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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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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一題請教
甲原本想打傷乙當作教訓,沒想到一拳下去卻失手打死乙。乙倒地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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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師益友們,請給我一點點微薄的力量,在我念書、寫題目的同時,請用力的指正我錯誤,不勝感激,謝謝大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30 10:37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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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yesgoyes 於 2010-06-30 10:37 發表的 刑法一題請教: 到引言文
甲原本想打傷乙當作教訓,沒想到一拳下去卻失手打死乙。乙倒地後,外套掉出現金一萬元的仟元大鈔十張,甲見狀立即順手拿走,請問甲之罪責?

我的想法是先用276,再用337。320似乎比較沒道理??


前行為先論:

乙死亡同時也滿足277普通傷害,但未料失手,下手過重變成死亡,對於死亡結果無相當認識,適用14條第一項
而兩者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同質重合,兩條構成要件都該當,並以276吸收277做結束。

後行為分析:
由於乙已經死亡,死人對於錢財無支配力,應該使用337為宜,而非32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30 11:42 |
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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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6-30 11: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前行為先論:

乙死亡同時也滿足277普通傷害,但未料失手,下手過重變成死亡,對於死亡結果無相當認識,適用14條第一項
而兩者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同質重合,兩條構成要件都該當,並以276吸收277做結束。

後行為分析:
由於乙已經死亡,死人對於錢財無支配力,應該使用337為宜,而非320。


前行為的分析非常的感謝。那請問一下,甲拿走死人乙的東西算是337條中的:

一、遺失物

二、漂流物

三、本人所持有之物

哪一個呢? 謝謝唷


良師益友們,請給我一點點微薄的力量,在我念書、寫題目的同時,請用力的指正我錯誤,不勝感激,謝謝大家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30 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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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甲原本想打傷乙當作教訓,沒想到一拳下去卻失手打死乙
這是刑法277條第二項的加重果犯=因傷致人於死罪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30 16:3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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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都用320

一般沒人用337 不論學說或實務皆然

因為該財物一直是在有人支配的狀態下,而不會是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持有之物,基本上乙死亡的那一刻,身上的所有財產立刻被繼承,而不會被認為是無人持有,而從口袋掉出的大鈔,因為死者並未移動,來發現死者的繼承人即可立刻發現該大鈔,此時會比較類似持有鬆懈的狀態。

可以參照民法對遺失物的定義。
以及學說實務對320死者財物的見解。
參照20上字1183判例
甘教授则認為如死在荒郊野地,可論以337。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6-30 22:09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30 22:00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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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6-30 22: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通說都用320

一般沒人用337 不論學說或實務皆然

因為該財物一直是在有人支配的狀態下,而不會是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持有之物,基本上乙死亡的那一刻,身上的所有財產立刻被繼承,而不會被認為是無人持有,而從口袋掉出的大鈔,因為死者並未移動,來發現死者的繼承人即可立刻發現該大鈔,此時會比較類似持有鬆懈的狀態。

可以參照民法對遺失物的定義。
以及學說實務對320死者財物的見解。
參照20上字1183判例
甘教授则認為如死在荒郊野地,可論以337。

請問L大,竊盜罪保護財產權和持有權,我看到本題時就在懷疑要怎麼解釋這兩部分
1.財產權:死掉後,財產法益可以因其還有繼承人可以作解釋
2.持有權:死人應該沒有持有權,所以怎麼解釋呢?以他的繼承人支配此財產權益受到損害來解釋嗎?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30 22:2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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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釋其實很簡單,不過為甚麼要這樣解釋可能比較複雜。
我先說說持有的解釋。

持有是指對該物事實上的支配力,在法律上而言,持有跟我們口語的持有意義是不同的,舉例言之,A有一本書放在她旁邊10公尺處,口語可能認為已經不在A的手上,所以不是持有,但是法律上則認為如果A知道(概括)且能注意(監視)到,那麼就有事實上的支配力。

承上例,如果A睡著了呢??
我們會認為此時為持有的鬆懈狀態,但仍屬於持有下。

也就是說所謂法律上的持有,不是真的要抓在手上才是持有,而是要對該物有支配可能,而為何要如此定義,其實才是真正的難處。

首先我國刑法是抄德國刑法,而且不是最新版的,而我們所抄的刑法版本是德國相當重視財產法時代的版本,所以可以注意到為何竊盜跟傷害及過失致人於死的刑罰似乎並不相當。

其次持有的定義其實就是在保障財產權,既然她如此重視保障財產權,所以基本上她會擴張去解釋以滿足保障財產權的要求。

另外一方面,從事實而言,當財產愈來愈膨脹,持有的概念就必須加以擴張,否則要如何去滿足保障財產權以及交易的要求,如果因為該動產不在手上或沒有放在家裡就不算持有,那會影響運送貨物以及移轉貨物可能與成本,所以隨者生活型態與社會的要求,刑法學者與實務就一直在限縮脫離本人持有的範圍。

從而個人學習的方法是與其去理解到底持有的定義標準為何,不如先去理解何為遺失物、漂流物。


最後你就比較能理解為何學說跟實務都會認為死者死亡的那刻立刻發生繼承,所以她身上的財物首先就仍是繼承人所有,其次為了保障該財產權,就會堅決認為該物並沒有脫離所有人的支配可能之外,也就是繼承人一旦來到死者那,他仍然有拿所有財物的可能,因為如果不這麼認為就會產生保護的漏洞,就像前面舉的睡著的例子,而刑法稱此為持有鬆懈。

為了要保障財產權,刑法會把這種類型援用持有鬆懈的概念來加以保障,說白了,她就是要盡量滿足保障財產權的需求。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5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30 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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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6-30 23: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要解釋其實很簡單,不過為甚麼要這樣解釋可能比較複雜。
我先說說持有的解釋。
持有是指對該物事實上的支配力,在法律上而言,持有跟我們口語的持有意義是不同的,舉例言之,A有一本書放在她旁邊10公尺處,口語可能認為已經不在A的手上,所以不是持有,但是法律上則認為如果A知道(概括)且能注意(監視)到,那麼就有事實上的支配力。
承上例,如果A睡著了呢??
我們會認為此時為持有的鬆懈狀態,但仍屬於持有下。
.......

L大打太多字了...辛苦了....
表情表情表情


我的想法跟大大解釋的差不多,但是是我自己推測的,所以不敢斷定。
經大大詳解後那我現在可以肯定了0.0"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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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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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死亡後 再取走他的財物
看到的說法有兩種 刑320 和 刑337
這各問題和今年警特考題相似
這說法也有(我是第一次看到要論337 歹勢 我比較孤陋寡聞)
我的簡單想法就是
人死啦 東西被拿走啦 直接想到320
原因就是人死啦 沒法在抵抗啦(有補習班寫道竊盜和強盜)
至於337 我的想法是法理 合情合理合法 沒錯
說點不相干的話是說, 繼承人有數人,但被繼承人無意留下給繼承人而要捐出做公益
或是無繼承人 ,這難道是要當地自治團體為繼承人嗎(亂哈拉)
就簡單一點 論以刑320 比較簡單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03:29 |
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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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6-30 23: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要解釋其實很簡單,不過為甚麼要這樣解釋可能比較複雜。
我先說說持有的解釋。
持有是指對該物事實上的支配力,在法律上而言,持有跟我們口語的持有意義是不同的,舉例言之,A有一本書放在她旁邊10公尺處,口語可能認為已經不在A的手上,所以不是持有,但是法律上則認為如果A知道(概括)且能注意(監視)到,那麼就有事實上的支配力。
承上例,如果A睡著了呢??
我們會認為此時為持有的鬆懈狀態,但仍屬於持有下。
.......


感謝L大大詳細的解說。以本題來說,若題意僅說甲取走已死亡乙的東西,而沒有特別強調乙是否有繼承者。那是否要寫兩說呢?

簡言之,是否要區分「繼承權」及「持有權」之不同的兩種說法,最後再決定採哪一說?

還是「依題意」就可以肯定本題的解法?

我的想法是,甲取走乙的東西,取走的同時,乙是否已經沒有管領能力呢?

320是「竊取他人動產」,而337也有寫到「侵占本人持有物」。姑且不論「竊取與侵占」的不同,就文義上觀之,320、337的共同點應該是在於「乙是否仍然有管領權」。

簡言之,若不論以320而論337的話,則甲侵占的東西在學理上應為「遺失物」,是不是這樣解釋呢?

好像有點亂@@,我的問題是,以本題而言,甲拿走乙的東西,在學說上是否可以認定為「侵占遺失物」,若是,那是否代表乙一死,乙的東西就視同「遺失物」一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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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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