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05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tarfish740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换钞错误 不构成侵占 那有什么请求权?(民法&刑法皆可)
换1万给10万 糊涂行员险赔钱
更新日期:2010/11/19 04:11 千元钞竟当百元钞给

〔自由时报记者胡健森、江志雄/综合报导〕拿10张千元钞票去农会换百元零钞,竟换回100张千元大钞?宜兰县5月发生这宗乌龙案,拿1万元却换到10万元的黄姓妇人因曾拒绝归还而被告侵占;但法官认为,起因是农会林姓临柜人员发生错误,与侵占罪构成要件不符,最后判决黄妇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跑10多趟 妇人才还钱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9 10:12 |
廿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是小女子的浅见:

刑法335条:普通侵占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起因行员疏失)

民法179条:不当得利之效力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糊涂行员险赔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9 11:09 |
okok201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有刑法上的问题~

如新闻所报

构成要件不该当



可论民法179条:不当得利之效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9 12:5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当得利就好了!毕竟刑法是有兼抑思想的一种法典!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1-19 20:00 |
kkahon_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如何是侵占
所以法律人在一般人眼中是ET
不食人间烟火
^^
但是就刑法的观点
这大钞是行员基于给付的想法提供给妇人
已移转大钞所有权予妇人
妇人何来侵占之有?
倘若论以诈欺尚有讨论空间
比如妇人明知行员的错误
故意不告知,使之维持错误
但,这又须看妇人有无告知的义务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1-22 10:3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已移转大钞所有权予妇人妇人何来侵占之有?
因为他没有这个权利永9万块,而且单纯以若具备不法意图与易
持有为所有,是成立侵占!只是兼抑思想而难以予刑法乡绳的问
题~~况且,财物移转处分有效?也不会是诈欺~~因为没有施
予诈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1-22 11:25 |
kkahon_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的想法、观念惠予尊重
但是可能打了二次的错字
应是「谦抑思想」非「兼抑思想」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1-22 15:4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大钞虽然已经移转所有权,但是H妇的侵占行为并不一定是在此发生,也就是说当L行员是基于错误而将千元大钞交付给H时,虽然该移转所有权行为已经有效,但是在此有可能是物权行为错误,如果L能该当民法第88条第1项的规定(没有但书的情形),那当银行跟H要求还回大钞时,就代表已经行使撤销该错误的物权行为(民法第88、90条),此时该大钞的所有权仍为银行所有,此时H仍拒绝还大钞,该拒绝还的行为就正正易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2.不过在现实生活上,当我们拿到10万元时一般会将该钱存入金融机关或是与自己的钱混合放在一起,此时就有可能该当民法813条规定的混合,因为无法正确的找出那些大钞,所以H若主张已经混合,那么就算银行主张意思表示撤销,该大钞的所有权也已经依民法813规定由H取得,所以H若主张已经混合所以拒绝归还,那么该拒绝归还的行为就不能该当侵占。

基本上的概念是刑法侵占是保障所有权而非债权,所以有时候会要关心到该动产有无特定,当无法特定例如混合而被认为所有权依民法813的规定而由行为人取得时,此时就不会该当侵占,因为是法律规定让该妇人取得所有权(补偿的方法则是让原所有权人取得债权参照民法第816条),而不是该妇人易持有他人之物为所有,反之如果该动产一直可以特定,例如放在信封中(实务最常见的例子),那就依然有可能藉着行使撤销权而主张该所有权仍为银行所有,从而该当侵占行为。

不过88条的但书(过失应该为抽象轻过失或具体轻过失或重大过失则又是一个争议)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2 21:25 |
starfish740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七楼的大大 解了我很大的疑问
我的问题正是卡在 行员于发现后向H妇人讨回 但妇人拒绝 应该有侵占的故意与行为.........但却不该当侵占
原来是因为混同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3 14:05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小问题
既然行员已经合法由自己的错误移转持有这笔大钞,从而既物权无因性,所为之物权行为有效,   又刑法处罚之行为在行为时,有因为合法移转自己错误行为后,再论以他方刑法侵占意图吗??这后学不懂 ,有些(我的)逻辑上矛盾,本是合法 后又非法,盖一行为须有一故意,既后面的侵占故意,但无侵占行为,侵占是继续犯还是状态犯,查资料好像为状态犯,所以本来不成立,后来又成立,如果说因为撤销移转物权行为,而使得其持有之正当性有问题,而到回追朔既往,这有点颠覆后学所知道的刑法禁止朔其既往, 后学驽钝认为讨论与刑法无涉之后,应以民法不当得利或8楼前辈所言以动产混合 索回其所有财产 ,请诸位前辈们指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3 16:38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3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