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494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ung183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第274條或共同正犯之問題
A與B為夫妻,於產前檢查得知B所懷之胎兒有畸型之缺陷,基於事前謀議,由A於產後立即將嬰兒勒斃。問:A、B之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菜鳥一枚~虛心受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9-10 17:1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74叫生母殺嬰罪,所以沒有爸爸!
這樣媽媽是271,爸爸也是274,但因為刑法31條II爸爸又變成271普通殺人罪!
2人在刑罰論上,可以依據57條.59條及60條來做減免!!

其實這對父母也怪怪的,因為用優生保健吧跟人通流產法,不用生都可以依法令
攔阻卻違法性!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10 20:33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9-10 20:3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274叫生母殺嬰罪,所以沒有爸爸!
這樣媽媽是271,爸爸也是274,但因為刑法31條II爸爸又變成271普通殺人罪!
2人在刑罰論上,可以依據57條.59條及60條來做減免!!

其實這對父母也怪怪的,因為用優生保健吧跟人通流產法,不用生都可以依法令
攔阻卻違法性!

這樣媽媽是271,爸爸也是274,但因為刑法31條II爸爸又變成271普通殺人罪!
讓晚輩幫您更正一下
這樣媽媽是274,爸爸也是274,但因為刑法31條II爸爸又變成271普通殺人罪!

另外共同正犯不一定要親手實行,請參釋字109
或1/4共犯說(3/4正犯說)=好像是25年2253號判例,我忘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9-11 23:08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5年2253號判例
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所以此判例是"原老 "其餘是重申的而已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9-14 12:47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9-12 19:3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過話說~無論是95-22決議跟25/2253判例這題應該用不到!

因為釋字109:
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
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


紅色部分是判例跟決議都沒有的!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12 22:08 |
lung183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生母借由他人之手,或由共同正犯殺死自己的嬰兒,無須親自動手仍成立第274條嗎??
表情


菜鳥一枚~虛心受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9-13 23:0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ung1836 於 2010-09-13 23: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生母借由他人之手,或由共同正犯殺死自己的嬰兒,無須親自動手仍成立第274條嗎??
表情

是的表情

PS:L大是法律系的學生??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13 23:37 |
lung183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不是法律系的學生,我是準備國考的二光考生~~~~~
好感謝大家回答我問題!!
這題是一題考古題,做了考古題,才發現,很多觀念還要再加強 表情


菜鳥一枚~虛心受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9-14 08:1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敝人所知道的:
刑法28條所謂之共同正犯:乃2人以上之行為人於『著手』階段有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為判斷!從而,25上2253判例及95-22決議所指區
別正犯及從犯之標準如左:
(一)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二)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三)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從犯。
(四)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者,為正犯。

雖然以上係有談到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構成要件之主行為,但是釋字10
9共謀同正犯就是因為在其一部行為人『著手』實行時,沒有行為分擔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或構成要件之主行為而無法判斷此行為是正犯或是共犯!所
以釋字109才會出現
----------以上!無任何理由依據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14 13:03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沒有錯!以釋字109來一網打盡所有之參與犯罪者
故學者再提出心理因果及物理因果來限縮共謀共同正犯

好像是這樣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9-14 13:35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1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