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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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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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案件的范围内,法律见解不受检察官起诉之限制,所以,可变更起诉法条. 事实基础有所变更,为了维护被告的防御权,防止法院未经阐明迳行适用法律,而对当事人产生突袭性之裁判, 应践行变更起诉法条程序,应告知将依刑诉第300条给予被告辩明之机会,法官再依自由心证为本案判决. 同一事实范围内,变更起诉法条的程序,其顺序为: 1.告知被告罪名变更(刑诉第95条) 2.给予充分辩明机会(刑诉第96条及第288-2条) 3.判决书引用刑诉第300条 再写出最高法院95年台上565号判决 如果法院不可变更起诉法条程序而进行审判,应对检察官起诉的事实判无罪,并由检察官另行对被告为起诉. 即然在同一犯罪事实范围内,法院未为践行变更起诉法条程序即变更起诉法条,可能构成诉讼程序违背法令, 甚至是判决当然违背法令(刑诉第379条第10及第11款) 如果您有时间的话,凡涉及变更起诉法条的问题,所强调者是否在同一事实范围内,而认定标准包括有基本的事实关系同一说,诉之目的与侵害性行为同一说,自然的历史进程说等三种说法也可以一并写入. 最高法院95年台上565号判决扬弃上述变更起诉法条程序的特殊见解,请一并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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