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820 个阅读者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案例题
甲妻欲毒杀乙夫,并致砒霜在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4 21:25 |
kevinlc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24 21:25 发表的 刑法案例题: 到引言文
甲妻欲毒杀乙夫,并致砒霜在乙之稀饭中,两人之子丙知悉此事却默不作声,
致乙被毒死,请问丙的可罚性?


小弟没写过类似的题组,
所以就当作是练习法感了 :P 表情
猜测本题在考"不纯正不作为犯"

丙与乙是父子关系,
亲属间本有相互扶助之义务(所以第一段要写保证人地位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态样),
惟丙在知悉甲欲毒杀乙后本应以积极行为防止结果之发生(15),
但丙却以消极不作为之行为实现乙之死亡结果,
且丙对甲下毒毒杀之行为亦有所认识,
其结果之发生亦不违反丙之本意(13Ⅱ),
亦无阻却违法及免责(假设18岁以上?)之事由
故丙成立272之未必故意不纯正不作为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好长哦!还能够比这个更长吗?表情 )

如果有错,
请写过该题组的大大们指正 表情





小弟文笔较差,表情

所以找了篇文章给楼主参考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t/cm075-1.shtml






Q 大又在考人了表情

话说...即便是支离破坏之家庭(不知其间之关系有多复杂表情 )...亦不能抵消其应负之义务吧?(亲属关系仍在)

至多仅系考量所犯之罪有无可悯之情形(我乱说的表情 )


--------------华丽的分隔线------------------------
小弟刚在查资料时正好看到q大之前的文章(6F: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856455),

这才明白q大所谓之"支离破碎之家庭"乃在诱使小弟思考"特别信赖关系"之问题(q大下次要提示明白些,小弟法学素养还不够呢表情 ),

不过小弟拙见,

亲属关系与危险共同体所应负之保护义务应有程度上之差别~(拙见拙见...)

所以本案若欲以"特别信赖关系"来破解其应负之义务,

小弟觉得有违常伦(其实是小弟说不出其真正区别表情 ,或者说两者信赖程度不同,长期且持续性又兼且血缘关系者其应具备较高之信赖)
 


[ 此文章被kevinlcc在2010-05-25 02:38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24 23:08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丙未满14
不罚
丙满14
构成294 第二项

刚刚去看法条,不知道是我以前没注意还是又增修
有294-1耶
第 294 条-1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民法亲属编应扶助、养育或保护,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为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不罚:一、无自救力之人前为最轻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为,而侵害其生命、身体或自由者。二、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行为或人口贩运防制 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行为者。三、无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体、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经判处逾六月有期徒刑确定者。四、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持续逾二年,且情节重大者。

结论:
看咙无~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4 23:26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丙知悉此事却默「不作声」有可能受到归责,担负不作为杀人的责任,以下即就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罪进行讨论:

(1)客观构成要件上,乙是丙的父亲,是刑法上保证人地位所谓密切生活关系的类型,具保证人地位;丙有不作为的不告知,丙也已经死亡,问题是不告知和死亡间有无因果关系,通说上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称之为「假设的因果关系」,其判断标准是以几近确定之可能性来看,如果已为告知时,乙就可免于死亡时,丙的不告知就有因果关系。本题丙在当时,也有作为的可能性,能必免结果之发生,因此丙的不作为的行为手段与作为之方式是等价的,所以客观构成要件该当。

(2)主观上丙本就是想要透过不告知而造成乙的死亡,因此有杀人故意,没有其他阻却违法和罪责事由(因本题未说明丙的岁数,丙以18岁论),丙构成本罪(当然如丙只有重伤的故意,则应该成立重伤致死罪)。

(3)乙的死亡,丙必须加以归责,其罪名是不作为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既遂罪272+15。

若丙未满14岁,则在罪责中排除,以18条不罚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5 08:0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5-24 23: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没写过类似的题组,
所以就当作是练习法感了 :P 表情
猜测本题在考"不纯正不作为犯"
丙与乙是父子关系,
.......


除了特别信赖关系之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破脆的家庭若是家人之间
彼此敌视之下,已经动摇到亲属间建立密切关系而赋予保证人之依据!!

换言之,不作为犯的个案性较来的细!!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5-24 23:2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丙未满14
不罚
丙满14
构成294 第二项

刚刚去看法条,不知道是我以前没注意还是又增修
有294-1耶
第 294 条-1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民法亲属编应扶助、养育或保护,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为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不罚:一、无自救力之人前为最轻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为,而侵害其生命、身体或自由者。二、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行为或人口贩运防制 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行为者。三、无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体、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经判处逾六月有期徒刑确定者。四、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持续逾二年,且情节重大者。

结论:
看咙无~



对于此立法不当之处,应该立在家暴法或相关法令,而非于刑法上之制定!!
从而,大多数人对于此立法系认为乃阻却为法事由,判断依据同与刑法310
诽谤罪隔壁的311条!!

个人阻却刑罚事由:乃为行为人,于行为之时期行为已无可罚性存在,打从一开
  始就是不罚或是减免,系针对特定人制定之,可能事刑事政策考量上或是正
  当防卫紧急避难都出于此!!

个人解除刑罚是由:系包含"减"或"免",乃于行为后判断而回溯行为时所犯
  予以减免!!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0-05-25 08:0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丙知悉此事却默「不作声」有可能受到归责,担负不作为杀人的责任,以下即就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罪进行讨论:

(1)客观构成要件上,乙是丙的父亲,是刑法上保证人地位所谓密切生活关系的类型,具保证人地位;丙有不作为的不告知,丙也已经死亡,问题是不告知和死亡间有无因果关系,通说上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称之为「假设的因果关系」,其判断标准是以几近确定之可能性来看,如果已为告知时,乙就可免于死亡时,丙的不告知就有因果关系。本题丙在当时,也有作为的可能性,能必免结果之发生,因此丙的不作为的行为手段与作为之方式是等价的,所以客观构成要件该当。

(2)主观上丙本就是想要透过不告知而造成乙的死亡,因此有杀人故意,没有其他阻却违法和罪责事由(因本题未说明丙的岁数,丙以18岁论),丙构成本罪(当然如丙只有重伤的故意,则应该成立重伤致死罪)。

(3)乙的死亡,丙必须加以归责,其罪名是不作为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既遂罪272+15。

若丙未满14岁,则在罪责中排除,以18条不罚



还要送他86条感化教育

---------->以上为胡说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5 12:40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24 21:25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妻欲毒杀乙夫,并致砒霜在乙之稀饭中,两人之子丙知悉此事却默不作声,
致乙被毒死,请问丙的可罚性?

丙成立杀人罪之不作为帮助犯

表情 表情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5 15:20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5-25 15:2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丙成立杀人罪之不作为帮助犯

 
q8791042: ^^谓啥是帮助犯,而不是直接正犯??,

理由:等于您认为是直接正犯的理由一样,
丙子事后向乙说.我有看到您下毒,
如果不是我没有说出来,您的计画也不会成功

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亦属之
帮助犯为使他人能顺利完成犯罪

哈!癈话一堆!简单的说是主观要件,
如管理人员放任他人偷其监督之物,也是320+30

纯属虚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3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5 19:10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5-25 19: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q8791042: ^^谓啥是帮助犯,而不是直接正犯??,

理由:等于您认为是直接正犯的理由一样,
丙子事后向乙说.我有看到您下毒,
如果不是我没有说出来,您的计画也不会成功

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亦属之
帮助犯为使他人能顺利完成犯罪

哈!癈话一堆!简单的说是主观要件,
如管理人员放任他人偷其监督之物,也是320+30

纯属虚构表情


就小弟之前跟其他大大讨论的心得,
管理人员多牵扯到「窃盗」问题,而窃盗问题又会牵扯到「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图;对于管理人员而言,放任窃贼窃盗只是想对于雇主的报复,并非为了窃贼不法之所有。当然,若跟窃贼有串通,那则另论共同正犯。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5 19:2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lai0913: ^^应该说是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 送您 5 雅币

我是觉得,丙有作为之义务,该作为而不作为,导致乙死亡,故客观构成要件该当;即使丙是出于帮助甲之故意,但此故意与不救助乙之故意并无二致,故主观构成要件该当。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5 19:44 |
kevinlc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24 21:25 发表的 刑法案例题: 到引言文
甲妻欲毒杀乙夫,并致砒霜在乙之稀饭中,两人之子丙知悉此事却默不作声,
致乙被毒死,请问丙的可罚性?



借楼主之帖(请楼主别见怪啊表情 )提个案外案(我同学的问题表情 )~

若是丁持抢侵入住宅将乙父杀害,而儿子丙因太害怕躲起来,那么丙是否依然会成立刑法第272条呢?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26 01:18 |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4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