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3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232285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契约解除的问题
关于契约解除,可分为合意(意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但是对合意解除判决书常出现"契约之解除,出于双方当事人之合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b2322858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6-11 00:26 |
xox789uou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契约之解除,出于双方当事人之合意时,无论有无可归责于一方之事由,除经约定应依民法关于契约解除之规定外,并不当然适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倘契约已为全部或一部之履行者,仅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其利益。

楼主应该是刚接触民法不久所以对民法的字句还不是很了解,「并不当然适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这句白话的意思是说,并不是所有解除契约都当然适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民法第259条规定,
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一、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
二、受领之给付为金钱者,应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偿还之。
三、受领之给付为劳务或为物之使用者,应照受领时之价额,以金钱偿还之。
四、受领之给付物生有孳息者,应返还之。
五、就返还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得于他方受返还时所得利益之限度内,请求其返还。
六、应返还之物有毁损、灭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

至于例外不适用的的状况就是后段「倘契约已为全部或一部之履行者,仅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其利益。
白话的意思就是说,假如契约已经履行一部分亦或是已全部履行,只能就民法179条不当得利之规定来请求返还其所受利益。


[ 此文章被xox789uouo在2011-06-13 10:12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6-13 09:5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48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