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vikiey:
你的题目问错方向了!
告诉乃论之罪,依刑诉248条,应于【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既然已做出判决,就是一审辩论终结【后】,所以不能提告
另外本题是与告诉合法性有关,与【一事不在理】没有太大关联~~~~告诉权是属人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但是为避免被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即判决之安定性,避免告诉权人随时行使告诉权、浪费国家资源,不但要告诉权人于知悉后6个月内提出,亦须于【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就是告诉违法
另外vikiey你提的同一事件的三要素为何?请你能否为本炉主说明!
因为你提到:【丙向甲提告,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所以并不符合同一事件的三要素】~~~~这里有问题!因为基于告诉权是【人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但是当人民行使其告诉权,是不可以干预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诉人~~~~此乃(告诉独立性)~~~~~~~因此单一案件是具有【数个告诉权人】,如果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那只是程序上的问题,到最后法官还是只能做出一个判决
故本题中,只能就乙的部分做出判决,至于丙是属于【告诉不合法】,所以只能在乙的判决理由【谕知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