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84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練習~
某B和女友C回家途中,遇到正在喝酒的A,A看到兩人隨即上前要錢,並開口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2 17:36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是前行為被後行為吸收~ 表情
  罪責因喝酒減輕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2 18:1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要加80年刑庭決議 表情
至於正在喝酒不表示人已經茫了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2 19:10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6-02 17:36 發表的 刑法練習~: 到引言文
某B和女友C回家途中,遇到正在喝酒的A,A看到兩人隨即上前要錢,並開口對B說你不給我錢我就強姦你馬子,B雖然很想扁A,但是考慮到C的安全,還是想拿一千元給他就好,正在拿皮包數錢時,A一把搶走內有一萬五千元和證件等。
A何罪?


應該是前行為被後行為吸收~ 表情
  罪責因喝酒減輕



重點應該在前行為吸收後行為,或後行為吸收前行為。依題意A很明顯就是要搶奪B的錢,而B還沒把錢掏出來以前,在一般常理下當然採脅迫方式令B交出錢財,所以在B一掏出MONEY後,馬上搶奪而去。前後行為屬於同一犯意。

A表面上好像犯有強盜罪的可能,但應該是意在搶奪,前行為只是為履行搶奪之命運的前奏,所以論以搶奪罪。如果強盜罪既遂,那不符合強盜罪之該當性(因為是靠搶奪行為才拿到MONEY)。如果論強盜罪未遂,那更奇怪,因為未遂的原因在因果歷程上是被自己的搶奪行為打斷,這不應該論以未遂犯,而以吸收關係看待。

喝酒可減輕罪責這應該沒有爭議吧~!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2 19:15 |
kevinlc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02 19: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應該是前行為被後行為吸收~ 表情
  罪責因喝酒減輕



重點應該在前行為吸收後行為,或後行為吸收前行為。依題意A很明顯就是要搶奪B的錢,而B還沒把錢掏出來以前,在一般常理下當然採脅迫方式令B交出錢財,所以在B一掏出MONEY後,馬上搶奪而去。前後行為屬於同一犯意。

A表面上好像犯有強盜罪的可能,但應該是意在搶奪,前行為只是為履行搶奪之命運的前奏,所以論以搶奪罪。如果強盜罪既遂,那不符合強盜罪之該當性(因為是靠搶奪行為才拿到MONEY)。如果論強盜罪未遂,那更奇怪,因為未遂的原因在因果歷程上是被自己的搶奪行為打斷,這不應該論以未遂犯,而以吸收關係看待。

喝酒可減輕罪責這應該沒有爭議吧~!表情

強盜未遂還有另一態樣

行為人強盜故意(強暴、脅迫....)+客體未至不能抵抗=未遂(85年警特三等,金律師擬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6-02 19:24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恐嚇取財轉念搶奪,論搶奪即可。

喝酒?我沒醉我沒醉沒~~醉~,請你不用同情我~~~~~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02 20:32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2 20: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96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