時,應以通說結尾為佳。除非對於少數說完全了解,也就是說您能點出通說錯誤在哪,而少數說為何是對的。否則,通說仍是一種較安全的方式。【不管閱卷老師支持哪一說,通說總是一種解決的方式】 至於有老師認為應採「實務見解」,周胖在書上不反對(實務見解也有一定的說服力)。但是,周胖上課也講過,若遇到題目是出來「婊」實務界的,寫實務見解不就等於送死!再加上閱卷老師似乎以學界居多,所以......。)

遺棄罪
甲對乙並無義務,不可能論有義務者之遺棄罪,只能論無義務者之遺棄罪。惟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以積極行為者為限,本題甲並未有積極行為,故不成立。 (也就是說,若甲下車見乙受傷,把乙載到山中荒野處遺棄,甲就該當本罪。)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4-30 15:42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30 15:33 |
verll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4-30 09: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看到有人說:只要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不論是被撞或撞人的,如果沒當場處理(ex.報警)而離去的話,就算是肇事逃逸!!??
到目前為止,小女還沒聽說過這種講法,有大大聽過嗎?
這樣不是就把肇逃的解釋擴大了嗎? 這題如果要找問題的話,應該是甲對乙有沒有遺棄罪吧
啊~~不知道啦~~ 表情


有  實務有不少判決採此見解 但尚未形成判例
 

88年台上字第7396號判決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
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
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
否過失,則非所問
,.......
95年台上字第4264號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
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
,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
意為前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30 17:3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於肇事之部分小的支持V大所言,咎其因,肇事逃逸罪第一個敗點"致人於死傷"
之部分,為匪夷所思之下,於行為人對肇事無故意過失,仍不得為逃逸之行為,否則
極喪失本罪原本應保護之客體(往來通安全之社會法益而非個人法益)~~當然,遺
棄罪之部分,按刑法274條而言,無法辨別乙是否具備無自救力,當從輕認定乙備
有自救力與否之下,難謂成立294(附帶疑問:適用危險前行為之折衷說,除有因
果之危險前行為之下,行為人尚須有能期待為之救助義務>這是為何敝人仍不解其意,
為啥判斷危險前行為,會用到期待可能性)!!

誤想防衛之部分乃針對過失致傷,如此,用學說開刀~~~
------------------->以上是胡說~~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1 04:2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試想:

甲、乙兩輛車並排停紅燈,斑馬線上的路人丙走到甲車前時突然用頭去撞甲車,然後受傷倒地,甲、乙不理而去。
1.甲肇事逃逸?!會不會太瞎了!?
2.保護「往來交通安全之社會法益」?! 那如果甲在丙尚未撞上之前,瞬間倒車,至丙撞上乙車,丙受傷倒地。此時責任轉到乙身上?
3.同樣遵守交通規矩停等紅燈,結果「倒楣」被撞上的反而莫名其妙多了一項法律義務!?

A開車開到一半被不知道哪來的飆車族B開車追逐,B車故意撞A車,結果B受傷,A車不理開走;或者B車不小心打滑撞上A車,B受傷,A車不理開走。
A肇事逃逸?!



小弟拙見,這......已經違反因果「歸責」了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1 06:22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8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