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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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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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案件的範圍內,法律見解不受檢察官起訴之限制,所以,可變更起訴法條. 事實基礎有所變更,為了維護被告的防禦權,防止法院未經闡明逕行適用法律,而對當事人產生突襲性之裁判, 應踐行變更起訴法條程序,應告知將依刑訴第300條給予被告辯明之機會,法官再依自由心證為本案判決. 同一事實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的程序,其順序為: 1.告知被告罪名變更(刑訴第95條) 2.給予充分辯明機會(刑訴第96條及第288-2條) 3.判決書引用刑訴第300條 再寫出最高法院95年台上565號判決 如果法院不可變更起訴法條程序而進行審判,應對檢察官起訴的事實判無罪,並由檢察官另行對被告為起訴. 即然在同一犯罪事實範圍內,法院未為踐行變更起訴法條程序即變更起訴法條,可能構成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甚至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訴第379條第10及第11款) 如果您有時間的話,凡涉及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所強調者是否在同一事實範圍內,而認定標準包括有基本的事實關係同一說,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同一說,自然的歷史進程說等三種說法也可以一併寫入. 最高法院95年台上565號判決揚棄上述變更起訴法條程序的特殊見解,請一併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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