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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分条文中的"足","致"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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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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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分条文中的"足","致"有何不同?
刑法第210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94地方公务员五等)伪造私文书达已下何种程度,犯伪造私文书罪?A.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B.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C.一旦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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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0-09-17 23:3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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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9-17 00:25 |
天长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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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订定时其用字要求十分的精准,如若相同那大大的选择题又怎解?
"致"-- 指的是已经产生了后面的结果而处刑罚
至于"足"字,比较不肯定是不是
指"程度上已符合,但不见得已生危险"即已足
二者在结果上有程度上的差异
就像--"致"生公共危险者,处.........则是已造成了结果-公共危险。
另如我说"此水一小滴"足"致你死亡",你应该还未死,只是说其
毒性程度已达致死,但它尚未发生"事件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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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
2010-09-17 17:45 |
mergyl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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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天长地久
谢谢您详细的解释。
我之前上google找,找不到。翻手边的参考书,有解释刑法210条之意思,但致生..危险均解释具体危险犯,我还想说再找几个法条自己推理,或者和受词有关???幸好你回答了,不然我找不到就会搁着,谢谢您的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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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9-17 19:43 |
ccke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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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致生"有点类似实害犯的概念,需达相当之损害,而"足"则是有点"类似"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做了之后会依一般经验产生危害范畴既已达到,希望这样能让你比较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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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9-19 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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