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1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虛偽意思表示及無權處分
99鐵路高員三級..民法總則考題...

甲出資向乙購買A屋,並和丙約定,借用丙的名義,將A屋登記在丙的名下,
並明示丙不得任意處分A屋。丙將A屋出售給知情的丁,並辦妥A屋的所有權
移轉登記。請就此事實說明虛偽意思表示及無權處分的要件及效力。


想法:

甲丙約定將甲購買之A屋登記於丙之名下,並明示丙不得對A屋為處分。
此代表甲丙並無受其意思表示拘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7 22:17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是在王澤鑑的書上又看到說在外部關係上既有處分權限,則非屬無權處分,
所以善意與否(明知與否)對處分行為之效力不生影響。"

個人淺見: 應該是指,若處分人具有處分權,則不論,第3人是否為善意,其物權行為
應屬有效,而非s118所謂的無權處分.

所以本題, 乙違背與甲間的約定,仍屬於無權處分,其物權行為應得甲承認,
丁未取得所有權,丁為知情第三人,應不得主張s759-1善意取得不動產物權,
甲仍為A地所有人得向丁主張s767 返還A地
(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謝謝!)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8 10:21 |
hahaluck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0-06-27 22:17 發表的 [民法]/虛偽意思表示及無權處分: 到引言文
99鐵路高員三級..民法總則考題...
甲出資向乙購買A屋,並和丙約定,借用丙的名義,將A屋登記在丙的名下,
並明示丙不得任意處分A屋。丙將A屋出售給知情的丁,並辦妥A屋的所有權
移轉登記。請就此事實說明虛偽意思表示及無權處分的要件及效力。

.......
   
    真買賣
  乙 _________ 甲    乙 <-> 甲 真買賣
           |    甲 <-> 丙 假登記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假     ※ 所以  甲:A屋真正權利人
           | 登        丙:A屋登記名義人
           | 記
      真買賣      |
  丁 _________ 無權處分
惡意       真移轉   

甲 <->丙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 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者,無效。
       所以仍為A屋所有權利人


1)  甲 -> 丙 
1. 民法第177條第2項 不法管理 -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之。
2. 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原因之受益,致他人損害,成立不當得利,應返還其利益。
3. 民法第184條  一般侵權行為
4. 民法第767條 除去妨害請求權(塗消登記)及回復請求權(返還A屋)



丁 <-> 丙
丁丙間之買賣(債權行為),不因丁惡意或善意,皆為有效
但丙無權處分A屋,加上丁為知情之惡意第三人,故移轉(物權行為)為無效。
其無法律上之原因,丁占有A屋,故依民法129、767請求返還A屋。

2) 丙 -> 丁
1. 民法第118條 無權處分 -> 甲不承認即無效。
2. 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
3. 民法第767條 除去妨害請求權(塗消登記)及回復請求權(返還A屋)


3) 甲 -> 丁
如丙怠於行使上述之權利,甲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上述丙對丁之權利。



個人認為
有共同共有的權利義務關係,才有分為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
甲丙並非共有權利義務,所以不能以對外關係來解釋。

供參考,不一定對的。


[ 此文章被hahaluck在2010-06-28 16:0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10-06-28 15:44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非常謝謝兩位的說明
另外也有人提出[借名契約]的看法
http://www.paochen.com.tw/web...artic57.aspx

貼上來參考一下
非常謝謝您們^^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8 23:2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66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