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8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varukil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已爬文未见,请前辈指导)台中市PUB明火是否有刑法之处罚~
关于PUB酿灾,因为实际上大家都知道用火须小心危险相关问题。
我也有去爬那个新闻,可似乎没看到有后续报导。
只有看到猛男去警局制作笔录的镜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1 13:54 |
misas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新闻事件其实传媒吵出来成份较大
公务人员"执法"问题不大.

日前立法院恐龙立委(大喇喇大言不惭捏造所谓"恐龙法官"名词者)才赶出三读通过修正消防法,限制室内明火表演的恐龙立法条文.....

可见pub发生案件当时,台湾地区立法品质出了严重问题,脱离社会,
可惜社会大众被有心政客操弄成地方"执法"不力云云........
却不敢正视恐龙立法出了问题,台湾地区社会真的病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4-21 14:21 |
darkless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应该会成立173-2失火烧毁罪(因为是意外所以是失火)
至于毁损罪的话应该会被失火给吸收掉了
所以应该可以跳过
276的过失致死罪(不知道能不能算业务过失听说他是来打工的)

278的话要看有没有达到重伤的标准呢(新闻没报xd)
274应该有可能成立

最后应该是想像竞合一(应该吧)行为触犯多法益(一个失火烧了房也死了人)从重处罚

这种时事题就是比较有趣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1 15: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7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