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刑分條文中的"足","致"有何不同?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875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ergyl
級別:
小人物
x0
x44
分享:
▼
x
0
[已解] 刑分條文中的"足","致"有何不同?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94地方公務員五等)偽造私文書達已下何種程度,犯偽造私文書罪?A.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B.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C.一旦偽造,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0-09-17 23:32重新編輯 ]
x
0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9-17 00:25 |
天長地久
級別:
小人物
x0
x8
分享:
▲
▼
法律在訂定時其用字要求十分的精準,如若相同那大大的選擇題又怎解?
"致"-- 指的是已經產生了後面的結果而處刑罰
至於"足"字,比較不肯定是不是
指"程度上已符合,但不見得已生危險"即已足
二者在結果上有程度上的差異
就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則是已造成了結果-公共危險。
另如我說"此水一小滴"足"致你死亡",你應該還未死,只是說其
毒性程度已達致死,但它尚未發生"事件或結果"
x
1
[1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
2010-09-17 17:45 |
mergyl
級別:
小人物
x0
x44
分享:
▲
▼
To: 天長地久
謝謝您詳細的解釋。
我之前上google找,找不到。翻手邊的參考書,有解釋刑法210條之意思,但致生..危險均解釋具體危險犯,我還想說再找幾個法條自己推理,或者和受詞有關???幸好你回答了,不然我找不到就會擱著,謝謝您的熱心。
x
0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9-17 19:43 |
ccke
級別:
路人甲
x0
x15
分享:
▲
補充....,"致生"有點類似實害犯的概念,需達相當之損害,而"足"則是有點"類似"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做了之後會依一般經驗產生危害範疇既已達到,希望這樣能讓妳比較好懂!!
x
1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9-19 00:56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470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