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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请教二题民法选择题
甲男与乙女结婚,未约定夫妻财产制,甲婚前积欠银行300元债务,乙婚前有100万元现金,甲、乙结婚十年后协议离婚,离婚时财务状况为:甲婚后购买房屋价值1000万元旦抵押借款200万元;甲用婚后收入偿还婚前债务300万元完讫,银行存款上有500万元;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为10万元,因继承取得500万元。请万甲、乙离婚后,关于财产应如何处理或主张】

a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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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4 13:08 |
jeans510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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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男乙女为夫妻,乙竟与丙男通奸而生下一子丁。甲、乙离婚后,乙与丙结婚,丙与丁之关系为?

民法:
第1061条(婚生子女之意义)
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1063条(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认)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诉。
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但子女于未成年时知悉者,仍得于成年后二年内为之。

第967条(直系、旁系血亲之意义)
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
称旁系血亲者,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

第969条(姻亲之定义)
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第971条(姻亲关系之消灭)
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同。

一、甲男、乙女为夫妻,乙女与丙男通奸生下一子丁。因乙女、丙男之间并无婚姻关系,故丁子实非民法1061条所指之婚生子女。
二、然丁子乃是于甲男、乙女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基于民法第1063条第一项之规定,推定丁子为甲男、乙女共同所生之婚生子女。
(注:因已推定为婚生子女,除非法定当事人依民法第1063条第二、三项规定提起否认之诉,否则无法适用民法第1064条之准正规定。)
三、甲男、乙女离婚,依民法第971条规定,两人之间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但甲男与丁子之间推定的血亲关系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结束而消灭。
四、嗣后,乙女与丙男结婚。配偶为经婚姻关系形成之姻亲,乙女与丙男互为配偶关系,为法律上之姻亲。而丁子为丙男配偶乙女己身所出之直系血亲,故依民法第967、969条规定,丙与丁两人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直系姻亲关系。

第1题我不是很确定,不敢乱回应。我只回应第2题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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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0 (by kai709) | 理由: jeans510优质会员提报荣誉会员奖励


天苍苍野茫茫,惟俺懒散似猪羊──俺娘是这么说我滴~~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世新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5 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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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结婚,未约定夫妻财产制,甲婚前积欠银行300元债务,乙婚前有100万元现金,甲、乙结婚十年后协议离婚,离婚时财务状况为:甲婚后购买房屋价值1000万元旦抵押借款200万元;甲用婚后收入偿还婚前债务300万元完讫,银行存款上有500万元;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为10万元,因继承取得500万元。请万甲、乙离婚后,关于财产应如何处理或主张】

a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795万的剩余财产分配

b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805万元的剩余财产分配

c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635万元的剩余财产分配

d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540万元的剩余财产分配

答a

用婚后财产偿还婚前财产不是也要把他算入婚后的吗
那为什么300万债务不是算入婚后的债务丫…
所以甲部分应该是1000-200+500-300
而他解答中300万是加的耶,当成婚后收入
为什么不是当婚后负债而是收入???



先算婚后总财产(800+300+500+10=1610)
房屋价值1000万但有抵押借款200万>>>800万
甲用婚后财产偿还婚前债务300万>>>300万
银行存款上有500万元>>>500万
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为10万元>>>10万

1610/2=805(每人应分得)
805-10(在乙掌握中)=795(乙得向甲请求之数额)


^^

补充
第 1030-1 条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
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
在此限:
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二、慰抚金。

so乙因继承取得之500万不计入婚后财产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5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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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用婚后财产偿还婚前债务300万,那这个要当成婚后的资产,而非婚后的负债就是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6 0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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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 I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后财产清偿其婚前所负债务,或以其婚前财产清偿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除已补偿者外,于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应分别纳入现存之婚后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计算。[/pre]








[/pre]]婚前所负债务300万元,如果已婚后财产偿还,离婚后,偿还之300万元[/pre]纳入现存婚后财产计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8 1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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