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52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犯意拉竿殺人罪?
甲平常對乙積怨已久,某日見時機成熟拿刀殺乙,乙被砍後,不但未見驚慌,還對乙曉以大義,此時甲見乙如此風骨,深感佩服,且同時想起平時長輩對甲種種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5-26 22:10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6 21:5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殺人既遂->刑法57條10款犯後態度良好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6 22:06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同意見

1.偏離常軌因果
2.乙的多話,可視外力的介入,故為乙死亡的結果歸責原因
3.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以上會成立未遂犯的前題是,乙在說話時,有不斷阻止甲救助的行為
不然,甲仍應成立既遂罪,如Q大所言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6 23:18 |
weep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只能說

終止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23:53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eepy 於 2010-05-28 23: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只能說

終止犯

準終止犯 ┼ 1 表情

PS:
中止犯(終止未遂)之意義:
刑法基於鼓勵犯罪行為人及時悔悟之獎賞政策 認為行為人若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後 因己意中止 或防止結果發生時 可減免其刑 藉以激勵自新 此即刑法第27條之「中止未遂」犯。
(一)種類
1.未了未遂:雖已著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但尚未實行必要構成要件之行為。例如:甲追殺乙 向其揮三刀砍之 一刀削中外套 一刀削中頭髮 一刀刺中手臂 此等行為並不足以致死。
2.既了未遂:乃已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但未發生預期之結果 例如:丙在丁之茶杯中下毒 然後親眼見丁飲下後掙扎痛苦 微笑離去。這樣的毒殺行為 已足以致被害人致死。
3.準終止犯:(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
行為人對於防止結果之發生有真摯之努力 只是因為被害人自己或第三人之行為先於行為人之中止行為有效地防止結果之發生 而使結果之不發生與行為人之中止行為間不具因果關係。為鼓勵犯人於結果發生之先儘早改過遷善 故設減免其刑之規定。舉例:如前面例子 丙在丁之茶杯中下毒 丁飲下後 丙見丁倒地掙扎痛苦 丙心生不忍 跑去公用電話亭打119報警 惟救護車來時丁已被家人緊急送醫 而丁獲救。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00:1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5-29 00: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準終止犯 ┼ 1 表情
1.未了未遂:雖已著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但尚未實行必要構成要件之行為。例如:甲追殺乙 向其揮三刀砍之 一刀削中外套 一刀削中頭髮 一刀刺中手臂 此等行為並不足以致死。
2.既了未遂:乃已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但未發生預期之結果 例如:丙在丁之茶杯中下毒 然後親眼見丁飲下後掙扎痛苦 微笑離去。這樣的毒殺行為 已足以致被害人致死。
3.準終止犯:(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
行為人對於防止結果之發生有真摯之努力 只是因為被害人自己或第三人之行為先於行為人之中止行為有效地防止結果之發生 而使結果之不發生與行為人之中止行為間不具因果關係。為鼓勵犯人於結果發生之先儘早改過遷善 故設減免其刑之規定。舉例:如前面例子 丙在丁之茶杯中下毒 丁飲下後 丙見丁倒地掙扎痛苦 丙心生不忍 跑去公用電話亭打119報警 惟救護車來時丁已被家人緊急送醫 而丁獲救。。
.......



太酷了表情

但是:風險實現之準中止犯應該是當中止行為碰到因果歷程錯誤吧!!
雖然被害人為之說話的行為,但是單就說話的行為一定不會是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01:13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29 01: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太酷了表情

但是:風險實現之準中止犯應該是當中止行為碰到因果歷程錯誤吧!!
雖然被害人為之說話的行為,但是單就說話的行為一定不會是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通說採印象理論,也就是基於法敵對意識來判斷,所以我認為屬於準中止未遂。
因果歷程在此解釋應該也是要以有無法敵對意識為解釋基礎來出發。



印象理論:未遂犯的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欲實現其主觀上有法律敵對的法益侵害意思,此種法敵對意志會震撼社會大眾對於法秩序的信賴,甚而破壞法律的安定性與和平性。



PS: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t/cm076-2.shtml

處罰未遂犯之理由:對於此等未完全實現構成要件而侵害法益的行為人,是否可以透過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非難?就此學說上提出所謂的「未遂理論」以解釋處罰未遂犯的理由,原則上有下列三種見解:
1. 客觀未遂理論:未遂行為之所以可罰,是因為其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實現構成要件而侵害法益的高度危險性,因此為求法益保護的充分,必須對有法益侵害危險性但未充足構成要件的未遂行為加以處罰。
2. 主觀未遂理論:未遂行為的可罰基礎在於行為人在犯罪時基於故意侵害法益之主觀心態,此等主觀心態顯現出行為人與法律的敵對意志,自應加以處罰。
3. 印象理論:未遂犯的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欲實現其主觀上有法律敵對的法益侵害意思,此種法敵對意志會震撼社會大眾對於法秩序的信賴,甚而破壞法律的安定性與和平性。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10:55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題目是一開始的,也就是乙開導完後,甲才產生悔意並救乙,此時結果仍然發生,當然論既遂。

如果題目是修改過的,也就是乙開導一半,甲已產生悔意欲救乙,但乙自己的行為導致甲無法救助,個人以為,需看行為人是否有盡力為中止行為。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11:15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岔題一下,有些答案不懂,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1.i 大在本題用了三個名詞:準終止犯、中止犯、終止未遂;就本題來說準終止犯=準中止犯=準終止未遂犯嗎?
2.『因通說採印象理論,也就是基於法敵對意識來判斷,所以我認為屬於準中止未遂。』
  由前面解釋,印象理論是處罰未遂犯之理由,中止犯是未遂犯成立後的一種型態。
  為什麼採用處罰未遂犯之理由之後,可以得到本題事實是屬於何種中止犯的型態?
3.『1.未了未遂:雖已著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但尚未實行必要構成要件之行為。例如:甲追殺乙 向其揮三刀砍之 一刀削中外套 一刀削中頭髮 一刀刺中手臂 此等行為並不足以致死。』
這個例子在說殺人罪,甲也實行了殺的行為,但結論是未了未遂。也就是說,甲揮刀砍中乙的手臂結論是乙一定不會死。那萬一乙流血過多死了呢?還是未了未遂嗎?
4.『既了未遂:乃已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但未發生預期之結果 例如:丙在丁之茶杯中下毒 然後親眼見丁飲下後掙扎痛苦 微笑離去。這樣的毒殺行為 已足以致被害人致死。』
被害人都已經死了,為什麼還是未遂?這不是已經既遂了嗎?

以上都是小的自己亂想的~~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9 11:5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5-29 10: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通說採印象理論,也就是基於法敵對意識來判斷,所以我認為屬於準中止未遂。
因果歷程在此解釋應該也是要以有無法敵對意識為解釋基礎來出發。

印象理論:未遂犯的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欲實現其主觀上有法律敵對的法益侵害意思,此種法敵對意志會震撼社會大眾對於法秩序的信賴,甚而破壞法律的安定性與和平性。
.......


沒錯~這是未遂犯的定義著手點的判斷!!
但是這些無法說明I大針對既遂為何適用事中止未遂,從而,當被害人死亡仍適用中止未遂
之情形,一定是發生因果歷程錯誤,而學說上所適用之結果(實務還是既遂)!!
倘行為人既了未遂之時,而為積極防果之中止行為,惟,其結果之發生係由被害人/第三人
或不可抗力之天災/之下,實務見解採否定認為果已成就不得適用中止未遂;學說認為,中
止未遂本無探討因果關係,故仍有適用!!
從而,溯及因果歷程錯誤中,若採風險逾越理論,說話的行為第一階風險容許與否就檔了下
來,而法忍定風險以提升!!
----------->以上為胡說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13:38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1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