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168 个阅读者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leho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受到"无妄之灾"~拜托请帮帮我
前些日子接到同学打电话来说妹妹捡到一只狗要我帮忙问问有没有认识的要养,
我问了 也跟同学回报 她给我她妹妹的电话,电话联络经她同意4/30把狗接过来,只是说要养人的都有变卦(一个跟他家原有的狗不合、一个说已经有领养到狗了、一个身体不好想想还是不要养)

5/2一早妈妈打电话来说来送货的先生看到很喜欢说要领回去给他女儿,

我心想:爸爸因为女儿所以要养,我想这不是很好吗!至少不会出现被家里人反对或是经济窘迫这类问题衍生),我确定妈妈是认识对方的。也交代了请妈妈要留下那位先生的名字跟电话,事后也跟同学说明原由了。

结果换来的是同学妹妹打电话来指责我凭什么随便送走"她的狗",要我立马把狗还她,不然兽医院有监视器可以报警抓我@!$#$^&%。

我只是没想到妈妈只有留他的公司电话,对方早下班了也连络不上人,同学说妹妹坚持要我当天要还她狗,我也跟同学说明了"不好意思 没办法 对方以经下班了 。我打了几次电话公司都只有语音,我也很烦 。明天早上6点我会起床打电话给对方"

5/3一早6点多我就连络那位先生跟他说明后请他今天先把狗送回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时间慢慢过去一切都不过是虚幻到了该幻灭的时候就会幻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2-07-09 19:35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也不需要证明什么!
(1)不自证己罪
(2)就把狗丢给你同学妹妹~~~~就全部结束了~~~~~反正他就是为一条狗来告你,那你把狗还他,还有什么好告的!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9 21:42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专业的门外汉看法
1.先去看看所谓侵占罪呃犯罪构成要件吧!!!
先去看看啥米叫不法所有意图 , 明知自己所持有之物为他人之物 ,后基于不法所有意图 ,易自己持有为自己所有 ,必先基于持有他人之物后始生侵占犯罪犯意 ,虽不知道情形是否你有所隐藏或是已经是全部事实 , 你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是原物所有人有赠与契约的要约 与自己承诺意思 能成立一个有效的赠与契约 或是其他策略 先去证明米无不法所有意图
2. 你自己就已经有所谓的侵占罪被告身分 , 不先解决你的刑事诉讼 ,还想再辟战场 ,这倒是少见 ,关于这点的法律想法 .小的没法也没能力去想到这各
3. 脸书对话和手机照片 是刑事诉讼法上可以当成证据的电磁纪录 , 可以申请堪验 , 不过 当证据 其证据证明力有多少 取决法官认定

炉主大说的 被告无自证己罪之义务   这是刑事诉讼原则 , 但门外汉的我 还是有那么一点忧心 , 炉主大另说把狗丢回你同学妹妹 ,就全部结束 ,因 为 犯罪行为早在人家起诉你之后早已结束 ,所以好好想想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00:15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shl651029~~~你还真的不专业!
1.不法、所有的意图是分开的!两者意义是不一样!
2.有没有不法所有意图~~~还是要给检察官来证明才对!~~~~真不专业!
3.本题就是标准的【以刑逼民!】:
  不代表有财产的纠纷就是【刑事处罚】,且刚才楼主也提到说是与恶人之间的纠纷才
  涉及诉讼!~~~~~那又如何!?刑法是【最后手段性!】,非有其他方法解决才会去
  适用!

  像本争议就是【一只狗的争议】,要怎么解决?还回去就好啦!还回去不就代表【恶人
  的法益未受侵害】,且是未动用到刑法就可以解决!那还有刑事处罚的必要??

=====>真不专业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01:22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另外要告恶人【诬告】~~~不太可能!
1.你时间多吗?
2.必须是恶人所诬告知事实【有成立刑事罪名的可能】,才算是!
但是你们之间是【民事纠纷】~~~不可能成立【刑事罪名】~~~非属之!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01:27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炉主大的指教
1.您所指的不专业 ,小的虚心受教

2.小的想请问 是打官司赢的人是恶人,抑或是输的人是恶人 ,小的字行间应无显示有财产纠纷一定是财产犯罪或非犯罪 ,这得向炉主大 您 陈明一下

3.刑罚处罚 有所谓最后手段性 , 这小的研读教科书 是有的 , 但考量角度在所用之人不同略有不同,如之前有新闻曾报导 , 彰化地检起诉侵占人家5元 科处罚金, 这您认为最后手段性为何
炉主大的观点是令门外汉的我有点惊讶,争议就是【一只狗的争议】,要怎么解决?还回去就好啦!还回去不就代表【恶人的法益未受侵害】,如果每人能像您宽宏大量,东西假设被偷,只要还东西回来,既往不究 , 那 这刑法下一次修法 应好好参酌您的论点 ,台湾法制有福啦
容许门外汉的我放肆一下 , 依此观点 , 有人被砍死 ,受害者家属只要达成与加害人间的和解 ,其实刑法也无处罚必要 ,因为法益已然消灭,便无存在可能 .无存在可能 怎可能被侵害勒 ,所以不用刑法啦 , 恩 小的也觉得有趣阿 . 但侵害当时法和平状态,竟可因事后返回犯罪所得物,而回复之原本状态 ,
4.开板楼主的问题 门外汉如我 ,抑不觉得 有刑罚处罚可能性? 是否单纯为民事纠纷 , 为这事件当事人之外之第三人的我 不置意见 仅单纯来看看   顺道接受炉主大的指正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03:11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放心!你不会有事的!(虽然当事人一很心急)
因为是她告你麻,正所谓「举证之一方,为败诉之一方」
想要举证你有侵占也不是容易的事。
虽然这真的有「以刑逼民」的感觉!千万不要因为这样就赔钱
---
炉主大的观点
【一只狗的争议】,要怎么解决?还回去就好啦!还回去不就代表【恶人的法益未受侵害】
若是这样财产法益永远就不用刑事处罚啦!都还回去就好了。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08:26 |
annleho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大们
我没有一定要反告什么,也是希望最好7/19号结束一切就没事落幕,从此跟对方不要再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时间慢慢过去一切都不过是虚幻到了该幻灭的时候就会幻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2-07-10 09:29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shl651029:
1.因为你2楼的推论【是往刑事方面发展】~~~不就是以【刑事犯罪】来推论吗?
2.侵占、窃盗都一样,都是对财产法益的侵害~~~相对的,也涉及民事纠纷!
  因此要如何取舍~~~~是要有所分际,否则会变成【以刑逼民】!

  侵占、窃盗固然以【当下所侵害的具体财产法益】为断,为避免【以刑逼民】,而有所
  谓的【限定理论】~~~~~~需视此被侵害的具体财产【用途为何】!

  请问版主:狗狗为什么在你手上?是因为恶人给你的!那恶人为什么给你?是因为【拜
  托你帮他找养主!】~~~~这就对了!你们之间是基于【民事关系】才有交付、受让!
  而你对于狗的处分【也是基于双方合意范围内】为之~~~~~既然,恶人要把狗还回
  去,【只是代表你们之间的民事关系有变动】~~~~~还回去就好啦!不可因民事关系
  有变动【就朔及既往】到你持有狗的状态,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这与窃盗也有所类似!到商家附上50元,未经老板同意,就取走报纸!但是此报纸的【用途为何】~~~~是要拿去卖钱的!是做商业用途的!即使你完全该当窃盗之构成要件,但是事前你的付钱行为【完全符合财产用途】~~~~~老板的财产【未受侵害】!而恶人的狗狗是因为【拜托你帮他找养主!】而持有!所以你对狗的处分【完全符合财产用途】~~~~~不可因【事后变卦】而成立侵占,那就是【以刑逼民】! 表情


[ 此文章被本炉主出马啦在2012-07-10 11:42重新编辑 ]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11:19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3这与杀人罪【意义不同】:
(1)行为故意同时性原则:
    只要你杀完人,就一定是【杀人罪】,而不是【加工自杀罪】,因为你杀人时【未
    得被害人同意】~~~~~不会因事后与家属和解而改变!
(2)生命、重大法益【不得由私人任意处分】!
    所以上述的【限定理论】,只能适用【财产法益罪】,而不适用【生命法益】!因为
    财产的利益、处分,因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而不可任意由刑法规定,除非是诈欺罪
  {是为了保障最低限度的平等权而设立的!}
4.另依民事【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当事人事后有所变卦,还是要给一方【损失补
  偿】!~~~~~版主,你可向恶人请求【托养狗狗的费用】!
5.诬告罪是基于申告错误犯罪事实,而使侦查机关依错误的犯罪事实予以追诉,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与被诬告之人被处罚!但是,此侦查机关【有认定是否成立犯罪】的义务!如果机关认为是【民事案件】~~~~~根本没有实施侦查的可能,就不会发动侦查、处罚被诬告的人!~~~相对就没有实施刑罚的必要!

不可因人民不懂法律,而向国家请求救济,却以诬告罪去限缩其宪法16条的权利!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11:46 |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7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