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indy+ 於 2010-06-03 10:45 發表的 刑法練習:
1、甲於跨越高速公路之陸橋上向下投 擲石塊,擊穿 由乙駕駛之汽車擋風玻璃並擊中坐於車內之丙,致丙當場死亡。
2、甲將毒物放入飯鍋中欲毒殺其同居人乙,適有乙之友丙及丁前來共餐,甲雖在場目睹丙及丁亦食用此毒飯,但怕下毒之行為被人發現,致未加阻止,乙、丙、丁均因食用此毒飯而致死。
以上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一)客觀上,甲於高速公路陸橋朝下丟擲石塊,砸穿乙車擋風玻璃並擊中乙車內的丙而致其死亡,兩者具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明知於高速公路陸橋往下丟擲石塊可能會造成來往車輛駕駛及其乘客的生命危險,卻仍為其行為,故具備殺人之故意;其雖非瞄準乙車,但石塊擊中任何一輛車子均不違背甲之意思,是為間接故意。甲並無阻卻違法即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
1.甲出於殺乙之故意,將毒物放入飯鍋中,致乙食用後死亡,成立殺人既遂罪。
2.甲不阻止丙、丁食用有毒的飯,容任丙、丁食用後死亡,成立不作為殺人既遂罪。(危險前行為)
3.結論: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