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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刑法练习题第二回合
四、甲对乙心仪已久,一日下课后自愿开车载乙回家,乙不疑有他而同意,直到车子开上高速公路始大叫要甲让其下车。甲不但不让乙下车,反而将车门锁起,驶至山区将乙强制性交得逞。请问甲成立何种犯罪?

五、甲经营职棒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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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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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对乙心仪已久,一日下课后自愿开车载乙回家,乙不疑有他而同意,直到车子开上高速公路始大叫要甲让其下车。甲不但不让乙下车,反而将车门锁起,驶至山区将乙强制性交得逞。请问甲成立何种犯罪?

五、甲经营职棒组头并常与赌客对赌,甲为求赢钱,收买某职棒投手乙在比赛中放水,某场比赛,乙收60万配合打假球,甲果然与赌客对赌赢钱,甲、乙各犯何罪。

六、刑警甲轮休,回家见其妻乙与丙男通奸,大感愤怒,以警枪向丙射击,未中丙男,误中妻乙,乙当场死亡,甲、丙成立何罪。

七、刑警甲开车追捕烟毒犯乙,乙不停,甲对乙开枪,乙中枪受伤,乙之座车随之失去控制,将路人丙撞死,甲、乙各犯何罪。

4.
甲之行为,成立221强制性交罪。系因其行为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为犯人所故意造成者,且性交行为违反被害者之意愿,而其锁起车门之行为,达到使之行动自由之限制,构成刑法304之强制罪,但强制之罪乃为强制性交罪之行为过程之一,强制性交之罪以施行令其违反意愿之影响,故吸收之,并以221之强制性交罪论处。

5.
甲之行为,成立赌博罪与诈欺取财罪,乙则为诈欺取财共犯,并科以正犯之刑,系因赌博之行为,乃依偶然之机率分其胜负并视其结果给予财务,但甲乙之行为已达操控比赛至胜负,客观上已难构成赌博之偶然胜负行为,称之诈赌。故甲之行为乃以刑法266之赌博罪与刑法339之普通诈欺罪实质竞合,数罪并罚。乙以刑法之339条普通诈欺罪之结果犯论处

6.
甲之行为,对丙男成立普通杀人未遂罪,对乙妻成立过失杀人罪。系因对丙有杀人之故意,并已着手施行,但未产生客体死亡结果,却在不具备知与欲下杀死其妻,属法理上打击失误,其构成要件不等价,故对原侵害客体造成未遂,对侵害客体造成既遂,皆成立犯罪,又其一行为触犯数法益,并产生数个结果,以想像竞合为之,处一重断。

7.
甲之行为,依法令之规定,故阻却违法,唯客观上之追捕人犯,应达到「立即之危害」,且无他法之下方可使用,若于上述之情状,则可以警力围捕等其他方式达到拘捕之目的时,仍不可轻率用枪。故对乙之普通伤害罪则不予成立,而对丙之死亡负有一定程度义务,成立业务上过失伤害致死。

又因乙之行为于题目中并未达有公共危险地步,若为合法驾驶下因伤而造成车辆失控进而撞死路人丙,纯非属故意与过失之行为,故不罚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3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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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点加重强制性交222第6款?
5有没有背信的可能?
6有无义愤杀人未遂?
7依法令之行为(警械条例)态度为何?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3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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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重强制性交罪对于驾驶大众运输工具而犯,文之甲车并未指明于客观上是否能供不特定人搭乘。故不考虑

5.刑法上之背信罪为一般的违背任务之犯罪,赌博之行为本身便以违法,纵有以契约或任务方式使失履行,法律上皆违反赌博罪而不被成立。故不考虑背信。

6.义愤之情状,乃为他人所实施之不义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引起公愤,猝然遇合而怒起伤之或杀之,但需视其个案而定。

通奸罪本身便是个道德立法的法条,本身便是极具争议,如要进一步探讨道德层面的话,那某甲身为刑警,是否要比一般人负有较高之忍受义务?

就算引援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28号以义愤杀人定之,但本身丙未受到任何伤害,义愤伤人亦无处罚未遂,更无处罚过失,自不可以义愤杀人论。

就以今日之社会客观而论,更一步探讨风气开放问题,那这样的[义愤]又是否显的有些过当?

7.警械使用条例对于此类解释是[警察人员应基于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枪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所谓急迫,一般实务上皆是从严认定,以比例原则和经验法则判断行政瑕疵。

因此判例上皆是国赔皆多(警械使用条例第11条),尚无查到有处罚乙之情况。
但乙之行为若逾越客观上之期待性作为/不作为,自不可主张紧急避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3 1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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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13 13:4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5.刑法上之背信罪为一般的违背任务之犯罪,赌博之行为本身便以违法,纵有以契约或任务方式使失履行,法律上皆违反赌博罪而不被成立。故不考虑背信。
6.义愤之情状,乃为他人所实施之不义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引起公愤,猝然遇合而怒起伤之或杀之,但需视其个案而定。
通奸罪本身便是个道德立法的法条,本身便是极具争议,如要进一步探讨道德层面的话,那某甲身为刑警,是否要比一般人负有较高之忍受义务?
就算引援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28号以义愤杀人定之,但本身丙未受到任何伤害,义愤伤人亦无处罚未遂,更无处罚过失,自不可以义愤杀人论。

5其实的背信用在球团,球员,及买通者!
6判例好像援误! 一28上2328云:上诉人因撞获其妻与人通奸,一时气忿,将其妻踢伤致死,自系当场激于
   义愤之所为,应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但书论科。即可说明是为"义愤"二刑法273有罚未遂!甲对丙之行为
   具"当场"及"激于义愤",而为杀人行为可认定甲对丙是义愤杀人未遂,队乙是过失致死!!想像竞合!
~~~~~~~~~~~以上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3 1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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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该是以诈欺取财罪之共犯论处

6.
夫与妻负有义务,在客观上若当场因其不义之举足以引起愤慨而杀之或伤之,自然能以义愤杀人/伤人论。但甲对乙妻并无杀害之意,故构成过失致死罪。

依28上之2328,反面推论也可扩及至相奸人,不然您的义愤杀人未遂又该如何成罪?

但丙男罪责,杀人未遂罪或是义愤杀人未遂罪都能解,主要是看检察官衡量情状而定,并不是因通奸情状便能判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3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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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13 23:0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5.应该是以诈欺取财罪之共犯论处

6.
夫与妻负有义务,在客观上若当场因其不义之举足以引起愤慨而杀之或伤之,自然能以义愤杀人/伤人论。但甲对乙妻并无杀害之意,故构成过失致死罪。

依28上之2328,反面推论也可扩及至相奸人,不然您的义愤杀人未遂又该如何成罪?

但丙男罪责,杀人未遂罪或是义愤杀人未遂罪都能解,主要是看检察官衡量情状而定,并不是因通奸情状便能判定。

5所指的共犯是??
6因为甲要杀的是丙!!打击失误以通说都知道对丙杀人未遂对乙过失致死,而
 他的义愤杀人是对于丙不是乙!!至于"杀人未遂罪或是义愤杀人未遂罪都能解,主要是看检察官衡量情状而定
 ,并不是因通奸情状便能判定。"应该是法官衡量而定,检察官仅是代表国家公权力执行公诉之当事人,而且被
 带绿帽子当场抓间在床又题意示明”大感愤怒”,不会是义愤也难讲!仅好从轻;复据,前述打击失误之另一说若
 采法定符合说,是成立义愤杀人既遂罪
---------->以上无任何理由依据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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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您无法理解的话,第五条请看 中华职棒假球案起ˋ诉书会比较快

6.法官是可以改判,但其判决依据还是检察官之检具事证是否合度,法官乃是秉持公正公开公平之原则审理。故检察官量型失度,加上攻防上失败的话,亦能改判成义愤杀人未遂

打击失误与等价客体错误两者原本就是不同理论,很难去探讨,建议直接采通说会比较好

回到最后量刑而言,就实务上而论,依想像竞合处理的话,通常还是以杀人未遂/义愤杀人未遂处理。

看你要不要试论其他情状而定,如果你想把国考纸写满的话,构成要件的客体错误(等价客体错误,不等价客体错误)跟打击失误都写一写是比较好的


[ 此文章被a4545111在2010-06-14 07:41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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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务上是一个问题,至于考试仅能以题目采证;且起诉书跟法官心证是用法条仅在
 同一性之探讨!
2打击失误跟客体错误好分别,只是适用学说对于事实错误上评价的问题!!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1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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