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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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來插花的 不專業也沒根據的回答,供參考 依照實務的看法,主張信賴原則須一切情狀為合法(含無行政上違規) 但學者看法 認為無預見可能性,行政上違規於此非有絕對關係 仍得主張 1 假設 甲騎機車 於夜間騎乘道路,當時路上昏暗 而機車大燈又為故障 騎乘時速超出速 限一倍約為80KM/Hr,一路人違規穿越道路時 被撞上 ->(1)我的小看法 雙方均不得主張,機車騎士對於夜間危險性較白天為高,是為一般常識,在 這麼高的風險性下,仍騎乘速限這麼高,有為預見危險可能性,且為無法做出其可能迴避 危險的可能性,在刑法上推論是有過失傷害 (2)路人明知不依規定穿越道路,風險性倍增,仍執意違規穿越道路,雖其相信不會發生危險,但於此事故發生,仍是有預見可能發生危險 確信危險不會發生,那麼風險發生,對路人來說 仍應負其過失責任 (3)依上述說法,兩者皆是過失傷害,傷害為告訴乃論,若在民法上 亦成立兩者之間過失侵 權行為,依民法上的責任分配 應依雙方與有過失為損害賠償之減免責任
2 假設假設 甲騎機車 於夜間騎乘道路,當時路上昏暗 而機車大燈又為故障,但速限為規 定速限之一半,並打方向燈號示警,路人突然衝出穿越道路,則我的小看法: ->機車騎士雖然對於風險有著預見可能性,並以降低時速 且打方向燈做為警示,已善為迴避風險發生之可能,並得主張依信賴原則主張一般人亦會同此做出迴避風險且遵守交通法規的習慣,主張其行為在刑法上為適法行為,但在民法上 這仍是過失,仍否主張,得在詳細探究,小的功力不足 無法解釋,若非上述所述,應在細究各個細節性問題,非僅主觀認為他方應善盡義務,而不問己方過失與否
4已發生事故 應善盡消滅風險義務,並做成紀錄(如與對方協調如何解決 如能攝影或錄音將來若進法院,法官或許會對這一方有較佳印象 所為判決亦或對此有利),若不順利進法院 以為證據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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