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6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李宜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憲法五題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思想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
(B)思想自由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的人性尊嚴。
(C)國家機關得因緊急事態之因應而限制思想自由。
(D)思想自由之保障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

答案:(C)
不知思想自由有何釋字?
(C)感覺上很多國家都這樣做啊!尤其是對岸  ><"
(D)何以證明?

2.下列何種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竭力追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9 11:56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李宜珮 於 2012-03-29 11:56 發表的 憲法五題: 到引言文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思想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
(B)思想自由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的人性尊嚴。
(C)國家機關得因緊急事態之因應而限制思想自由。
(D)思想自由之保障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

答案:(C)
不知思想自由有何釋字?
(C)感覺上很多國家都這樣做啊!尤其是對岸 ><"
(D)何以證明?
------------>思想自由是人內在想法,外在無從得知,縱然共產國家,亦無法控制每個人內在想法,只能控制其表現於外在行為舉止。

2.下列何種基本人權屬於消極防禦權性質?
(A)祕密通訊自由
(B)訴訟權
(C)服公職權
(D)受國民教育

答案:(A)
為何選祕密通訊自由?
------------>基本人權有分積極與消極,所謂積極就是人民可主張爭取之權利。秘密通訊自由無須爭取,憲法本身就賦予自由權。

3.下列哪一種制度,在法理上稱為第二次權利保護或第二次權利救濟?
(A)訴願
(B)行政訴訟
(C)國家賠償
(D)徵收補償

答案:(C)
為何不是(B),一般人民不服中央或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的救濟流程不是訴願,然後行政訴訟嗎?請問(C)選項出自哪裡呢?
------------>上述你說的沒錯,但救濟方式還有國家賠償救濟。第一次權利保護是指行政訴訟,第二次則為國賠。(參行政救濟)
4.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以下列何種程序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A)停止執行
(B)假扣押
(C)支付命令
(D)假處分

答案:(D)
源自哪一個法條呢?
----------->國賠11條。

2.下列有關法人人權敘述,何者正確?
(A)行使公權力之公法人,原則上亦得成為人權享有之主體
(B)法人的人權不應優於自然人
(C)法人亦得享有參政權
(D)法人不得成為人權享有之主體

答案:(B)
此題對我甚難~不清楚法人究竟有否擁有人權?還有公法人與私法人在享有人權上的差別?
---------->這題我爬文較快~呵呵~
自然人是與法人相對的法律概念。每個生物學意義上的個人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資格享有基本人權。某些權利,諸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資格享有。
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它們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法人能夠以政府、法定機構、公司、法團等形式出現。
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樣,可以承擔刑事責任。不過跟自然人不同之處,就是自由刑對法人而言並不適用,法人所接受的刑罰一般以罰款為限。
法人的種類
法人就是指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由於法律有所謂「公法」、「私法」之別,所以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法律之不同,首先應可區分為以下「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
公法人:指依據公法而成立之法人者,如眾所悉知的國家,國家所得設立之其他行政主體(如地方自治團體),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資格的人民團體(如農田水利會)等均屬於公法人。其實,除了國家以外,其他由國家直接或間接得設立之行政主體,尚可進一步細分為:
公法社團-指由多數成員或會員所組成,在一定範圍內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例如縣、市、鄉、鎮等。
公法財團-指由國家或其他公法團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筆錢財而設立之財團法人。例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公共營造物-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達成一定之公共目的,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結合人與物使其能持續提供一定給付而設立之一種組織體。
行政法人—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國家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國家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杜絕公務人員缺乏創新、只求無過的心態,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如台灣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私法人:指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等)所成立之法人者。依民法第一篇(總則)規定,以法人設立之基礎為標準,可區分為以下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兩大類:
社團法人-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一般依其性質之不同,又可細分為:
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
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等。
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
財團法人-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其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其實「社團」及「財團」法人在所擔當的角色上圴各具位置,因此不難區分。
.......

上述不才見解,有關法人上有行政法人....遺漏之處不再添補,主意為說明概念~

不足或錯誤之處,請其他大大添補~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9 12:52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李宜珮、TJQAZ:
1.是針對【戡亂預匪再犯辦法】來解釋的:
因為當時正值【動員戡亂時期】,只要一有風聲~~~你的親人就會不見(也就是"白色恐怖時期")~~~~所以,當時只要其外在表示【都要很小心】!唱的歌有無隱射老蔣、寫的書有沒有批評老蔣...............,如果有,你就準備【人間蒸發】!

故該辦法【不討論法律保留】說:受刑人服完刑,如果其【思想仍未改善】~~~~繼續關!此乃僅依個人思想而予以處罰,非常不合理!

故大法官認為:人民內在精神活動,為憲法思想自由所保障的範圍!縱使國家處於非常時期、而以法律規定予以限制,仍屬違反憲法所欲保障之【人性尊嚴】!故不論憲法怎麼修、法律怎麼改,思想自由之保障【均不受其影響】~~~~而為最低限度人權保障,不受憲法、法律之修改而影響!

2.有分成【積極主張】與【消極防禦】權利:
  (1)積極主張:
    乃是人民可積極要求國家【實踐保障其權利】的義務,故訴訟權、服公職權、受國
    民教育,均是先有人民【積極請求、主張】,國家才會實踐
  (2)消極防禦:
    是指國家對人民行使任何作為,人民可以要求國家【停止其作為】來予以防禦其權
    利;通訊監察是國家【積極密行】對人民的【隱私權】予以干涉(也就是監聽),人民
    可要求國家【停止監聽】,來保障其權利!

3.所謂的第一次救濟,通認為是【司法救濟】:憲法第八條: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七十七條: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任何救濟最終必須回歸司法!故像是"訴願"、"損失補償",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救濟】,尚未符合憲法【須向司法提起救濟】的目的!

而國家賠償,乃是由司法確定國家【不法侵害】人民的權利,但是又如何!國家不法侵害你的權利又怎樣!所以,才會要求國家【處於侵害人的地位】,就其所侵害的部分予以補償,以達到人民請求救濟的【最終目的】~~~~所以才會是【第二次救濟】!

4.假處分是指:人民對國家【尚無任何權利義務關係】、或是【兩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尚未明確~~~~~如:機關以為人民有納稅之義務,而予以強制執行;但人民認為沒有此義務,卻造成其權利受侵害】。

如因此而進入法院進行審判,若人民因其權利受損,而導致【更不利的結果】,如:機關強制徵收人民財產,導致其家人【沒錢看醫生!】~~~此時,雖未確定機關的徵收行為合法、非法,但是基於【更重大的利益保護】,法院及課與機關【暫時】返還一定金額的義務,以【及時救助人民~~~~當然,這筆錢事後還會徵收回去】~~~此乃假處分!

5.法人,是屬一種【抽象擬制】的人格,乃是基於一種團體性質或經營管理而享有的權利, 故法人原則上除與自然人【性質上的差異~~~結婚、就學、參政........】外,其他的權利均有所相同。

公法人,乃於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是由法律設立而存在,並享有一定公權力的行使;所以公法人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權限,而無需再適用ㄧ般法人格,再予以保障!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9 19:10 |
李宜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兩位樓主



解答詳細,受益匪淺 !


表情


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竭力追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31 00:4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6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